第288章 壯年前期Virilitas(前60-前49年1月,愷撒40-50歲)(52)(1 / 2)

二、除了被給予的4個軍團以外,他自己負責編組的4個軍團並沒有得到元老院的認可。公元前56年春的盧卡“三頭”會談決定,至公元前54年的三年間,愷撒第一年擁有6個軍團,第二年擁有8個軍團,當然這項決定也未向元老院請求核準過。

三、在征服高盧之後,愷撒將自己家族的姓氏“尤裏烏斯”賜給當地的權貴,擅自建立屬於他自己的“client 網”。

四、在愷撒長期以來的債權人克拉蘇死後,經濟方麵變得好轉的愷撒資金來源很值得追究。以振興高盧經濟為名,向去高盧開拓新市場的羅馬商人收取回扣,這完全可被視為受賄罪。

西庇阿·阿非利加努斯這位連戰連勝、擊敗漢尼拔、將羅馬從布匿戰爭的泥沼中救出來的人物,也曾因被追究500塔蘭特(合1200萬塞斯特斯)的用途不明,而被逼得狼狽萬分。愷撒的情況是將錢用在擴建羅馬廣場的工程上了,因為是用在公共事業,還不至於用途不明,而是出處來源不明。扯愷撒這位救國英雄後腿的告發者,是承繼大加圖血統的小加圖,他執著地希望打倒愷撒。

因此,失去公職這個盾牌的愷撒,必定會被告發的炮火集中猛烈地攻擊。而在審判結果尚未明朗以前,元老院大可以此為借口,不接受他的候選登記。諸如此類的先例,包括喀提林的情況在羅馬的曆史上頗多。

當然,愷撒在這方麵也作了某些應對。愷撒派將多數護民官的提案立法化,對愷撒特別通過了允許他不在羅馬也能提交候選登記書的法律,也就是本人無須至羅馬提出登記,由代理人提出就可以了。在北非與努米底亞王朱古達戰鬥、無法歸國的馬略,也有非本人所提出的候選登記受承認的先例。愷撒自然也可以用高盧戰役正在進行為理由。但是,這個理由在高盧戰役結束、行省總督任期將滿的公元前49年以後,是否能繼續得到承認就很難保證了。然而事實上,鑒於愷撒功在國家而給予他特例,已開始向不被認同的方向發展了。

先是公元前52年,龐培努力完成了以立案形式提出的《行政官法》。這項法律中再次要求候選人有親自至首都登記的義務。此法是龐培在獲悉格爾戈維的愷撒軍撤退時所提出來的。突擊敵人,利用敵人勢弱時加以阻擊是正確的,不過,這似乎也太早了。三個月後,阿萊夏的羅馬軍反敗為勝的消息傳來。後世的曆史學家一致評價阿萊夏攻防戰才是決定不列顛與高盧曆史的戰爭,當時的羅馬一般市民,也同樣正確掌握了這次勝仗的意義,他們覺悟到長期的高盧戰役就要結束了。在狂熱的民眾麵前,元老院決議為了向神表達謝意,舉行20天的謝神祭,以報償愷撒的功績。《行政官法》也不得不針對愷撒外加一條修正條款,將他列為特例,修正條款的提案人為龐培。

愷撒利用這個機會,要求將自己的任期延至公元前49年底。理由是戰後處理工作需要充分的時間,而真正的用意則是他認為自己所受的特別待遇可能會被取消。如果能將任期延至公元前49年底,在公元前49年夏季的執政官選舉中,就不會麵臨“光杆司令”的危險了。

元老院派認為拒絕愷撒延長任期的要求,是違逆市民情感的舉動,因此沒有立刻對愷撒的要求作出答複,而是采取了拖延戰術。反愷撒的第二支箭——《龐培行省總督法》,在公元前51年被推出了,此法雖然已於前一年年底由元老院通過了,但公元前51年,能夠獲得較多選票的龐培以提案的形式在公民大會中提出來了。

在《龐培行省總督法》中,規定即使擁有成為行省總督權力的前執政官與前法務官,也必須在擔任執政官或法務官五年後才能實際赴任。此法一成立,使得有執政官或法務官經驗、但無行省職務經驗的人,被排除於行省總督之外。不想擔任行省職務的西塞羅,也於公元前51年夏出發至任地西裏西亞。對不擅軍務的西塞羅來說幸運的是,位於小亞細亞的西裏西亞行省,那時還算是平穩之地。也正因為是沒有問題的地方,才會派遣知識分子去吧。但是如果提起內政,西塞羅實際上是憑良心工作的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