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章 “3·15事件”Idus Martiae(前44年3月15日-前42年10月)(7)(1 / 2)

有位古代的曆史學家,記錄了如下事實:

安東尼站在古羅馬廣場的講壇上,麵對愷撒的遺體,宣讀了愷撒遺囑。表示會依照遺囑贈與每位羅馬公民300塞斯特斯,及將台伯河西岸的庭院捐贈給國家作為公共場所。同時他也譴責了違背誓死效忠愷撒誓言的刺殺者們。之後他對愷撒的功績進行了一番頌揚。追悼會結束。

筆者認為,上述內容足以充分煽動民眾情緒了,根本無須什麼錦上添花的精彩演說。

火葬愷撒

史書記載的葬禮情況與莎士比亞在《愷撒大帝》中的描寫大體相同。看到愷撒遺體的群眾禁不住號啕大哭,怒火中燒。包圍愷撒遺體的熊熊大火也點燃了他們心中的怒火。愷撒的葬禮已經不再是單純寄托哀思的場所,更多地成為引燃憤怒和討伐心的地方。

群眾用燃燒愷撒遺體的火焰點燃了手中的火把,潮水般殺向了刺殺者們的宅邸。而以布魯圖為首的全體刺殺集團成員們早已躲進了友人的家中避禍,他們當中並沒有誰在那天受到實質性的攻擊。反而是一個與刺殺者金布羅同名的愷撒派詩人被憤怒的群眾誤殺了。

幾乎在愷撒遺體被火焰吞噬的瞬間,天降瓢潑大雨,愷撒的骨灰被雨水衝刷殆盡。後來屋大維在平定內亂後曾建造了一座帝陵,而本應首位葬入帝陵的愷撒卻因骨灰盡失而無法得葬。

愷撒之墓無處可尋。或許愷撒骨灰早已被雨水衝進了羅馬的地下,隨著他親手督造的完備下水道係統流進了台伯河,流進了地中海。不平凡的無墓之葬,或許更適合不凡的愷撒吧。

逃跑

葬禮後次日,也就是3月19日夜裏,布魯圖和卡西烏斯天不亮就逃離了羅馬。身為首都法務官的布魯圖本應留在國內盡忠職守,但懼於群情激奮,也匆匆逃往阿皮亞大道30公裏以南的別墅。古羅馬將建在郊外的獨棟別墅統稱為“圍拉”(villa),通常由大而堅的石頭高牆圍繞,其防衛能力遠勝於羅馬市內住宅,而內部設置從居室、馬廄到奴隸住所一應俱全。因此這兩位刺殺愷撒的主謀躲進安全所,等待安東尼履行承諾的“特赦”再返回羅馬。

然而安東尼麵臨的情況比他之前預想的要順利得多。因此盡管有西塞羅的熱心周旋,盡管此前安東尼本人也有過親口承諾,但現在他想要重新考慮之前承諾刺殺者的“特赦”了。因為如果實行“特赦”,他擔心憤怒的羅馬民眾會將怒火轉嫁到自己身上。

愷撒就任終身獨裁官之後,立刻要求元老院全體議員起誓保衛愷撒的人身安全。愷撒在接受誓言後,立刻解散了長久以來由日耳曼和西班牙士兵組成的警衛隊。然而如前所述,所有的刺殺成員都是元老院議員。

可能從現代人的角度看,如此相信誓言似乎顯得輕率,而對古羅馬而言,誓言有著極重的分量。

一神教的猶太人信奉人與神之間的約定,而多神教的羅馬人則不同,他們認為神的作用是保護及幫助人類,而非裁定人類行為方式的判官,人類行為的正確與否,最終有待人類自身來裁決。正因如此,古羅馬人才開創了法律精神,並相信無信義則無人倫。古羅馬人慣於彼此交換誓言,通常他們的誓言分為以下幾類:一、與敗者相約——在扣押人質的基礎上締結盟約。二、與債務人相約——在有擔保的基礎上建立融資關係。三、具公共效力的君子協定——在無人質、無擔保的情況下,口頭盟誓。愷撒要求全體元老院議員所做的就是第三種協定。換言之,包括刺殺者在內的元老院議員們和終身獨裁官愷撒之間的正是“君子協定”。如果無此約定,那麼刺殺愷撒的行為可能隻是一場單純的謀殺,僅構成羅馬法律上的刑事犯罪。依據愷撒修訂過的羅馬法典,刑事罪犯隻要選擇自行流亡他國就不再被追究責任。然而刺殺者們參加過這典型的羅馬式“君子協定”,那麼他們的行為就不僅僅是普通的刑事罪這麼簡單了。國家統治上層人士背信棄義——違背當初無須人質、無須擔保但擁有最廣泛公共效力的誓言,如同“駟馬難追”的君子、“一言九鼎”的社會名流違背了社會公義。君子愷撒相信君子協定,解散了警衛隊,而對方的“君子們”則偷偷攜帶武器前往禁械的場所行刺。一則違背誓言,二則違背法典,這樣的人,怎能繼續做名流,稱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