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羅馬男性公民如果沒有孩子,雖然不用像女性那樣,需要繳納直接稅,但在經濟上還是會受到一些製裁。男性無論資產多寡,必須在第一個孩子誕生之後,才能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繼承者,非法定繼承者才有資格繼承財產。
現代人一般都是將近親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或許不會覺得這項規定有什麼不妥,而在古羅馬,通常都會將好友、知己加進財產繼承人之列,因此這項法律就涉及了很多人的利益。比如說,羅馬法律規定,替人辯護不能收取錢財,西塞羅之所以有錢,是因為他的當事人們都指定他作為自己的財產繼承人。
《尤裏烏斯正式婚姻法》頒布之後,對獨身者和無子嗣者,除了有上述的在社會以及經濟上的不利之外,政治前途也有所影響。法律上對有孩子的公職人員,有以下明確的優惠待遇:
一、由公民大會投票選舉的公職人員,在得票數相同的情況下,將按多子女者、有子女者、已婚者、獨身者的優先順序當選。
二、由奧古斯都實際操控的元老院議員的人選,如果候選人的資格、能力在同等水平,也按以上的順序決定。
三、元老院決定的元老院行省的總督人選,同樣遵守上述的條件。四、屬於“光榮的公職人員”,在任期屆滿、出任下一個公職之前,必須要有一段休職期。《婚姻法》則規定,有一個孩子,休職期可以縮短一年。這意味著孩子越多的人,越有機會盡早地獲得要職。
奧古斯都在厚待多子的父親的同時,也沒有忘記多產的母親。生了三個孩子以上的母親,允許脫離娘家“家父長權”的束縛,不僅可以自由地指定財產繼承人,也可以接受任何人的饋贈,等於在經濟上實現了男女平等。這在男性社會的希臘-羅馬社會可以說是劃時代的改革。
奧古斯都針對解放奴隸,也實施了多子化的獎勵政策。有正式婚姻並且有一個以上孩子的解放奴隸,可以和其原主人脫離雇傭關係。無論是主人的善心還是靠自己賺錢買來的自由,解放奴隸獲得身份之後,通常還是會為原主人工作,這實際上是另外一種長期的束縛關係。根據奧古斯都的法令,隻要是多子的父親,即便原來是奴隸,也可以獨立創業、設立公司,有機會施展自己的才能。
在促成人民結婚、生子的事情上煞費苦心的奧古斯都,自然不會放任離婚一事。對離婚者的處理,和獨身一樣,雖然法律上不禁止,但出台的各類規定使離婚變得非常困難。
首先,原本不需要稟報的離婚,改為有公開申報的義務。而且,申報時必須要有7位羅馬公民做證人才得以受理。如果違反規定,將處以罰金。其次,過去離婚,隻需要當事人夫妻雙方以及妻子的父親認可就可以解決。而新法律則規定,離婚必須經過以元老院議員為首的委員會裁定。這個委員會的功能有點類似於現代的民事裁判庭。奧古斯都利用了人們“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讓家庭問題公開化以達到降低離婚率的目的,不得不說他用了一條妙計。
奧古斯都認為,隻有保護和培養健全的家庭,才能有健全的國家。他對婚外情也采取了重罰的措施。根據《尤裏烏斯通奸罪·婚外關係罪法》,如果是有夫之婦發生婚外情,三分之一財產將被沒收,當事人將被終生流放,並且不得再與自由民出身的羅馬公民結婚。
如果有婚外情的是丈夫一方,又怎樣處置呢?事實上好像是不追究責任的。但是如果對方是有夫之婦的話,就等於陷愛人於不義。作為肇事者,他應該無法擺脫羞恥感和罪惡感。話說回來,從人性的角度來看,妻子出軌比丈夫出軌更容易造成家庭的破裂,這似乎已經成為了一個不爭的事實。
不過,對丈夫的出軌也不是放任自流。羅馬的娼婦有向政府注冊登記的義務,按察官掌握著所有娼婦的名冊,並且每年都作修訂。如果丈夫出軌的對象的名字不在名冊上,就意味著她是娼婦以外的女性,那麼男人將會以“強奸罪”治罪,原本拈花惹草的風流事就變成了生命攸關的大事。這要是讓偷情老手的愷撒知道,他一定會在天堂捧腹大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