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行省居民繳納的地租稅就不能再向羅馬公民征收。盡管征兵製改為了誌願兵製,保衛國家安全的主力軍仍然是由羅馬公民組成的軍團兵。何況,要作為統治者一方的羅馬人和被他們征服的行省人繳納同等的稅金,勢必會有抵觸情緒。畢竟羅馬人享受了200年的免稅特權。其實,不服兵役就應該盡納稅的義務,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道理,不過,這世上能夠理智思考的人永遠是少數。鑒於以上的理由,奧古斯都煞費苦心地創立了一個在古代前所未有的新概念——遺產稅。遺產稅的特點如下:第一,它前所未有,沒有可對比性。第二,不是固定每年都需要支付。
第三,它是在人們接受遺產時才支付,所以獲得遺產的喜悅可以稀釋對繳稅的不滿情緒。
第四,它專用於安置退伍軍人,納稅人難以反對。
第五,它的稅率正如其正式名稱“二十分之一遺產稅“(vicesima hereditatum)所示的是5%,低於行省居民的10%的稅率,保全了霸權者羅馬市民的麵子。
第六,如果繼承人是死者六等親以內的親屬,則免稅。古羅馬人向來有將財產留給血親以外的人的習慣,像是知心好友或者是尊敬的人等。因此,免稅範圍擴大到六等親,也不會有無稅可收的擔憂。
奧古斯都本人也接受了他的生死之交阿格裏帕和梅塞納斯以及其他人的遺產。
阿格裏帕是奧古斯都的女兒尤利婭的丈夫,因此,奧古斯都接受阿格裏帕的遺產無須繳稅。而梅塞納斯,因為沒有血緣關係,按規定,奧古斯都需要支付5%的稅金。梅塞納斯一生從未擔任過公職,始終在背後默默地支持奧古斯都,死後他又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了奧古斯都。
盡管經過反複推敲,奧古斯都在正式推出”二十分之一遺產稅“時,還是小心翼翼。無論古今中外,推出新稅從來都是不受歡迎的。他在《功業錄》中有這樣一段記敘:
公元前30年以及公元前14年,為了給退伍軍人購買土地,我向意大利境內的各個地方自治體支付了6億塞斯特斯的土地費。為了那些居住在行省的退伍軍人,我在行省購買土地的費用是2.6億塞斯特斯。
從上文可見,退伍軍人的退伍金,一直到公元前14年為止都是以發放土地方式支付的。退伍金改用現金支付,是在公元前14年之後。有關這個變化,《功業錄》裏也有所記錄:
公元前7年、前6年、前4年、前3年以及前2年,服役期滿返回各自希望的居住地的軍人的”退伍金“(拉丁文是賜予忠誠、盡職者的賞金之意)是用現金支付的。金額達到4億塞斯特斯。
無論是購買土地的費用還是現金,退伍軍人的安置費應該是從奧古斯都所屬的皇帝行省的行省稅以及其他間接稅中支出。皇帝行省屬於需要軍隊駐守的邊防地區,同時又是經濟落後的地區,稅收低於經濟發達的元老院行省,可是軍費開支又遠高於元老院行省。奧古斯都一貫主張保衛帝國的安全是全民的義務。他在《功業錄》中有過這樣一句敘述:“我曾經4次用我個人的資金支援國庫,其金額為1億塞斯特斯。”皇帝行省的國庫,經常出現財政赤字。每次發生問題,奧古斯都就自掏腰包來填補缺口。接著上文,《功業錄》的下文是:
公元6年,根據我的提案,建立了軍用資金製度。從那以後,退伍軍人的退伍金就從這筆資金中支出。這筆資金中也包括了我捐獻的1.7億塞斯特斯。
所謂的軍用資金,就是指公元6年設立的遺產稅。自此,退伍軍人開始第二人生的財產來源,既不需要挪用皇帝行省的國庫,也不需要依靠皇帝的私財相救,而是通過征收遺產稅的方式得以常規化。
在製度推進的過程中,奧古斯都采用的手法耐人尋味。當國庫空虛時,他首先拿出個人的資金來填補不足。待遺產稅設立確保了財源之後,他再捐贈1.7億塞斯特斯的巨款,壓下了那些反對的聲音。為了確立退伍金的財源,奧古斯都用了整整24年的時間,而且他還貢獻了巨額的私人財產。為此,我們不得不承認奧古斯都是一位深謀遠慮的統治者。不過,在那個勝者為王可以占有一切,而敗者甚至連人身自由都會失去的時代,奧古斯都的這個要求勝利者保護失敗者的新稅製度,在實施中遭遇的阻力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