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章 皇帝提比略(14年9月17日-37年3月16日在位)(4)(1 / 2)

羅馬帝國的掌權者,終究還是屬於“SPQR”(Senatus Populus Que Romanus,意思為“元老院與羅馬公民”)這一類範疇。因為元老院與羅馬公民的“認可”,就表示“委托”這個人代為治理。當時羅馬人的思維方式是否與我們今天舉行的“選舉”類似呢?如若是選舉的話,就應該在這種製度中明確任期的期限,然而在沒有明確任期的前提下,就將統治權委托給某人——羅馬帝國實際上仍是共和製外衣包裹下的君主製。這也是奧古斯都處心積慮布置出的局麵,因此不得不保留一些模棱兩可的地方。他這樣做的目的到底是為了什麼呢?

公元前27年,奧古斯都徹底擊敗安東尼,在羅馬世界中唯我獨尊,然而他竟然出人意料地宣布要恢複共和製。在他親筆所寫的《功業錄》中正式表明了這一態度:“從那時起,我的威信雖在萬人之上,但我的權力從未超越過任何一位同僚。”如果對這番宣言深信不疑,那羅馬帝國就不再是元首製,而是共和製。與為了元首製還是共和製而爭論不已的羅馬不同,中世紀文藝複興時期的威尼斯共和國和元首製的定義一致,並且元首的權威與權力,恰好如奧古斯都宣稱的那樣。

威尼斯共和國國會選出的元首,實行終身製,也不存在世襲,但元首對內對外都代表著“威尼斯的顏麵”。威尼斯元首擁有的權力卻非常有限,隻相當於當今國會中200票中的1票,或者等同於當今內閣中的“十人委員會”的17票中的1票。此外,國會和元老院的議員實行的都是世襲製,而元首卻是一任。若不遵循這個規則,威尼斯就不能被稱之為元首製了。因為威尼斯領土麵積狹小,加之人口十分稀少,才使得這種體製能夠延續下來。

另一方麵,古羅馬對於元首的權威與權力的關係又該作何解釋呢?與威尼斯類似,羅馬元首也是“羅馬的顏麵”,通常會在錢幣上鑄上元首的頭像與名字。此外,羅馬元首還是羅馬宗教界的尊長——大祭司,這也從某種意義上確認了他的權威。隻是在權力方麵,羅馬與堅持共和製的威尼斯則完全不同。第一,擁有羅馬帝國軍隊最高司令官的身份。第二,拱衛全國和首都羅馬的近衛軍,是其直屬軍團。第三,在被分成“元老院行省”和“皇帝行省”的領土中,擁有“皇帝行省”並對其完全負責。第四,通過其任命的“皇帝財務官”掌控全國征稅權,包括由元老院派遣的直轄行省總督治理下的“元老院行省”。第五,擁有“護民官特權”,並有權召開公民大會。根據保障公民權利的《霍滕修斯法》(Quintus Hortensius),法案即使被元老院否決,但隻要還能在公民大會上通過,一樣可以定案,成為可施行的政策。用今天的觀點來解釋,即使是國會反對,國民依然擁有公投表決的權利。

此外,“護民官特權”還附帶著否決權。關於否決權的用處,我們可以想象一下聯合國安理會成員有無否決權的異同,就應當明白這項權力的厲害之處。2000年後的今天,原為拉丁文的“VETO”的這種權力依舊被世人使用。

第六,羅馬帝國的元首有權發布臨時措施令,也有人將之譯為敕令。要統治一個疆域廣闊、民族眾多的龐大帝國,很多事情必須立即采取對策。但是要將這種臨時性措施法令化,也就是讓它變成可長久實施的政策、法律必須通過元老院的決議。這也是羅馬帝國與其他帝國的不同之處。

第七,元首擁有幾乎所有行政官的任命權,對於部分高級行政官,雖然沒有任命權,但還掌握著推薦權。

第八,奧古斯都把原本屬於羅馬公民的控訴權納入自己的管轄範圍,換言之,他本人還兼任了最高法院院長一職。

獨攬各項大權的元首都是世襲。這些條款都是對羅馬帝國元首的真實寫照。曆史學家塔西佗曾斷言:“奧古斯都開創的既不是王政,也不是獨裁,而是以元首為名的國家體製。”我不明白他是不了解實情才這麼說,還是明知內情卻刻意挖苦呢?

如果僅僅從字麵上來理解奧古斯都強調的“第一公民”含義的話,它隻是“羅馬公民的第一人”而已,還算不上正式的稱謂。而且,從目前發掘出來的全部碑文中可以看到,沒有任何記錄可以證明這是對羅馬皇帝的別稱。“第一公民”這種稱謂,不過是獨攬大權並開創了“一人統治政體”的奧古斯都的一個障眼法罷了。然而,這個把戲背後會滋生許多隱患,畢竟人類往往隻考慮眼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