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7章 皇帝克勞狄烏斯(41年1月24日-54年10月13日在位)(18)(1 / 2)

雖然奴隸們支撐起了整個社會,然而他們很少起來反叛。這是因為,比起出身決定身份地位的自由階層來,他們是生活在憑本事說話、競爭激烈的世界裏。如果一個奴隸有良好的教養,或是有語言天賦、表演才能、經商頭腦,再或者有某方麵的特殊才能,他就會被競相爭要。而這種奴隸也是離解放奴隸最近的一個群體。哪怕一個奴隸沒有什麼出眾的才能,但與之在一起的時間長了,就會產生感情。所以在古羅馬時代,解放奴隸的事情很常見。其實在奧古斯都製定解放奴隸的法規之前,官府也一直沒有幹涉奴隸主的這種做法。在這種形勢下,與其冒險去采取會引起動亂的舉動,還不如順應形勢實行奴隸解放。

針對奧古斯都製定的奴隸解放限製法,許多現代學者把這部法律歸咎於奧古斯都的保守,然而,我倒認為這恰是證明奧古斯都善於從現實出發的一個例子。

把不是羅馬公民的人羅馬化,即異族同化,這是羅馬人的做法,正如愷撒在《高盧戰記》中記載的一樣,可以分為兩種:其一是提拔他們當中的優秀人才;其二對因服役等方式對保護羅馬帝國安全作出了貢獻的人進行褒獎。然而如果一直放任奴隸解放形勢不管的話,就等於對解放奴隸大開取得羅馬公民權的方便之門,這勢必會導致素質較低的奴隸也能成為羅馬公民,從而產生不良的後果。到時候,不僅羅馬公民的整體素質水平會被拉低,還會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現代國家對非法移民大量增加的現象極為敏感,奧古斯都也一樣,他必須要處理好這個問題。研究者在記載這段曆史時用的標題是“奴隸與羅馬公民”,這是因為在羅馬,將奴隸解放就意味著讓他們加入羅馬公民的行列。

公元前2年,奧古斯都立法通過了《夫裏斯-卡米勒斯法》。這部法律是用兩位提案者的名字命名的,他們是當時的執政官。然而事實上,這部法律的真正擬定者是奧古斯都,這麼做是因為如果所有的法案都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恐有獨裁之嫌。就連愷撒也采用此法來避嫌。而一直用“第一公民”代替“皇帝”來稱呼自己的奧古斯都與提比略都深諳其道。

概括而言,《夫裏斯-卡米勒斯法》是一部限製遺囑解放奴隸的法律,5年後通過的、同樣是用兩位時任執政官的名字命名的《艾裏-森第亞法》,主要針對主人在世時,限製他們隨意解放奴隸。

《夫裏斯-卡米勒斯法》不限製家中的奴隸在3人以內的家庭。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是主人願意,可以全數解放他們。《夫裏斯-卡米勒斯法》主要針對奴隸較多的家庭。家中奴隸在4人到100人之間,隻有遺囑中特意提到了,才可以解放最多半數的奴隸。家中奴隸超過100人但不超過500人,可以解放五分之一的奴隸。總而言之,任何個人遺囑裏要解放的奴隸數不得超過100人。

《艾裏-森第亞法》對《夫裏斯-卡米勒斯法》中主人在世時的情況進行了移植,並對一些限製作了詳細的補充。

在這部法律中規定,不允許曾被國家或主人問罪,也就是有前科的奴隸擁有與其他解放奴隸同等的權力,就算是他們獲得了自由也不例外。此外,他們財產也要被充公,居住地必須得搬到離羅馬100羅馬裏(約合150公裏)之外。然而如果他們放棄羅馬公民權,那麼居住地限製就可以解除,也可以享有財產私有權。當然,出台這樣的法律就是要阻止有前科的奴隸成為羅馬公民。

這部法律還規定了,20歲之下的主人判斷力不充分,所以不承認其解放奴隸的效力。20歲之上的主人,打算解放奴隸的年齡超過30歲,與原來的做法相同,隻要在律政人員麵前宣讀釋放宣言,才能確認其效力。然而解放的奴隸人數必須要控製在這兩部法律規定的人數之內。若主人20歲之上,而解放奴隸的年齡沒到30歲的話,就得由專門的審議委員會對此進行認真審議才能決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