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樣,馬可一直在首都和羅馬近郊的別墅之間往來,在靜養中度過了公元177年。然而雖說有兩位皇帝,但實際上所有工作都是馬可一人承擔。不論身在何處,無盡的政務都會找上門來。事務中絕大多數都是平常內容,不過其中倒是有一項意味深長的判決,就是針對一個瘋子的犯罪,應該給予怎樣的懲罰才適當。我們已經講過多次,羅馬皇帝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這次判決成了羅馬法的判例。不過皇帝發表的意見未必都作為判決在法庭上宣讀。一般情況下,作為法庭主審官的“首都警察長官”遇到疑難案件時會向皇帝請示,皇帝不在首都時就以書信作答,然後長官再根據皇帝的意見下達判決。因而這封馬可書信的對象,是坐在法庭主審法官席上的首都警察長官:
我仔細閱讀了你送過來的搜查和訊問結果,覺得被告艾利烏斯·普利斯克斯連最低限度的自我控製能力都很欠缺,我隻能說,他在殺害自己的母親時,對這種行為的善惡沒有判斷能力。我也不認為他是偽裝的瘋子。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問罪。因為發瘋本身就是諸神對人施加的一種懲罰。
不過,即便是無罪判決,也不意味著將其立刻釋放,而是通過嚴密的監視保護他,並且還要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考慮是否給他帶上鐐銬。這不是對他施加懲罰,而是為了保護他附近的其他人。我們在下達判決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可能發生的意外。
就算是一個瘋子,也常有頭腦恢複理性的時候。所以你絕不能放鬆監視的另一個原因,就是需要判明他在殺害母親時究竟是否神誌清醒。如果當時他是清醒的,那麼就不能以精神問題判他無罪。
話雖如此,但是在你的報告中已經表明,這名被告在犯下暴行時已經被隔離於家中,處於家人和朋友的監視和保護之下。所以你應該從上述角度出發,重新訊問所有照顧被告的人。這是和被告的無罪判決不同的問題,即被告的暴行是否是因這些人疏於監管才導致的。如果經調查這是事實,那麼必須以履行義務不力的罪名懲罰這些人。我要再次重申,我們這些掌管司法的人所必須關注的,不僅在於如何處罰犯下重罪的瘋子,還應該預防更多的其他人成為這種犯罪的犧牲品。
這一年,有5名基督教徒在高盧行省的裏昂被處以死刑,這是馬可·奧勒留治下第二次處死基督徒。
為什麼這一事件會發生在裏昂呢?歸根到底,是因為馬可為處理卡西烏斯叛亂而前往東方時,日耳曼人的一個部族乘機突破了萊茵河防線南侵,使得高盧人心惶惶。多年來他們已經習慣了享受和平,蠻族的入侵就如同被人當頭澆了一盆冷水。為防守萊茵河,高盧人都奮不顧身地提供後方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還在期待墮落頹廢的羅馬帝國滅亡,祈禱神國降臨,終於導致了人們對其不滿的爆發。另外,基督徒形成自己的封閉型社區,對羅馬帝國的公務及軍務態度消極,也是引起他人反感的重要原因。還有,到高盧傳教的人大多來自遙遠的東方,同樣為人們的排外情緒提供了溫床。後世以兩個希臘語詞組成一個詞,稱為“克塞諾弗比亞”,意為“厭惡外國人”、“外國人恐懼症”、排斥外國人”。
自從圖拉真法推行以來,隻有被實名檢舉的基督教徒才成為逮捕和審訊的對象,如果他們放棄原有信仰的話則被無罪釋放,否則將被處以死刑。其罪名為抵製羅馬宗教罪。羅馬的宗教屬於多神教,是多民族國家羅馬帝國實現統一的構成要素之一,從這一點來講,抵製羅馬宗教當然是一種罪名。而羅馬的統治者在基督教徒的問題上,也並沒有將其作為宗教問題對待,而是當成反社會行為加以製裁。因而盡管基督教徒將這種赴死視為殉教,但在其他羅馬人看來,信奉基督教本身就是犯罪,也應該處以和其他罪犯同樣的刑罰,即鞭笞之後斬首。
然而,在公元177年的裏昂,因為諸多因素疊加在了一起,被處死的5個人中,除一人因具有羅馬公民權而被斬首外,其餘4人則是被拉到圓形競技場公開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