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1章 羅馬帝國與基督教(2)(1 / 2)

雖然猶太教徒也因為逃避公職和兵役而在羅馬社會中遭到孤立,但是除了建立以猶太教為主的神權國家之外,羅馬人承認這些猶太教徒的其他一切權利。就算他們不肯參加公職也不肯參軍都沒有關係。這是因為在公元70年猶太教徒的叛亂被鎮壓以後,羅馬帝國開始向猶太人課以重稅。原本全世界的猶太教徒都要向位於耶路撒冷的大神殿供奉金錢,但是在公元70年以後,羅馬人以大神殿被火燒毀為由,將供奉金的收納地點更改為位於首都羅馬的朱庇特神殿。所以雖然猶太人從不參與羅馬帝國的公職和兵役,但是至少他們繳納的稅金能夠作為相應的代價被羅馬人所接受。與之相比,基督教徒卻是既沒有履行公民的職責,也沒有繳納相應的稅金。

從圖拉真能夠說出“不強行進行懲罰”這一點上來看,說明這位皇帝雖然是行省出身,卻擁有羅馬人傳統的宗教觀。雖然羅馬人不幹涉每個人信仰的自由,但是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還是希望國民能夠參加象征著羅馬精神的“羅馬諸神”的祭祀活動。不過信仰畢竟隻是個人的問題,即便有人的信仰與國家的信仰正好相反,但隻要不做出任何反對國家的行動,那麼也不會對其強行進行懲罰。因此所謂的“棄教者”,與其說是放棄了自己的信仰,不如說是建立起羅馬的宗教觀,並且站在這個立場上重新審視自己之前的信仰。

古代就是這種意義上的多神教世界,因此對於其他神靈一概不予承認的猶太教,在古代人眼中看來屬於異端分子。曆史學家塔西佗對此的評價是:“並非信仰,實為迷信。”基督教正是脫胎於被如此評價的猶太教,同樣屬於一神教。所以,站在基督教徒的立場上來看,完全無法接受羅馬的宗教觀,自然也不可能將自己的信仰與其他宗教信仰排列在一起。

關於基督教徒必須有正式的起訴這一點,對現在的國家來說,隻要接到起訴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查已經成為司法的義務,至於能否立案則是之後的問題。因此圖拉真的態度體現的是創立法律體係的羅馬人的法律觀念。其中最能夠表現這一點的當屬“匿名的告發不具備法律效應”這一條。正因為如此,圖拉真的這條規定才能夠被羅馬帝國作為對待基督教徒的法律沿用了200年之久。

但是,在圖拉真去世100多年之後的公元3世紀,卻有一位基督教的神甫對他的這條法令提出了異議,這個人就是出身於北非行省首府迦太基的特土良。特土良是一位百人隊隊長的兒子,青年時便已經皈依基督教,他在其著作《護教學》(Apologeticum)中這樣寫道:

這(指圖拉真的法令)是一種模棱兩可的表現方式。一邊說不要迫害基督教徒,一邊鼓勵查明有罪就進行懲罰。一邊說不要強行進行懲罰,一邊鼓勵對他們進行迫害。一邊說不要在意基督教徒的存在,一邊鼓勵將其殺害。這是法律嗎?隻是自欺欺人的自我安慰。

如果他真的認為基督教徒是反社會的存在,那麼為什麼不將我們全都抓起來呢,根本不用理會什麼匿名不匿名的起訴·反之,如果他認為沒有那種必要的話,又為什麼不肯承認所有的基督教徒都是無罪的呢?

至於在罪名之中最嚴重的叛國罪,羅馬帝國特意在各個行省都配置了專門的審判官,不僅審訊犯人,還要找到他的同犯和證人。隻有對基督教徒,他們認為自己主動去審訊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有人起訴的話,接受起訴對基督教徒進行審訊卻變成了合法的。也就是說,關於基督教徒是否有罪,完全憑借起訴的那個人來進行判斷嗎?

從道理上來說,特土良是正確的。圖拉真的法令在道理上說不通。但是人類社會不管在道理上還是在法製上,有時候就是無法麵麵俱到。為了約束聚集在一起的各種各樣的人群,羅馬人創造了法律。同時他們也認為雖然信仰何種宗教是個人的自由,但是在大家都在一起的時候,還是應該共同祭拜大多數人都信仰的那個神靈。所以才采用了這種“模棱兩可”的方法。

換句話說,法律就好像是齒輪。而像這樣模棱兩可、能夠隨機應變的方法,就像是使許多齒輪在一起共同轉動時必不可少的潤滑油。更何況在圖拉真統治時期的五賢帝時代,因為當時的基督教徒數量十分稀少,所以這條針對基督教徒的法律也沒有過於嚴謹的必要。而且,對於如此複雜的人類世界來說,就算真的按照一神教的思維模式將神所賜予的法律作為整個世界的法律,那樣就能夠真正實現人類的信仰自由了嗎?在這一點上,我和特土良之間一定會產生分歧吧。所以說“羅馬帝國與基督教”之間的問題,在於雙方思維模式的差異,也就是文明的差異所導致的問題,絕對不是能夠通過起訴與審判得到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