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中國基層政權建設概述(1)(1 / 3)

基層政權建設的概念及特征

一、基層政權建設的概念基層政權與基層政權建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基層政權是指在國家政權體係中處於最低層的一級國家政權。而基層政權建設是遵循客觀規律,以促進生產力發展為目的,以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為前提,對基層政權和基層組織的結構、運行狀況進行研究並采取措施鞏固完善的活動過程。它貫穿於政權的產生和發展的全過程。

(一)政權層次的劃分政權層次即政權結構,是一個主權國家為了便於國家治理而將其領土劃分為若幹不同層次、不同範圍的行政區域。政治學意義上的行政區域即“地方”。這些“地方”構成了不同的政權層次。國家依據各自不同的曆史、文化背景、地理位置、民族習慣和區域範圍等多種因素,按照有利於國家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國家統一,體現精簡和效能的通過原則,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對政權層次做出規定。

(二)我國政權的層次我國政權層次的設立、撤銷或變更,采取分級管理的辦法,即由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按一定的程序審查批準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個人、單位或團體都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任意建立、變更或撤銷國家政權。根據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政權層次為四級、五級並存製。我國現行的政權層次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並明確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憲法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在省與縣之間設立的若幹行政公署、縣與鄉之間設立的若幹區公所、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設立的若幹街道辦事處,分別是省、縣、市轄區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權。在城鎮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在農村設立的村民委員會則是城鄉居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自治組織,也不是一級政權。

(三)我國基層政權的分類

1.農村基層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廣大農村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國民黨的保甲製度,建立了由人民代表會議和村人民政府組成的村人民政權。1958年全國農村實行公社化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代了鄉政權,生產大隊,生產隊取代了行政村和村居民小組(自然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各種生產責任製的實行,農村生產力迅速發展,原來政社合一的基層政權體製已不能適應,農村出現的許多矛盾無法解決。黨中央及時做出決策,實行政社分設,建立鄉人民政府。根據憲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規定,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兩部分組成。

鄉政權是我國農村目前最基層的行政建製。現行的鄉行政區域之間由於自然環境、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麵都存在不同差異,呈現在鄉一級行政建製上也不盡相同,一般分為大鄉製和小鄉製。大鄉製是指由縣直接領導鄉的一種基層行政建製。主要在人口較多、交通較方便和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區域實行,是我國目前農村鄉行政建製的一種基本形式。小鄉製是指由縣派出機構區公所領導的一種基層行政建製。一般在交通不便、地域麵積大、人口較少、分布較分散的邊遠山區地區實行,目前我國隻有少數幾個省實行小鄉製。

民族鄉政權是我國在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聚居地區建立的一種鄉一級基層行政建製。建立民族鄉是為了增進民族團結,使共同生活在一個區域的少數民族能平等、和諧地發展本民族的經濟、文化,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發展。民族鄉可以在一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也可以在兩個或幾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民族鄉不同於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它不是一級自治單位。

鎮政權是在數量上僅次於鄉政權的農村基層行政建製。它屬於城市型農村行政區域劃分,人口相對集中,是其周圍農村區域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項活動的中心,是聯結農村與城市的橋梁和紐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