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
各級人大代表的權利,除了最基本的與會權(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以及在人大中的審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之外,主要還有以下七個方麵。
1.提案權
提案權是人大代表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現行《代表法》根據憲法精神的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涉及重大問題,一旦列入會議議程並經過討論通過,就成為具有明顯約束力的國家意誌。因此,提案是一件非常嚴肅和謹慎的事情,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人大代表的提案根據法定屬性可以分為:(1)立法案,即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法律法規的議案,還包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正、廢止案;(2)重大事項議決案,即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就某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的議案;(3)罷免案,即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4)臨時召集大會案,即向人大常委會(縣級以上)或主席團(鄉級)提出要求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議案;(5)特定問題調查案,指向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要求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議案。
人大代表有提出各項議案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人大代表有決定議案立案的權利。議案的提出、範圍、內容、程序等,有關法律都作了原則規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聯名人數,能否立案須經過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主任會議)決定。議案從提出、審議、通過到辦理,都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程序。
2.審議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權主要包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工作報告的審議通過。審查其合法性、重大決策的科學性,評議、論證其可行性。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和行政工作,隻有經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批準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能更好地組織本鄉鎮人民共同實施。
3.監督權
監督才可能使保護和保障的權力得以順利實現,對行政機關不符合實際、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監督的過程中給予及時的撤消、修正,是對人民群眾的財產及其各項民主權利給予強有力的保障的根本。行政機關發生任何違背人民群眾意誌的事件,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都有權提出批評、質詢,包括各類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有關單位等的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鄉級人大則由主席團)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負責答複。代表對答複不滿意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或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複。
“質詢”與“詢問”在形式上都是提出問題,並要求回答,但兩者的區別很大。第一,從內容看,質詢所涉及的須是重大問題;詢問則可以是一般問題。第二,從出發點看,質詢的提出,是由於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的某方麵不滿意,需要給予批評、質詢,甚至追究責任;詢問的提出,是由於人大代表對議案所涉及的某些情況不熟悉、不理解,需要了解情況。第三,從性質看,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一府兩院”的一種方式,帶有一定的強製性;詢問是國家權力機關與政府機關溝通情況的一種途徑,不帶強製性。第四,從程序看,法律對質詢有多方麵的持續規定,對詢問的規定則較少。
4.視察權
人大代表有權依法對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通過實地觀察和調查,監督並促進有關機關、單位的各項工作。現行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視察,一般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鄉級人大代表視察,一般由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安排。代表在視察中,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被約見者或其委托人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集中視察外,人大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經常性的分散的視察。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5.發言、表決免責權
參加人大會議是人大代表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動方式。人大代表應該如實地反映人民的要求,負責地參加各項議案的審議和表決,大膽而謹慎地表明態度:讚成、反對或者棄權。人大代表的發言、表決免責權,能夠從法律上確保人大代表排除幹擾,消除顧慮,代表人民暢所欲言。任何機關、個人若對人大代表在國家權力機關各種會議上的發言、表決追究法律責任,其行為即是違憲或是違法。
6.物質幫助權
人大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享受國家給予的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人大代表享有物質幫助權,有利於人大代表從物質上保障人大代表切實履行職責。以上9個方麵中,提案權、提名權、建議批評權、詢問權、質詢權、視察權連同前述的與會權、審議權和選舉權,屬於人大代表的職權;發言表決權免責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和物質幫助權屬於人大代表的保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