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召開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法律規定
《地方組織法》規定: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從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為止。
(二)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活動的基本形式,依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行使各項權力。因此,加強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建設,依法保證並且開好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基層政權建設中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開,由上一屆人大主席團負責召集,並主持籌備工作,一般成立大會秘書處,秘書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辦事人員若幹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決定。秘書處承擔大會的一切事務工作。
會議議程一般為: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上年度財政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報告;選舉正副鄉長和人民陪審員;通過決議。有的還要聽取人大主席團工作報告、民政工作報告及其他工作報告。
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議程、會議議事規則,關係到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遵守和執行,為了保證人大的職責落到實處,保證人大代表真實意願的表達,要貫徹民主和科學的原則,切忌草率、走過場,重大事情要同人大代表見麵,凡涉及全體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提交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根據各省製訂的工作條例,基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列席人員有:不是人大代表的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其他人員由主席團決定。
四、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基層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法律規定
《地方組織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3.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4.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5.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6.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7.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8.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9.撤消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