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鄉人民政府的職權雖然鄉、民族鄉和鎮人民政府統稱農村基層人民政府,但由於所處的地理環境、社會結構、社會功能的不同,反映在政府的職權上也各有差異。
民族鄉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同一般鄉人民政府同等,但又有獨自的特點與職權:
第一,民族鄉的建立,根據少數民族人口在全鄉總人口的比例,一般以30/%左右為宜,個別情況特殊的地方,可根據具體情況低於這個比例。第二,民族鄉的名稱,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稱加民族名稱確定。第三,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的公民擔任,民
族鄉人民政府的公務人員的配備,要照顧到本鄉內的各個民族。第四,民族鄉人民政府在開展工作時,要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五,民族鄉人民政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少數民族的特點,因地製宜製定符合民族發展特點的經濟、文化、衛生、教育等方麵政策,以利於少數民族的全麵發展和不斷促進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六,上級政府對民族鄉實行領導,在具體指導工作,布置工作任務時,要考慮和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的特點和各少數民族人民的需求。
三、鎮人民政府的職權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鎮人民政府也與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擁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於鎮是城市型的行政區域的特殊情況,在職權上與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有以下不同之處:
首先,鎮一般是各鄉人民政府、上級派駐機關的駐地,是周圍農村地區的政治中心,鎮人民政府的職權側重於實現上級國家機關對基層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周圍農村地區的政治影響,加強社會治安,維護政治中心的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和生產秩序,規劃落實好鎮政建設與管理,體現農村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方向。
其次,鎮是周圍農村地區的經濟、商業和貿易中心,鎮人民政府除抓好農副業生產管理外,主要是發展和管理好鎮辦、街道辦的工業和手工業的生產與經營,發揮鎮作為城鄉之間、工農業之間商品交換和流通的中介環節作用,為廣大農村提供各種生產物質資料,科學技術資料,促進城鄉交流與發展。
第三,鎮是周圍農村地區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各項事業的活動中心,鎮人民政府通過對以上各項事業的發展來為廣大農村提供服務,為農村培養和輸送各種實用性建設人才,使現代科學技術、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經過鎮一級傳播到周圍農村地區,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鎮是周圍農村地區商品交換的聚集經營中心,抓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行政管理,也是鎮人民政府不同於鄉、民族鄉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和任務。
四、鄉長、鎮長的職權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製,即實行鄉長、鎮長負責製。其職權為:
(一)主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對上向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正確貫徹執行。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支持下,領導和管理好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嚴格執行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本行政區域的全麵發展。
(二)下達各項工作指示,發布決定和命令鄉、鎮長為加強本行政區域的行政管理,在組織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集召開鄉、鎮辦公會議和有關工作會議,通報情況、討論布置工作,下達工作指示。對於事關本行政區全局的重大決策,則運用文件和發布公告來下達行政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