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權力下放和政企分開,進一步理順鄉鎮政權與企業和村民委員會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和下放權力有較大的進展,但總體來看,政府職能仍然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體製管理的色彩,權力下放和政企不分等問題仍未徹底解決。這樣,既不利於鄉鎮企業和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村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有效地發揮作用。為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應從以下幾個方麵考慮:
一,是要收縮政府活動範圍,按照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削弱直接管理、行政指揮方麵的職能,強化宏觀調控的協調服務職能加強服務職能。將政府職能或作用範圍收縮到如國防、公安、司法、產權保護、公共管理、公共醫療保健、基礎義務教育、基礎研究、基本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麵上來。采取招投標製、合同承包製、出租製、公私合作製、憑單製、一般使用者付費製等市場方式管理公共服務。引進市場機製或企業管理辦法,提高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努力提高政府製度安排能力和政策調控能力,為市場經濟健康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二,是要普遍地實行政務公開製、公示製、承諾製等,以便於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要通過立法保護和政策扶持等途徑大力培育諸如農民協會、行業協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和社區組織,使他們發展成為民主監督、民主參與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載體,滿足農民農業市場化的需要,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對話能力。要廣開民主參與渠道,建立健全民主決策製度。要在堅持真實公正的法律原則下,積極實行新聞報道自由、公開製度。切實改善鄉鎮政權與村民委員會的關係,鄉鎮政府要充分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法定自治權力,不幹涉村民自治事務,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積極開展各項自治工作。村民委員會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執行國家的政策,組織村民積極履行公民的義務,支持和協助鄉鎮政府,完成各項國家任務,最後建立起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指導、服務和相互支持、相互協助的良好關係。
三,是建立健全科學決策係統,規範科學決策程序,大力推進鄉鎮政府決策的科學化。逐步實現鄉鎮政府管理的信息化、電子化、自動化和智能化,提高政府的辦公效率和客觀公正性及透明度。要大力提高鄉鎮幹部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水平,以保障科學決策、科學管理及辦公自動化的實施。
完善鄉鎮人大工作製度,切實發揮鄉鎮人大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作用。權力法治或稱法治權力,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權力法治意味著必須執行法定職權,必須將一切可行的監督方式納入法製軌道。鄉鎮人大是鄉鎮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億萬農民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充分發揮鄉鎮人大的作用,對於完善鄉鎮領導體製和加強鄉鎮政權的民主法製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鄉鎮人大的突出問題是不能充分發揮權力機關的作用,尤其是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作用還不夠。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鄉鎮人大製度,建立健全鄉鎮人大的會議製度、議事規則和聯係人民群眾的製度,充分發揮鄉鎮人大代表人民利益,實行民主決策的作用;建立健全鄉鎮政府的監督製度和機製,切實發揮鄉鎮人大民主監督的作用,從而促進鄉鎮領導體製的完善和鄉鎮政權的民主法製建設。
(二)依法行政,規範化管理
鄉鎮政府是直接管理農村社會的基層政府,它的職能如何發揮,它的行為是否規範、合法,直接關係到政府工作的效率,直接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我國目前鄉鎮政權建設麵臨的一個重要矛盾,就是鄉鎮政府的法律製度和管理方式不完善,不能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建設的需要。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必須加強鄉鎮政府的法律製度建設,逐步實現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和規範化管理。具體要求是: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製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條例》,體現鄉鎮政府工作的獨特性質。對鄉鎮政府的職能、組織機構、管理方式等進行具體、係統的規範已成為比較迫切的現實問題,如不解決,不利於鄉鎮政府職能的發揮。寧夏、浙江、西藏、江西、上海、陝西和河北等七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製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或《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等地方法規,使憲法原則和地方組織法中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得到具體的落實,為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和規範化管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和製度保障。各鄉鎮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鄉鎮政府的工作規範或工作規則,以實現鄉鎮政府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和高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