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撤銷的程序如《國務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第6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國家行政機關的基本活動原則和製度
行政組織法還要規定行政機關的基本活動原則和製度,如民主集中製原則、首長負責製原則、會議製度、工作製度,行政法規和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製定、討論、通過、批準、簽署、備案製度等。
(六)行政機關的編製行政機關的編製是指行政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和比例,公務員的結構、比例和定員,違反編製法的法律責任等。它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和人員的法,其目的是控製行政組織整體的膨脹,也有人認為,行政機關組織法是定職能、定機構,而行政機關編製法是定人員數額、定人員結構。行政機關編製法是行政機關組織法的延續,又是製定國家公務員法的條件。行政機關編製法可以單獨立法,也可以規定在行政組織法之中。
基層政權依法行政的現狀與改善對策
一、我國基層政權依法行政現狀作為國家行政、組織體係末梢的中國基層政權,直接麵對著我國十幾億公民,其運作績效對於國家政權的穩固、人民的福祉、現代化事業的興衰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因此,基層政權是否依法行政,對於我國建設法治社會和全麵實現小康影響十分重大。隨著我國基層政權建設的加強,基層政權依法行政問題得到了很大的改觀,但從總體上而言,我國基層政權依法行政情況仍不容樂觀。
(一)在思想意識方麵,有些基層政權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幹部的觀念與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適應鄧小平同誌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製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統很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係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製度,法製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製、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由於我國缺乏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傳統,人們的民主法製觀念淡薄,特別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觀念或思想,嚴重阻礙著依法行政的實現。它們是:第一,人治觀念。有些基層政權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幹部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視,總認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辦事太麻煩。因此,很多基層政權依法行政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並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有些領導幹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於不顧。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觀念。有些領導幹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隻管老百姓,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而無視法律的規定。第三,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將法律僅視為一種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標價值觀念。甚至認為,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拿來適用,對自己不利時就不執行。這些都嚴重阻礙了依法行政觀念的根植和依法行政方略的推行。
(二)在行政立法方麵,有關基層政權行政立法空白較多,所立之法缺陷較大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框架已初步形成,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麵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與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我國的基層政權行政法製建設還比較滯後,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麵還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質量也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突出表現在現存的法律、法規與規章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使行政執法者難以適從;有些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款太原則,不便操作和畸輕畸重;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機關設置的職權過大,尤其對自由裁量權,往往規定的幅度過大,並且沒有顧及到公民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後的法律責任,容易造成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毫無顧忌地濫用行政權;行政程序法律製度很不健全,沒有實現行政程序法律化,嚴重影響了基層政權依法行政。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基層政權行政法律體係,為依法行政創造法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