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我國水資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6)(3 / 3)

第三十一條造船、修船、拆船、打撈船舶的單位,必須配備防汙設備和器材;進行作業時,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棄物汙染水體。

四防止地下水汙染

第三十二條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汙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生活飲用地下水源保護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汙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汙染物的汙泥作肥料;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第三十四條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對下列含水層應當分層開采,不得混合開采:

(一)半鹹水、鹹水、鹵水層;

(二)已受到汙染的含水層;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並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層;

(四)有醫療價值和特殊經濟價值的地下熱水、溫泉水和礦泉水。

第三十五條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三十六條礦井、礦坑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應當在礦床外圍設置集水工程,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地下水。

第三十七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海事、漁政管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或者超標排汙費的,除追繳排汙費或者超標排汙費及滯納金外,可以處應繳數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隔、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向水體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或者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存貯固體廢棄物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溶洞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