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負責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納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防治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物價的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條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資營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防風固沙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時,所提取的育林基金應當用於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防風固沙林。
第二十一條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種植的林草,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落實管護責任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四監督
第二十二條《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水土保持監測網絡,是指全國水土保持監測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土保持監測站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防治區水土保持監測分站。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別公告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土流失的麵積、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發展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條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土保持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件。
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非法開墾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第二十七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擅自開墾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點五元至一元。
第二十八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造成的水土流失麵積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第三十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第三十一條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應當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時間、地點、範圍;
(三)損失清單;
(四)證據。
第三十三條由於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種類、程度、時間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查實並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認定的,免予承擔責任。
六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