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以北海、墨西哥灣的海洋環保為例。1935年英屬哥倫比亞發生的泄油汙染殃及美國,兩次在墨西哥灣發生的大規模泄油,以及1989年發生的“埃克遜-瓦爾德茲”號泄油事故和英吉利海峽大麵積泄油禍及周邊各國,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在輿論和民間團體的強大壓力下,發達國家政府不得不對石油工業和船舶運輸工業轉移這種壓力,立法加以約束。
民間團體始終是海洋環保前線的主力軍。民間團體的一舉一動,加之通過傳媒的報道,形成不容忽視的力量。在北海,民間團體的排浪般的抗議,以及綠色和平組織在海上的圍堵,迫使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勘探和生產企業——殼牌公司不得不取消將油罐拖至大西洋清洗的計劃。
民間團體在海洋環保上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令英美等發達國家不得不另眼看待,也使跨國公司在對待海洋環保問題上不得不有所顧忌。雖然民間團體在海洋環保上的堅持常使政府陷於尷尬且顏麵掃地,但是更多的是在客觀上幫助了政府的執法機構,使政府在海洋環保事務的主導地位獲得廣泛的民意支持和更為靈活的空間。其實,允許民間團體在海洋環保上有自己的聲音是提高海洋環境門檻的重要一環,也是提高國民對環境問題認知度的根本。
清理油汙的誌願者
海洋石油環保專業團體的角色和作用值得一提。在北海,海洋石油環保專業團體除提供泄油應急服務外,其70%的工作與防範有關。因為與執法機構密切溝通,定期就重大題目進行交流,他們所提供的谘詢服務、開發出的各種環保分析模型,是各項環保法例的最好解讀。由於其雇員大都具有海洋石油天然氣工業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所發揮的溝通與橋梁功能,促成執法機構與作業者在海洋環保問題上達到雙贏的局麵。
海洋石油環保專業團體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提供有關泄油防範和清理的培訓。在墨西哥灣和北海作業的所有公司都有自己的泄油防範和清理的準備,也有自己的標準。雖然這些標準大都是在國際海洋公約和國際海洋防汙協定以及相關條例的框架下製定的,應該說是大同小異,但不能排除與執法機構所要求的標準有一定差距的情況。另外海洋環保法例也在不斷更新,對這些作業公司來說,接受泄油防範和清理的培訓是必要的。對於海洋石油環保專業團體而言,這種培訓使他們對這些作業公司的泄油防範能力有更實際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為作業公司提供泄油應急服務。
國外石油泄漏處理體製
目前,針對海上石油泄漏事故,很多國家都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石油泄漏應變處理體製。
美國石油泄漏處理體製
(1)對石油泄漏事故的應變體製
聯邦現場協調部、州現場協調部和泄油事故責任單位三者是處理事故的決策機構(最終決定權在聯邦現場協調部),下設計劃、作業、物資調配、財務四個部門。聯邦現場協調部可以接受其他政府機關的援助。
1990年美國油汙染要求潛在的汙染者也要對泄油事故有應變準備,經營者必須設想油輪、駁船發生泄漏,並與特定的石油處理機構簽訂最壞情況下的處理協議。這些潛在汙染者的每艘船都要有對應變措施具有支付能力的證明,每艘船須製訂應變計劃並得到認可。
(2)石油擴散劑的使用
阿拉斯加是1989年美國少數幾個事先同意使用石油擴散劑的州之一,但其必要條件是要得到聯邦現場協調部的事先認可。海岸警衛隊的現場指揮官為了讓州行政當局和民間有關團體了解石油擴散劑的有效性而進行了試驗。
此時正值確認國家研究委員會關於擴散劑對環境保護有效的研究報告出台。報告認為,如使用擴散劑,石油向海水擴散,流至外洋,就會無害。
“埃克遜瓦爾德茲”號泄油事故後,美國對擴散劑的態度有所改變。到1997年底,美國沿海各州幾乎都對擴散劑的使用采取事先認可態度,現場指揮官可在未經有關團體了解的情況下認可使用擴散劑。
有時,擴散劑成為唯一的實際手段。擴散劑可以在空中撒布,這比在海上掠行艇上撒布的範圍要大10~40倍,泄漏場所遠離陸地時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