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京都議定書》說起
《京都議定書》是世界各國在日本京都市製定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一個政府間協議。
自工業革命以來,由於人類的頻繁活動,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急劇上升,引起全球變暖。為應對這一問題,1992年,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為控製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公約要求發達國家采取具體措施,限製溫室氣體的排放。同時,建立一個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發展中國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製。
公約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這是一個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麵性的國際框架。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對氣候係統造成危害的水平。
公約規定每年舉行一次締約方大會,就是現在通稱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1997年12月,第3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製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重申了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和原則。要求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戶的發達國家,采取具體措施,限製溫室氣體的排放。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限控義務。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2年,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地說,歐盟減排8%,美國減排7%,日本、加拿大減排6%。
《京都議定書》建立了旨在共同減排溫室氣體的三個合作機製,即國際排放貿易機製、聯合履行機製和清潔發展機製。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批準了《京都議定書》。美國曾於1998年署名同意,但小布什政府上台後,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義務為借口,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中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一種市場機製,碳排放交易引人注目。碳排放交易既可以在國與國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一國內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以達到控製碳排放總量的效果。
比如,國家對企業的碳排放總量進行控製。一家企業排放限額為50噸,實際排放為40噸,這10噸的差額就可以作為碳排放權賣給其他企業。另一家企業排放限額為40噸,最終排放了50噸,為實現定額,可以購買10噸的排放權。
實行這種交易機製,一是對企業有激勵作用,多排放將支付額外成本,少排放可以獲得資金;二是國家或地區的碳排放總量可以得到有效控製。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全球的碳排放交易出現爆炸式增長。市場參與者從最初的國家、公共企業,向私人企業及金融機構拓展。據聯合國數據顯示,2008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值約為1300億美元,比2007年增加1倍。
碳排放交易是利用市場機製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引領低碳經濟發展的可行之路。碳排放交易是一種金融活動,促進低碳經濟發展。通過碳排放交易,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向企業,推動技術革新和企業轉型。
在世界眾多碳排放交易市場中,歐盟碳排放交易體係、英國碳排放交易體係、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澳大利亞溫室氣體減排體係等四家碳排放交易市場占有世界的絕對份額。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係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該體係對歐盟各國實行總量控製,是歐盟內部的強製性碳排放配額市場。2008年交易量28億噸,占全球總量的近60%。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家自願減排市場,2008年市場規模達到1億美元。
目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係正進一步擴大減排範圍,使碳排放交易量增長。美國建立了聯邦碳排放交易市場,帶動美國碳排放交易快速增長。日本積極籌建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國首家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設在天津。
另外,CDM(清潔發展機製)也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交易機製之一。其含義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聯合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發達國家作為履行它們所承諾的減排量。
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製;對於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
CDM項目有一些基本要求。比如,項目要國家批準,項目有利於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項目產生可測的、長期的效益等。
CDM包括改善能源效率的項目、可再生能源及替代燃料項目、農業甲烷等項目、工業過程,以及碳彙項目等。
中國、印度、巴西是CDM市場的主要供應國。2005年,中國正式加入CDM市場,憑借巨大的溫室氣體減排市場及政府的正確引導與支持,迅速占據首位。
截至2008年底,中國獲準的CDM項目約1600個,預期年減排量占全球總額的54%。2009年之後,由於“後京都議定書”的形勢不明朗,以及全球爆發金融危機等原因,中國新開發CDM項目速度略有減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