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災區食品供應的衛生標準(1 / 1)

1安置點存放食品的衛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場所應分開設置,預防有毒化學品(農藥、亞硝酸鹽、砷化物、鼠藥等)對食品的汙染,以及誤用、誤食。

(2)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注意通風,防雨、防鼠。

2安置點加工和製備食物衛生要求

(1)避免腹瀉、發熱、傷口化膿、皮膚感染以及不明原因咳嗽、咳痰人員進行食品加工製作。

(2)使用潔淨安全的水進行清洗食品、餐具及烹調食品。

(3)所有食品原料必須新鮮,不得使用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因地震砸死、病死、不明原因死亡的禽畜、水產品。

(4)食品要現吃現做,做後盡快食用。

(5)食品要燒熟煮透,剩飯菜應放入冰箱保存,再次食用前單獨重新徹底加熱,如常溫保存的剩飯菜,存放時間不明或隔夜的食品不要食用。

(6)防止交叉汙染,避免生食品及原料與熟食品接觸或使用同一個容器。

(7)防止昆蟲、鼠類和其他動物汙染食品和餐用具,盡量使用加蓋的容器貯存食品和餐用具。

(8)注意個人衛生,加工食品前及飯前便後要洗手。

(9)照顧老人、病人、嬰幼兒的食品衛生。

(10)提倡選用安全的食品,避免選用危險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