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是出口廠商以低於成本,至少低於國內市場價格,向進口國銷售,是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交易。
——美國經濟學家多米尼克·薩爾維特
傾銷是指出口商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進口國銷售產品,並因此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的行為。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
傾銷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
——雅格布·瓦伊納
名言解讀
到底什麼是傾銷呢?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種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如果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的價值出口到另一國,則該產品被認為是傾銷。
按照傾銷的目的,商品傾銷可以分為三種形式:一、偶然性傾銷。因為銷售旺季已過,或公司改營其他業務,把“剩餘產品”在外國拋售。這種傾銷對商品進口國危害不大,相反消費者還會獲益,一般不會遭遇“反傾銷”調查。二、間歇性傾銷。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是成本價格,在外國市場傾銷,壟斷市場後再提價。此種傾銷對商品進口國的經濟秩序產生很大影響,普遍受到各國的強烈反對。三、長期性傾銷。產品以低於國內價格出售,但出口價格高於生產成本,采用規模經濟來擴大生產,降低成本。此種傾銷亦被各國所反對。
傾銷還常常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征: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於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隻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商家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該國市場的競爭優勢並進而消滅競爭對手,造成壟斷的局麵,再提高價格以獲取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遭遇傾銷的國家有權利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行為采取抵製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要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去對待反傾銷,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操作,但實際上各國仍各行其是,隻是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們仔細分析就會知道,中國製造的產品物美價廉,深受世人喜愛,價格之所以比那些產品進口國低很多的原因,主要是中國擁有大量廉價的勞動力,產品的生產成本本來就低,所以價格也就比較便宜。因此有關中國出口企業進行傾銷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金融危機到來後,國際保護主義有所抬頭。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正迅速增加,其中很多都是以反傾銷為借口,把它當做保護本國民族工業的一種手段。我國出口企業和政府要靈活應對,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故事佐證
1999年1月,中國出口的黃磷在歐盟遭遇反傾銷調查。歐盟認為,作為涉案企業的雲南馬龍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國有企業”,是“非市場經濟”,在出口中得到了政府的價格補貼,從而得以在歐洲進行傾銷。但是,雲南馬龍的管理者已經擁有公司股權,公司有30%的股票已經上市,並不存在政府對公司管理的幹預。雖然礦料的供應商有許多屬於國有企業,但其生產、投入由市場決定,定價也由供需雙方自行確定。鑒於此,雲南馬龍及時向歐盟提出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經過一番調查,歐盟終於認可了雲南馬龍的市場經濟地位。在這起反傾銷案中,雲南馬龍贏得了勝利。
這隻是一個非常普通的有關“傾銷”與“反傾銷”博弈的案例。其實近些年來,中國製造業逐漸興起,中國企業被國外指控傾銷的事件屢屢發生。自從1979年歐洲共同體對我國糖精發起首例反傾銷指控以來,到現在為止,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中國的對外貿易也因此受到很大影響。
1979年至1990年11年間對華反傾銷案為72件,占全球1990年以前反傾銷案件總數的4.2%;1990年以後對華反傾銷案件數量增長,1990年至1999年對華反傾銷案件數量達到308起,占全球同期反傾銷案件總數的12.4%;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對華反傾銷案件數量占全球同期反傾銷案件總數的比重分別為:13.8%、13.6%、15.3%、11.9%。這幾年,我國已經取代了日、韓等國,成為國際反傾銷手段針對的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