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的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成員中產生。
各部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設3~5人。由部門職工代表、行政代表、工會代表兼職組成,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和承辦爭議案件。
第六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
熟悉有關法律知識;
熟悉企業管理知識;
作風正派、秉公辦事、熱心服務;
具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受上級勞動部門的業務指導;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接受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領導。
第八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處理本公司內發生的有關勞動爭議;
安排職工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政策與勞動法規,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加強調查研究,密切聯係群眾,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努力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積極支持總經理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促進企業生產任務的完成,努力發展生產力;
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與企業的規章製度,全心全意為職工和企業服務;
做好政策、法律谘詢工作,特別是做好勞動政策,勞動法規工作;
受理本市勞動仲裁部門委托辦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案件;受理公司內各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
督促檢查調解協議的執行;
及時總結本公司調解勞動爭議的工作經驗。
第九條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的職責:
協助公司調解委員會調解本部門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
督促檢查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
受理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交辦的案件;
督促行政和職工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對職工進行勞動法規的宣傳教育;
定期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彙報工作情況。
第十條調解的原則: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堅持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實行爭議雙方調解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允許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申訴和辯論的原則。
第十一條調解工作的依據
(1)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政策;
(2)《企業法》及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3)企業製定的與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規定相一致的企業規章製度。
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第四章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第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先向職工所在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申請調解。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應立即指定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及調解結果作詳細的記錄,對達成的協議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將調解情況書麵報告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備案,同時將全部資料送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統一編號、歸檔。對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將全部資料移送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
第十三條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調解無效時,當事人也可以口頭或以書麵的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申請調解。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調解員在接待當事人申請時,應填寫“接待登記表”,並作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