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基層工會的監事工作(1)(2 / 3)

第四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是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選舉,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候選人必須從本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中產生。擔任中層以上行政職務的人員不能以職工代表身份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五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和職工民主管理的組織者。工會主席、副主席應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首選候選人,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民主選舉同意後,分別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以有利於工會代表職工參與公司高層次決策和管理,反映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組織和動員職工群眾貫徹董事會決定,促進企業發展。

第六條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主要條件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企業在職職工。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

熟悉本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與決策的能力。

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原則性強,處事公正,廉潔自律。

能夠密切聯係群眾,反映職工意願,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職工群眾的信任。

第七條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職工董事人數至少1人,一般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5;職工監事人數至少5人,一般不少於監事會成員總數的1/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其他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實施辦法第三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的程序

第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的程序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工會委員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根據本實施辦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名推薦。

第九條公司工會將候選人名單提交黨委審查同意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選舉,股東大會確認,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並報公司主管部門和上一級工會備案。對不稱職或者有嚴重過失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予以罷免並補選新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實施辦法第四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權利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享有與其他董事和監事同等的權利。

在董事會等有關會議上代表職工發表意見,參與決策;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如董事會的決定與職工意見或承受能力有較大差距時,可建議其暫緩執行。

職工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權,參與公司財務檢查,參與對公司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有《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董事、監事的有關待遇;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履行職責而占用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對待。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和離任五年內,除個人有嚴重過失外,公司不得對其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做出不適當的崗位變動。

第十一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義務

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及規章製度,執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認真履行職責。

密切聯係群眾,調查收集、吸取和及時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在董事會、監事會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的決議和意見。

及時傳達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精神,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實施辦法第五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會在研究製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之前,如決定任命公司高級行政管理人員等,應事先向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報有關情況,征詢意見;製定公司規章製度,討論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董事長須認真聽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廣大職工的意見,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董事會、職工監事會所討論議題的內容,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以及其他形式,廣泛調查收集職工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對調查收集的職工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分析,歸納整理,在董事會、監事會上充分表達和反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實施辦法第六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