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問題和對策研究是一個國內外密切關注的熱點和難點課題。我國作為目前世界上國有企業比重最高、數量最多的國家,其國有企業治理現狀、問題和對策的研究尤為重要而緊迫。關於國有企業治理現狀、問題和對策研究的已有文獻忽視了從產權契約視角予以研究。從產權契約視角研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現狀、問題和對策,對於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治理水平與績效以及我國國有企業的國內和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重要的企業由國家控股,“按照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範的公司製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結構直接影響到我國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狀況。我國傳統國有企業產權結構是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其治理結構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行政型治理結構。這種高度集中的行政型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導致了國有企業效率低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經曆了三個階段:放權讓利、經營承包和股份製改造。其中,放權讓利階段的國有企業改革隻是試圖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沒有改變傳統國有企業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盡管經營承包製改革給予企業經營自主權,但是由於未能從製度上徹底解決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問題,致使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未能建立起來。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從1992年開始。1994年,以股份製改造為中心內容的現代企業製度改革開始在一部分企業中試行。1997年,把國有企業的現代股份公司改造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對股份製明確采取了積極引入的方針,並確定了新型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三級體製”: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控股公司和國有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家授予國有資產經營權的特定的大型企業集團也把其核心企業改組為國家控股公司。在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過程中,由於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導致了嚴重的經營者內部人控製,影響了國有企業效益的提高。

一、從產權契約視角研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的理論意義

從產權契約視角研究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就從新製度經濟學視角研究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問題來說,已有理論往往從宏觀製度(製度環境、製度結構和製度變遷)層麵分析,而忽視了從產權契約層麵的分析。本書將有助於構建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的產權契約分析的新的理論分析框架,豐富和完善從新製度經濟學視角解決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

第一,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本質上是一個產權契約關係治理。新製度經濟學的開創者科斯最早揭示了企業的契約性質。他主要從比較企業契約與市場契約的交易費用視角研究企業的契約性質。他認為企業的本質特征是對價格機製的替代。在企業契約中,企業家權威協調機製比市場契約中的價格機製更能夠節約交易費用。如果企業契約的交易費用小於市場契約的交易費用,那麼企業契約將會替代市場契約。反之,如果企業契約的交易費用大於市場契約的交易費用,那麼市場契約將取代企業契約。交易費用的大小決定了企業契約與市場契約之間的邊界。實際上,科斯關於市場契約與企業契約的替代關係的論述,表明了市場契約對企業契約具有治理功能。威廉姆森在科斯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作為替代市場的企業性質分成三類:激勵、控製和結構優勢。企業組織通過內部化節約了交易費用。就交易的治理結構而言,威廉姆森認為不同的契約規製對應於不同的交易結構,古典締約活動適用於市場交易規製,新古典締約活動適用於三方交易規製,而關係性締約活動適用於交易專用性規製。威廉姆森實際上把企業視為一種交易高度專用性的規製,認為關係性契約適用於諸如企業這類規製,其觀點表明了契約關係對企業具有治理功能。公司治理安排在本質上是一種關係合同,它規範公司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治理他們之間的交易,以實現節約交易費用的目的(費方域,1998)。從內涵來看,公司治理是關於高層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製安排。而這一激勵與約束機製在本質上是一種產權契約安排。

第二,從產權契約視角研究國有企業治理問題為國有企業治理變革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撐點。關於國有企業治理改革問題的研究,流行的理論是產權改革論和製度論。一是單純從產權改革視角研究國有企業治理變革,難以為國有企業治理問題的解決提供有力的理論解釋。目前,國有企業治理改革的產權論認為隻要建立了企業法人財產權製度和實現了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國有企業治理結構變革就會成功。實際上,在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革完成以後,我國國有企業所暴露的嚴重的治理問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產權改革所能夠解釋和解決的,而是涉及深層次的產權契約重構問題。隻有完善了國有企業的各種產權契約,才能有效地解決國有企業的治理問題。二是單純從一般性的製度創新視角研究國有企業治理變革,也難以為國有企業治理問題的解決提供深層次的理論解釋。在從傳統國有企業向現代企業製度變革的過程中,製度創新是關鍵性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但是,如果沒有更深層次的製度創新,製度創新就會呈現報酬遞減。我們認為產權契約的構建才是更深層次的製度創新,而不是一般性的製度創新。一般性的製度創新主要指宏觀性、中觀性的製度構建,如企業製度及其運行的製度環境創新。就產權契約而言,其是一種微觀製度。就我國國有企業製度創新來說,其並非像西方企業製度那樣經曆契約演進而後形成,而是一種先由政府強製性推動而後進行漸進性改革的製度變遷(盡管經過了試點,但試點具有強製性)。就我國國有企業嚴重的治理問題產生而言,深層次因素是缺乏契約演進和構建。契約演進與製度創新之間存在互補、耦合和匹配關係。缺乏契約演進的製度創新,必然帶來嚴重的治理問題。在我國國有企業一般性製度創新過程中,必須推進產權契約構建才能解決國有企業治理問題。因此,產權契約是從理論上解釋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現狀和問題的新的理論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