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從產權契約視角構建新型國有企業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意義。一是解決我國國有企業治理中產權契約的稀缺性問題,實現產權契約的需求與供給的均衡,是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國有企業治理問題的關鍵。經濟學是研究經濟資源的稀缺性及其配置的科學。而公司治理中的產權契約具有高度的稀缺性。特別是我國國有企業治理變革是從過去的行政型治理到產權契約治理的變革過程,其產權契約的稀缺問題更為突出,並成為導致國有企業嚴重治理問題的一個根本原因。二是解決我國國有企業治理中產權契約的配置問題,實現產權契約優化配置,是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績效的關鍵。產權契約的公司治理功能表現在產權契約不僅具有重要的激勵與約束功能,而且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的功能。公司治理成本高昂是影響公司治理績效的關鍵。通過構建、完善和優化產權契約,有利於降低我國國有企業治理成本,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績效,從而從總體上提高我國國有企業的效益和競爭力。三是解決我國國有企業治理中產權契約的演進路徑問題,是實現我國國有企業治理製度創新的關鍵。我國國有企業治理製度何以創新,其創新路徑是什麼,是我國國有企業治理模式構建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我國國有企業治理製度創新對其產權契約具有路徑依賴特征。該特征表明分析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的產權契約演進具有重要意義。一定的產權契約演進路徑代表了一定的製度變遷路徑。因而隻有從分析我國國有企業治理的產權契約入手,才能有效地揭示我國國有企業治理製度創新路徑和模式的創新特征。

二、從產權契約視角研究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的現實意義

從現實意義來看,從產權契約視角研究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旨在解決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中的產權契約關係不完善和行政型治理模式缺陷,構建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產權契約型治理模式,提高我國國有及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促進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效益和國際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一,國有企業產權契約治理模式是替代傳統行政型治理模式的現實選擇。長期以來,我國傳統國有企業采取行政型治理模式。這一模式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在向市場經濟體製轉軌和我國國有企業實現現代企業製度改造的過程中,國有企業行政型治理模式顯然不能夠適應現代企業製度改革和我國國有企業治理變革實踐。尋找一種與現代企業製度及其運行製度環境相適應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國國有企業治理模式創新麵臨的現實選擇。在我國國有企業治理模式的現實選擇過程中,理論界提出了許多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模式論、金融主導治理模式論和金融主導的共同治理模式論等。我們認為產權契約治理模式反映了從根本上改變行政型治理模式的現實選擇。一是產權契約治理模式反映了現代企業治理的本質要求。傳統國有企業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而是一個行政單位和生產單位。真正意義上的企業是一個契約連接。作為契約連接的現代企業必然要求各個契約主體擁有公司治理權力,並運用各種契約關係進行治理。其中,企業所有權的契約配置反映了現代公司治理的本質。從根本上說,現代公司的治理本質是企業的契約本質的反映。二是產權契約治理模式反映了現代企業治理的內容。現代企業治理的內容是現代企業的治理主體對治理客體之間的治理關係,其實質是各個契約主體之間的治理關係。它反映了治理主體何以擁有治理權力和治理權力的範圍、內容,同時,也反映了治理客體被治理的原因以及其治理問題的表現和危害。三是產權契約治理模式代表取代行政型治理模式的最佳模式選擇。行政型治理模式是與傳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一種治理模式。而產權契約治理模式是與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一種治理模式。建立市場經濟體製的關鍵是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製度。產權契約治理模式是現代企業治理製度的根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