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企業產權及其產權製度(1 / 3)

企業產權是眾多產權具體形式中的一種。產權的具體形式與特定的社會經濟環境相適應,任何產權形式都是社會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都要受到當時社會、政治、曆史、文化及經濟等多種因素的製約和影響,而經濟因素則在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某種產權形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關鍵在於這種產權安排能否降低交易費用,合理配置資源,實現產出的最大化,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形成。

一、企業產權

企業產權是私人產權的一種,其排他性最高,在私有產權外還有其他類型產權,不過其排他性明顯減弱。下麵按照排他性程度的差異,對產權的具體存在形式做一簡單的區分和描述(高程德,2000)。

一是私有產權。私有產權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私有產權主體擁有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排他性選擇的權利。私有產權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產權形式,受到政府、法律法規、倫理道德等多方麵的保護,同時私有產權的行使也受到法律規範的製約。私有產權具備產權的一般特征,如可分離性、可分割性等。

二是社團產權。具有產權的特點是,某個人對一種資源行使某權利時,並不排斥他人對該資源行使同樣的權利,或者說這種產權是共同享有的。社團產權與私有產權相比,其最重要的特點在於社團產權在個人之間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個人都可以使用某一資源來為自己服務,但每個人都沒有權利聲明這個資源是屬於他的財產,即每個人都對此擁有全部的產權,但這個資源或財產實際上並不屬於每個人。由於社團產權在社團內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這種產權常常給資源利用帶來“外部影響”。空氣是公有的,結果個人並不對排放有害氣體負責,造成“汙染”。另外,也會造成過多的人使用資源“擁擠”現象。例如,公路的使用是免費的,結果出現交通擁擠,但社團產權並不一定造成這種現象。如果社團的規模被約束在一個適當的界限內的話,通過收費方式或課稅方式及通過領取執照等其他一些製度、規章條例的頒布,都可以減少這種現象。

三是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中央政府是國有產權的主體,但在實際運作中多采取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地方各級政府代表上級政府按照其權限和地域範圍,擁有相應經濟資源的國有產權。國有產權具有排他性,未經政府授權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無權要求分享國有產權。國有產權又是不可分割的,同一產權不能在不同主體之間分割。另外,國有產權是能轉讓的,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可以通過有償的方式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但此時產權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國有產權不複存在。

四是公共產權。公共產權為全社會範圍內的成員所享有,社會成員自然享有公共產權,無須任何條件。公共產權的顯著特征是其非排他性,任何社會成員都無權排斥他人享用公共產品或服務。另外,公共產權還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具體分割到每個社會成員。公共產權也是不可轉讓的,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具備擁有公共產權的條件。以上分析表明,產權的多種具體形式各有自己的特點,從私有產權到公共產權,產權的排他性程度逐漸減弱。

企業產權是介於私有產權與社團產權之間的一種產權形式,是建立在企業財產基礎上的各種行為權利,主要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以及收益權等(張仁德、王昭鳳,2003)。企業所有權體現為對企業的控製權和對企業剩餘的索取權。控製權是對企業戰略、人事變動、利益分配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的權利,掌握控製權的人支配著企業經營,有權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規模、企業成員的去留、企業利益的分配等重大事宜;剩餘索取權是指享有扣除企業契約報酬後剩餘的淨收益,即企業的淨利潤。古典企業由於規模較小,其財產主要由單個的私人財產構成,企業由財產所有者個人控製,並由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經營權,取得企業收益,因而企業所有權相對簡單。現代企業規模相對較大,經營複雜,企業財產建立在不同性質的資源基礎上,企業所有權表現為法人所有權。這種法人所有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表現為:企業一經成立,就以人格化的形式存在,由其法人機構及其代表對企業財產行使控製,資源的所有者不得隨意對其投入到企業中的資源進行處理,而隻能在特殊的情況下,按照法律程序行事。

從資源的性質來看,企業資源主要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兩類(張仁德、王昭鳳,2003)。由於人力資源本身的特殊性,人力資源所有者在處理人力資源與企業的所屬關係上更具主動性,所有者可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談判自主支配自己的資源。而物質資源所有者則不同,物質資源的原始形態是貨幣,它一旦進入企業,就形成了不同物質形態的企業財產,具有整體的不可分割性,資源的所有者無法對其隨意處置。因此,物質資本的所有者往往成為企業的終極所有者,享有剩餘索取權。按照貨幣資本的運動方式,物質資本又可以劃分為股權資本和債權資本。

股權資本是企業的永久性財產,一旦成為企業財產,投資者就不能從企業中抽回,隻有在企業壽命終結時,股權資本的投資者才能按照法律程序從公司財產的清算中取得相應的份額。債權資本則是具有償還期的資本,企業必須按照事先的約定,按時歸還並支付利息。由此可見,股權資本投資者承擔著更大的風險。正因如此,各國法律通常將企業終極所有權賦予股權資本投資者,他們擁有法定的企業財產所有權。

現代企業財產的股權資本是建立在分散的私人財產基礎上的,這是因為:一方麵個人財產數量無法滿足企業經營;另一方麵較大的企業規模使私人所有者麵臨較大的市場風險,單個私人財產即使在數量上能夠滿足企業的經營需要,也無法獨立承擔如此高的風險。私人財產所有者往往傾向於分散投資,股權資本所有者因其出資數量的多少而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

企業經營權是企業所有者授予專業管理人員,由他們具體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權利。經營者受製於所有者,受所有者監督和考核,貫徹所有者的意圖和實現所有者製定的戰略方針,但由於技術原因和信息不對稱性,在具體的企業經營活動中,經營者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如何貫徹實施所有者意圖和戰略方針由經營者自行安排,同時經營者也有權對企業的發展戰略向所有者提出修正意見。

現代企業的收益權是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其他所有權利的具體體現。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各種產權及各種產權的實現程度最終體現在對企業收益的分割上,它包括貨幣收益和非貨幣收益,後者往往表現為經營者和職工的在職消費等。

二、企業產權製度

企業產權製度是企業對產權的一係列製度安排的總和。早期的經濟學家發現不同的製度安排產生的經濟效率是不同的,這就說明了產權製度安排的重要性,因此,在討論企業產權製度之前,有必要討論一下產權與經濟效率的關係。

1.產權與經濟效率

產權經濟學沿著科斯開辟的道路,對不同的產權製度安排與經濟效率的關係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研究。德姆塞茨是產權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他關於產權類型與經濟效率關係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德姆塞茨認為,在分析產權問題時應將產權置於兩種不同的狀態下進行研究:一是視產權為外生變量;二是把產權當做內生變量。所謂產權是外生給定的,主要是指產權主體的界定、產權的轉讓、產權束的結構(或產權的殘缺)、產權的製度規範等方麵是外生給定的。把產權當做內生變量,則是指單個行為主體或多個行為主體的行為選擇可以影響或改變產權,財富也是可以再分配和可控製的。因此,對產權問題的分析也就可以分兩種情況來討論:

(1)產權作為外生變量。也就是說產權是外在給定的,與內部可控因素無關。在此前提下,產權主體的變動對效率有何影響呢?如果交易成本為零,不存在收入效應,而且產權界定是清晰的,那麼,產權主體的變動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產出組合的有效性總是能夠得到實現的。如果交易成本為正,而且存在收入效應,那麼,所有者的變動就會對產出組合產生影響,但不會影響產出組合的效率。另一個問題是,由產權各項權能組成的權利束因受到外部因素的製約和限製而出現殘缺時,會不會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在產權外生的條件下,權利束的變動將改變人們對不同財富的邊際效用,進而促使人們調整財富結構。例如,製定房租的最高限價就會導致對租房的過度需求,出現供給短缺的排隊現象,此時產權主體就會做出新的配置資源的安排。因此,權利束的變動將對財富的分配和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