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企業所有權(1 / 3)

企業所有權的安排不僅關係著企業收益分配的合理性,而且同時也意味著企業運行的效率。由此,對企業所有權問題的探討曾一度成為熱門。在本節中我們將介紹企業所有權的內涵及其所有權安排等問題。

一、企業所有權的內涵

1.企業所有權的內涵及演進過程

企業所有權是指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但是,這一概念的確定並得到廣泛的認同,卻是經濟學家經過長時間艱苦努力探索的結果。也就是說,現在企業所有權的內涵與最初企業所有權的內涵是有較大差別的,它是隨著企業所有權理論研究的深入和展開而不斷演進的。企業所有權內涵的演進經曆了以下幾個階段(年誌遠,2005)。

第一階段,企業所有權內涵為剩餘索取權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1972)認為,企業生產實質上是一種團隊生產,即產品是由集體成員協作生產出來的。由於最終產品是集體共同努力的結果,而且每個成員的個人貢獻又難以觀測和分解出來,這就必然導致“搭便車”問題。“搭便車”使團隊成員可以將“偷懶”的成本轉嫁給別人,結果降低了團隊的生產率。如果這些“偷懶”可以在較低的費用下被監測到,那麼它們就不會出現。一般來說,市場競爭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團隊成員的“偷懶”問題,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偷懶”問題。同時,市場競爭極有可能使團隊演化成市場,所以用市場競爭手段減少“偷懶”問題是不足取的。阿爾欽和德姆塞茨還認為,減少“偷懶”問題的最好辦法是設立專門從事監督其他成員的監督者。但是,這同時又提出一個新的問題,即如果監督者再“偷懶”怎麼辦?他們認為,為了使監督者不“偷懶”或少“偷懶”,就必須賦予監督者剩餘索取權,以激勵他們監督其他成員的積極性,否則,監督者不僅缺乏監督別人的積極性,而且自己也可能“偷懶”。監督者越有積極性,越努力,其他成員就越難“偷懶”,進而,團隊的生產率也就越高,要素的報酬和監督者的剩餘也就越大。監督者為了獲得企業剩餘而使企業的生產率不斷提高。

第二階段,企業所有權內涵為剩餘控製權

20世紀80年代後期,格羅斯曼和哈特提出了不完全契約理論。這一理論認為,產權安排的重要性來自於契約的不完備性。契約之所以不完備,是因為人們不可能事前預料到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或者即使預料到了,也寫入了契約,但可能無法執行。當契約不完備時,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契約中沒有規定的情況出現時,由誰來做出決策。這就是所謂剩餘控製權問題。格羅斯曼—哈特—莫爾從契約的不完備性出發,把企業所有權定義為剩餘控製權。1995年,哈特再次強調企業契約的不完備性,認為剩餘索取權是一個沒有很好定義的概念,又以剩餘控製權定義企業所有權。但事實上,企業所有權是比財產所有權更為複雜的概念。關於格羅斯曼他們的企業所有權理論,張維迎認為,他們是用財產所有權定義企業所有權,所以發展的是財產所有權理論,而不是企業所有權理論。

第三階段,企業所有權內涵為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

張維迎認為,企業所有權是指對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企業剩餘的索取者也即是企業的風險承擔者,因為剩餘是不確定的、沒有保證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餘索取者將什麼也得不到。把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定義為企業所有權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相對應,就可能使風險承擔者和風險製造者相對應。這樣,風險製造者或決策者就會在自利動機的驅使下盡可能地做出優良的決策,而避免做出不良的決策。如果擁有剩餘控製權的人沒有剩餘索取權,則剩餘控製權也就成了“廉價投票權”;相反,如果擁有剩餘索取權而沒有剩餘控製權,則剩餘索取權也將很難實現。當然,由於契約的不完備性,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的完全對應也是不可能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兩者也是不能分離的,因為擁有剩餘控製權的人如果不能合法地擁有剩餘索取權,那麼他也會利用剩餘控製權把企業剩餘“分配”給自己;而擁有剩餘索取權的人如果沒有剩餘控製權,則擁有的剩餘索取權也將失去意義。

第四階段,企業所有權內涵為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

企業所有權涉及股東、經營者和生產者三個契約主體,而每個契約主體的各自職權又有所不同,所以企業所有權定義為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之後,應明確規定其中的控製權是歸屬性權力。當其歸屬於股東時,是指明晰控製權;當其歸屬於經營者時,是指剩餘控製權;當其歸屬於生產者時,是指參與控製權。明晰控製權是企業最終控製權或企業法定控製權;剩餘控製權是企業實際控製權;參與控製權是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和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等權力。

2.企業所有權獲得的重要性

企業是由要素產權交易的一組契約的聯結,而其關鍵內容之一就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給誰的契約安排,因為企業所有權由企業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製權兩部分組成,那麼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就可以分為兩個子契約,即剩餘索取權安排子契約與剩餘控製權安排子契約。法瑪和詹森(1983,1983)也認為,它們是任何私人組織的核心契約規定,隻不過他們認為剩餘控製權是決策程序步驟在各個代理人之間的配置。剩餘索取權歸誰擁有的問題顯然是重要的,因為各主體參加企業要素產權交易的原因就是使自己的要素實現最大限度的增值,也就是說他們是預期自己把要素投入企業比他一個人使用該要素有更好的收益,自然人人都會有對企業剩餘的要求,這樣企業剩餘的安排就會決定企業契約的各個參與者的行為,各參與者的行為直接決定了企業的效率。企業的剩餘大小直接決定於企業的剩餘控製權安排,行使剩餘控製權依據的是剩餘控製權安排子契約,它將直接決定要素在企業內的使用和企業與市場的交易,剩餘控製權的行使是否正確,是否有效率,將直接決定企業的剩餘,也就決定了企業的效率,因此企業剩餘控製權的安排也是重要的。因為企業的契約是非完全的,才出現了“企業所有權”問題。進一步講,契約的非完全性不僅意味著“所有權”問題的存在,而且意味著誰擁有所有權是重要的(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阿洪和博爾滕,1992;楊小凱和黃有光,1995;張維迎,1995等)。阿爾欽和德姆塞茨從企業的團隊生產的“生產”屬性出發說明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的重要性。一個優化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是一個能夠形成有效約束—激勵,從而獲得最大化租金,即超過要素所有者單幹所得到的收益總和的契約。當所有要素所有者都認為選擇這個特定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是最優化時,表明其擁有的要素得到了最有效的運用,或者說在各種可供選擇的用途中,這種選擇能夠帶來的收益是最高的。如果一個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不是最優的,那必然使企業要素沒有得到最有效的運用,同時要素所有者的要素沒有獲得最大化的租金。企業所有權的安排關係到企業契約參與者的要素增值,直接決定了各要素提供者在企業中的行為特征。不當的安排會導致各參與主體的投機取巧、機會主義行為,進而導致企業效率的損失;最優的所有權安排能最大的激勵各企業契約參與主體,從而使企業效率達到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