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知識產權(1 / 3)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空前彰顯。知識產權的研究也成為各國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知識產權研究的意義更為重要:一方麵是我國參與國際競爭所必然麵對的一個棘手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常常將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作為對我國經濟進行批評的重要借口;另一方麵,從國內情況來看,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已經作為今後一段很長時期內的基本國策。自主創新同知識產權緊密相連,知識產權是自主創新的基礎和前提。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最終都要落實到企業層麵,由企業來完成。因此,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研究在我國更顯得緊迫。本節對這一日益重要的研究課題進行初步介紹。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譯而來,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隨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立和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而成為世界各國對智力成果權的通用名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製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一部分第一條所規定的知識產權範圍中,還包括“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這主要是指工商業經營者所擁有的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Know-How)等商業秘密。此外,該協議還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列為知識產權的範圍。

上述內容是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範圍不斷擴大,不斷湧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件、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傳統的知識產權可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版權)兩類。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一條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製止不正當競爭九項內容。此外,商業秘密、微生物技術、遺傳基因技術等也屬於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近年來,歐美國家對計算機軟件也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獲得專利保護。對於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學者提出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和“識別性標記權利”。其中,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為創造性成果權利,它們的智力創造的表現比較明顯,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規律作出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工業品外觀設計是確定工業品外表的美學創作,需要人付出創造性勞動;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為識別性標記權利。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或作者權。它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財產權包括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按照《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著作;講課、演講、房地產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和啞劇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以及與使用電影攝影藝術類似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築、雕塑、雕刻和版畫;攝影作品以及使用與攝影藝術類似的方法表現的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示意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此外,計算機軟件、網絡域名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也被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列為作品,成為著作權的客體內容。在內容的選取和編排上有獨創性的數據庫,許多國家視為編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上僅是對工業產權和著作權這兩類知識產權所包括的客體內容的簡要介紹與分類。有少數智力成果可以同時成為這兩類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例如,計算機軟件和實用藝術品屬著作權保護的同時,權利人還可以通過申請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專利權,成為工業產權保護的內容。在美國和歐洲一些國家,如果計算機軟件自身包含技術構成,軟件又能實現某方麵的技術效果,如工業自動化控製等,則不應排除專利保護。按照《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科學發現被列為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7條規定了科學發現權的法律地位,但很難將其歸屬工業產權或版權。可見,新產生的一些知識產權不一定就歸為這兩個類別,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對象是依賴於人類智力勞動創造的特別是高科技創新產業迸發出的呈現千姿百態的知識財產。它們都屬於人類的智力勞動的成果,法律都賦予它們以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的法律外殼。

2.知識產權特征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造性成果,它是一種可以脫離其所有者而存在的無形的信息,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在一定條件下也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使該項知識財產自身遭受損耗或者滅失。這個特點是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

(2)某些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這類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其財產權屬性主要體現在所有人享有的獨占權或者排他權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其所有人可以通過自己獨家實施獲得收益,也可以通過有償許可他人實施獲得收益,還可以像有形財產那樣進行買賣或抵押;其人身權屬性主要是指署名權等。當然也有知識產權具有單一的屬性,例如,發現權隻具有名譽權屬性,不具有財產權屬性;商業秘密隻具有財產權屬性,不具有人身權屬性。專利權、商標權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其人身權的屬性是什麼就頗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