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代理成本理論(1 / 3)

現代公司以規模生產、技術創新和層級製管理為基礎,兩權分離已成為基本特征,更好地實現了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結合,隨之就出現了委托—代理關係。委托—代理所產生的分工效果和規模經濟是以代理人忠實服務於委托人為前提。但是,由於代理人是一個具有獨立利益和行為目標的經濟人,其行為目標與委托人的目標不可能完全一致,以及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全性,在經濟生活中這一假定前提很難滿足。企業委托—代理關係中就會存在代理人問題,它包括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一、代理成本

法人企業的代理關係中,由於委托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致,代理人為了個人需求的滿足而會產生投機行為,給委托人造成利益損失。委托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需要對代理人進行監督,監督會發生費用,包括收集信息和建立監督機構所花的費用。由於信息不對稱,即委托人不可能完全掌握代理人的個人信息,加上環境的不確定性,委托人對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不能準確度量,因而委托人對代理人的監督不可能完全有效,即利益損失不可能為零。監督費用與利益損失之和構成代理成本。代理成本的主要來源為企業的融資導致,下麵將具體分析。

1.股權融資產生的代理成本

詹森和麥克林首次分析了股權融資的代理成本。他們認為,如果最初企業的所有者是唯一的,而且本身兼任企業經營管理者,他將完全基於個人效用最大化製定各項決策。當企業的創業所有者為擴大企業規模,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向外部籌集資金時,就有可能產生經營管理者與外部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在經營者不是企業的完全所有者的情況下,當經理增加其努力時,他承擔了努力的全部成本,但卻隻能獲得部分由他追加努力所創造的財富。另外,當他增加在職消費時,他享受全部的收益,卻隻承擔在職消費的部分成本。因此,隨著經營管理者持有股份的減少,經營管理者偷懶和謀求私利的積極性就會增大,而他勇於開拓和甘於奉獻而進行創造性活動的動力就會減弱。同時,如果證券市場的特征是理性預期,外部股權投資者就會意識到一旦經營管理者的股份份額減少,他就會增加非貨幣收益,外部股東購買股票支付的價格也會降低。最終的後果就是企業的價值小於經營管理者作為完全所有者時的價值,這兩種價值的差額就是代理關係產生的“剩餘損失”,構成外部股權融資代理成本的一部分。股權融資的代理成本還包括委托人設計合適的激勵機製和監督機製而發生的監督成本,以及代理人支付的保證成本。股權籌資的代理成本隨著外部股份的增加而增加。

2.債權融資的代理成本

盡管負債有利於抑製經理的道德風險,降低股權融資的代理成本,但是,企業舉債融資又會導致股東的道德風險,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產生衝突。因為債務契約誘使股東選擇風險更大的項目進行投資,如果高風險項目投資成功,他能夠獲得高風險項目帶來的額外收益;如果高風險項目投資失敗,由於有限責任,失敗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承擔。隨著債務融資比例的上升,股東將選擇更具風險的項目,這就是股東采用的資產替代行為。如果債權人能夠理性地預期到股東的資產替代行為,將使舉債的成本上升。經營者的資產替代行為所帶來的企業價值下降,就是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產生一種“剩餘損失”,構成債權融資的代理成本。債權融資的代理成本還包括債權人承擔的監督成本和企業承擔的保證成本,以及破產重組成本。債權融資的代理成本與舉債融資的比例正相關,其理由是:①隨著舉債融資比例的提高,企業股東可以從債權人那裏得到的財富轉移總額逐漸增加;②在經理對企業的絕對投資規模不變的情況下,隨著舉債融資比例的提高,企業內部股東的股份占總股份的份額逐漸上升,企業內部股東從債權人那裏獲得的財富轉移的份額也隨之升高,其侵蝕外部債權人的積極性也會增強。這兩方麵的原因促使債權融資的代理成本增大。

3.影響融資代理成本的因素

(1)股權集中度。股東監控企業要付出成本,股東監控企業的動力源自於其監控的收益與成本的比較。就監控成本而言,大股東與小股東實施有效監控的成本基本是一致的,但他們獲取的收益卻相差很大,大股東取得的收益遠遠大於小股東的收益,小股東的理性選擇便是放棄對企業的監控權而“搭便車”。如果股權過於分散,就會造成監控者的缺位。所以,股權集中度越高,內部控製越有效,代理成本中的剩餘損失也就越低。這也就是德、日兩國企業普遍采用內部監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原因。相反,英、美兩國由於股權分散而缺乏內部監督約束。

(2)股東的性質。如果是監控能力較強的股東,股東的內部控製就較為容易,代理成本也就更低。一般來講,銀行作為大股東,由於熟悉企業業務,同時利用貸款和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能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擁有監控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法瑪(Fama,1985)認為銀行作為股東是企業最有效的監督主體,但是否允許銀行持有公司的股票,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由於個體股東缺乏監控企業的能力和動力,而機構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成本與其收益相配比,因此它不像一般投資者那樣成為“搭便車”的主體,機構投資者就被視為公司治理中加強股東地位的重要支柱。正如卡特(Carter,1992)所指出的,如果機構投資者不履行監控職責,則其對公司的監控很難解決。在海外成熟的資本市場上,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趨勢就是所謂的市場治理,其標誌為機構投資者更深層地影響著所投資持股的上市公司的治理,不再單純為取得交易收益而投資,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