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委托—代理理論(1 / 3)

一、委托—代理理論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觀點

委托—代理理論的代表人物包括威爾遜(Wilson,1969)、斯賓塞和澤克豪森(Spence and Zeckhauser,1971)、羅斯(Ross,1973)、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莫裏斯(Mirrlees,1974,1975,1976)、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74)、阿爾欽和德姆塞茨(1972)、格魯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3)、詹森和麥克林(1976)等。

委托—代理問題的現代意義最早是由羅斯給出的,莫裏斯和斯蒂格利茨(1974)則進一步發展了委托—代理理論(史金平,2001)。其中,阿爾欽和德姆塞茨將產權理論研究的重點由市場的交易費用轉移到企業內部的激勵問題和監督成本上;詹森和麥克林提出代理成本是企業所有權結構的決定因素,並對代理成本進行了開拓性探討;霍姆斯特姆等則強調了所有權在解決企業激勵問題時的重要性。近20年來,委托—代理理論得到了重要的發展,大量的數學方法得到了運用,其所有結論基本全部來自於正式的模型。莫裏斯更是因為對非對稱條件下激勵經濟理論方麵所做的貢獻,榮獲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委托—代理理論認為,企業代理問題主要來自於兩方麵的原因:一是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委托人難以直接觀察或不能完全觀察到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就會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而有利於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事情。另一個原因是效用函數不一致。委托人是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標的,而代理人的目標則是個人效用最大化,且其追求的既有貨幣收入,又有非貨幣收入。這樣,代理人就會偏離委托人目標而去追求自身目標。這兩個方麵是代理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由代理問題所導致增加的成本稱為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目標就是設計各種機製來降低代理成本,實現激勵相容。

如上所分析,委托—代理理論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委托人應該采取什麼樣的方式在代理人實現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也能實現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即所謂激勵相容的問題。以激勵相容問題為核心,委托—代理理論研究的主要問題包括:①代理問題及產生原因;②代理成本的內容及降低代理成本的途徑;③對代理人激勵約束機製的設計。

在現代公司中,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人之間產生了分離,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公司決策,但董事會並不具體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而是聘任專業經理人員來執行這一職能,這樣在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就產生了兩級委托—代理關係。一般來說,委托—代理關係的產生是由於以下四個原因:①所有權和控製權的分離;②不確定性和分散投資風險;③科層組織結構中的信息不對稱;④有限理性和個人能力的約束。

委托—代理製度具有四個特點:其一,委托—代理是基於受托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委托授權在委托—代理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其二,委托—代理主要發生在經濟領域,如在商業、工業、貿易、經營等市場行為中得到廣泛應用;其三,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代理機構的種類很多;其四,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償的。

實證的委托—代理理論脫胎於契約聯結的方法,是契約理論最重要的發展。它與前麵介紹過的代理理論相區別的是,它的所有結論都來自於正式的模型,如委托—代理關係的層級,多重代理人和多目標代理,合謀和長期的代理協定等。其主要的模型思想是強調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和沒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的交易,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包括涉及其行動(隱藏行動)和特征(隱藏信息)。此外,模型根據博弈中行動的時間(有信息優勢或沒有信息優勢先行動),區分為逆向選擇模型(占有信息優勢一方,具有信息優勢一方的不完美的信息特征)、信號模型(同樣的信息結構,但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先動)、道德風險模型(沒有信息優勢一方先動,但有信息優勢一方隻是不完美地顯示其信息行動)(韋偉等,2003)。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發展又受到理論預測的契約和實際觀察到的契約之間差異的促進。這一理論大大改進了經濟學家對資本家、管理者、工人之間內在關係以及更一般的市場交易關係的理解(王國順,2006)。標準的委托—代理理論建立在以下基本假設上:

第一,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理性的行為能力,並且能為自身利益而積極行動的委托人、代理人都有通過簽訂契約取得分工效果的動機,並有權衡得失、簽訂代理契約的能力,這是形成委托—代理關係的必要條件。譬如,股東與總經理的關係可看做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

第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因為兩者都是獨立的經濟人,都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一般來說,股東追求投資回報率最大化,而經理人員則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

第三,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它來源於委托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努力程度的大小、機會主義的有無等)和條件稟賦(能力強弱、風險大小、對風險的態度等)的觀察和監督存在很大的困難。

第四,委托—代理的結果存在著不確定性因素,代理的結果受多種不確定性的環境因素影響。譬如,影響企業贏利的因素除了企業家的努力之外,還有市場、政策、企業自身條件等不確定性因素。

對於委托人來說,隻有使代理人行為效用最大化,才能獲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標;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行為,必須對代理人的工作進行有效的激勵。這樣,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就轉化為對代理人的激勵約束問題。

二、委托—代理理論模型

1.基本模型

近20多年來,委托—代理理論的模型方法發展迅速,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由威爾遜(Wilson,1969),斯賓塞、澤克豪森(Spence and Zeckhauser,1971)和羅斯(Ross,1973)最初使用的“狀態空間模型化方法”(Statespace Formu-lation)。其主要的優點是每種技術關係都很自然地表現出來。但是,此方法讓我們無法得到經濟上有信息的解(Informative Solution)。一種是由莫裏斯(Mirrlees,1974,1976)最初使用,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進一步發展的“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可以說已成為標準化方法。另一種模型化方法是“一般分布方法”(Gener-al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最抽象,它雖然對代理人的行動及發生的成本沒有很清晰的解釋,但是,它讓我們得到了非常簡練的一般化模型。

在對稱信息情況下,代理人的行為是可以被觀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據觀測到的代理人行為對其實行獎懲。此時,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和帕累托最優努力水平都可以達到。

在非對稱信息情況下,委托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行為,隻能觀測到相關變量,這些變量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他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委托人不能使用“強製合同”(Forcing Contract)來迫使代理人選擇委托人希望的行動,激勵兼容約束是起作用的。於是,委托人的問題是選擇滿足代理人參與約束和激勵兼容約束的激勵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當信息不對稱時,最優分擔原則應滿足莫裏斯—霍姆斯特姆條約(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這是由莫裏斯(1974,1976)提出,由霍姆斯特姆進一步解釋的。非對稱信息情況與對稱信息時的最優合同不同。代理人的收入隨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的變化而變化。似然率度量了代理人選擇偷懶時,特定可觀測變量發生的概率與給定代理人選擇勤奮工作時,此觀測變量發生的概率的比率,它告訴我們,對於一確定觀測變量,有多大程度是由於偷懶導致。較高的似然率意味著產出有較大的可能性來自偷懶的行為;相反,較低的似然率告訴我們產出更有可能來自努力的行動。分配原則對似然率是單調的,因此,使用此原則的前提是似然率對產出是單調的,這就是統計中著名的概念:單調似然率(Monotone Likelihood Ratio Property, MLRP),它是由米爾格羅姆(Milgrom,1981)引入經濟學的。莫裏斯(1974)和霍姆斯特姆(1979)引入了“一階條件方法”(the First-order Approach)證明了代理人行為是一個一維連續變量時,信息非對稱時的最優合同,其結論與非連續變量情況相似。由於一階條件方法存在不能保證最優解的唯一性的問題,格魯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3)及羅傑森(Rogerson,1985)導出了保證一階條件有效的條件:分布函數滿足ML-RP和凸性條件(Convexity of Distribution Function Condition, CD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