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企業人力資本產權(1 / 3)

一、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

所謂產權,顧名思義就是指對財產的所有權,如企業產權,就是指對企業的所有權,住房產權就是指對住房的所有權。在產權交易領域,企業產權是指企業所有者的出資權,還包括企業所有者的部分法人財產權。從傳統觀念上來講,人們從未想過將企業家的能力當成是一種資本,因此也未將人力資本作為企業或個人的一種財產,而事實上人力資本也具有產權的特征。

1.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可分離性

人力資本所有者並不天然擁有人力資本的所有權,人力資本產權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對其人力資本的一個權利束,二者在自然狀態上是不可分離的,但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可以分屬於不同的主體,即人力資本產權的權能也可以發生分解。

人力資本承擔著企業剩餘的風險。當企業經營不善,如嚴重虧損或破產清算時,人力資本所有者像物資資本所有者一樣遭受損失。現實中人力資本比物資資本更容易退出企業,逃避風險。隨著非人力資本貨幣化、股份化和證券化的發展,物資資本的流動性越來越大,從而決定了物資資本所有者越來越容易逃避風險,而人力資本既存在定價機製的障礙,又與其所有者天然結合在一起,因而,人力資本不可能像物資資本那樣易於流動,從而人力資本所有者也不可能像物資資本所有者那樣易於逃避風險。另外,人力資本的專用性與人力資本發揮作用的協作性特征,同樣為人力資本的流動設置了障礙。當一個人離開原來的崗位而尋求新的工作時,他(她)不僅要為找到專業對口的新崗位而付出成本,同時還要為在新崗位上建立新的協作關係而付出代價。他(她)不僅要承受低工資、低福利帶來的損失,而且還可能麵臨失業的危機,所以人力資本所有者承擔著企業剩餘的風險。

2.人力資本具有可抵押性

人力資本之所以具有可抵押性,其根本原因是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一定程度的可分離性,或人力資本產權行使的受限製性。物資資本是用現值及其機會成本做抵押的,而人力資本是用未來的收益做抵押的。如果人力資本努力工作,並取得了優秀的業績,其日後核定的人力資本價值就會提高;相反,如果人力資本玩忽職守,把企業搞得一塌糊塗,那麼人力資本價值便會大幅貶值。也就是說,當人力資本與物資資本共同簽約構成一家企業時,物資資本投入的是其現值及機會成本,而人力資本關注的是其未來的收益,因而雙方都具有經營好企業的動機,不能說隻有物資資本具有可抵押性,而人力資本不具有可抵押性。不能僅僅因為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不可分離,便推出人力資本不具有可抵押性的結論。由於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隻在一定程度上可分離,也就是說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分離的,所以,如果人力資本所有者不負責,濫用其人力資本,造成企業的破產倒閉,其損失的往往不僅是未來的收益,甚至可能是其人身的自由。從這個角度看,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可分離的特征,不僅不能成為其具有不可抵押性的理由;相反,它強化了人力資本的可抵押性。一個具有某種專用性資產的人若要退出企業,則會給退出者本人或企業帶來損失,因為這種特異能力在企業外部得不到充分評價,是一種難以進入市場交易的資源押出。

3.人力資本具有專用性與專有性

專用性是指專門支持某一特定的團隊生產而進行的持久性投資,並且若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價值將大跌;或者說,專用性資產的價值在事後嚴重依賴於團隊的存在和其他團隊成員的行為。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和現代產權經濟學,專用投資者為防止被他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侵害的危險,應該擁有企業所有權。專用性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是企業準租金的源泉,企業所有權的安排依賴於專用性資產的提供者占有準租金的可能性。威廉姆森認為,為特定交易和契約服務而投入的資產在分配方麵的性質是有很大差別的,從而使資產具有專用性。對那些向特定團隊投入專用性資產的當事人來說,由於資產缺乏流動性,麵臨著事後被套牢的風險,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團隊經營失敗的風險。

二、人力資本產權的含義

與產權概念的多樣性一樣,已有的文獻對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也是見仁見智,各有側重。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不同的人力資本產權概念:一種是把人力資本產權理解為人力資本所有權。李建民認為:“所謂人力資本產權就是人力資本的所有關係、占有關係、支配關係、利得關係及處置關係,即存在於人體之內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的所有權。”另一種是從企業產權角度理解人力資本產權,認為人力資本產權問題是人力資本所有者能否擁有企業所有權,即企業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張維迎、周其仁和方竹蘭都先後探討了人力資本與企業所有權安排的關係,他們都沒有明確給出人力資本產權的概念,但都是從企業所有權角度來探討人力資本產權的。以上兩種理解的明顯缺陷就是隻突出強調了人力資本產權的某一方麵,而忽略了其他內容。前者強調了人力資本產權的所有權,後者實際上強調了人力資本產權的收益權。正如產權經濟學在分析產權的概念時所指出的,產權具有比所有權更廣泛的內涵,它既首先包括所有權,即物權,又包括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等。人力資本產權也是如此。

根據產權的一般定義,黃乾將人力資本產權定義為:人力資本產權是市場交易過程中人力資本所有權及其派生的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一係列權利的總稱,是製約人們行使這些權利的規則,本質上是人們社會經濟關係的反映。這個定義反映了人力資本產權的基本含義:

(1)人力資本產權必須與交易相聯係,並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得以體現。製度經濟學確立產權概念的目的是為了交易的需要,如果沒有產權的劃分和界定,市場交易就不可能進行;如果沒有市場交易,人們也根本不需要產權的確定和保護。新古典經濟學視市場交易僅為物品和服務的買賣或商品交易,然而,市場交易是兩種意義的交易:物的交易和產權的交易,前者是交易的表現形式,後者才是市場交易的本質所在。可見,產權與交易是人類經濟活動最基本的要素,產權是交易的基礎,它為市場交易者規定了一個特定的製度安排結構,提供了一個公平交易的環境,即保證了各交易者具備完全的自主性和自願性,界定了市場交易者在市場中的選擇域和他們之間的經濟權利關係;而交易是產權的體現和運動,人力資本產權也必須在交易中得到體現和運動。一個人擁有人力資本,如果他隻供自己使用,而不去與其他人發生交易關係,那麼在交易之前人力資本產權僅表現為一種物權(簡單的所有權),它決定的隻是“存在的合法權利”(支配人力資本的權利),隻有通過人力資本交易,人與物、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經濟利益關係才會發生改變,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簡單的人力資本所有權就無法孤立存在。人力資本市場交易使得人力資本產權從單純的人力資本所有權轉化為一種關於由人力資本導致的人們利益和行為的經濟權利。顯然,人力資本產權隻有通過交易這個中介才有存在的意義,如果沒有交易,人力資本產權就將無法形成,也將失去意義,人力資本產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力資本交易的產物。

(2)人力資本產權是一種行為權。科斯認為,人們對生產要素的傳統理解是錯誤的,人們通常認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實物(一畝土地或一噸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實在)行為的權利,然而生產要素本質上是人們的一種行為權利,即人們使用或經營生產要素並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如某人擁有土地,並把它當做生產要素,土地所有者實際上擁有的是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人力資本產權的真正價值在於它為人力資本產權主體所提供的與人力資本相關的一組行為權利,這組行為權利是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意誌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