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的類型
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差異,公司治理在不同的國家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因而形成了不同類型的企業治理。
(1)家族式治理模式。這種模式表現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當股份並控製董事會,家族成為公司治理中的主要影響力量。其優點是:主要股東的意誌能得到充分而直接的體現;其缺點是企業經營所需要的大量資金受到限製,必然大量來源於借款,易導致企業受債務市場影響。這種模式主要分布於東南亞國家、中國台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等地。
(2)內部人治理模式。這種模式表現為銀行、供應商、客戶和職工都積極通過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等參與企業治理事務,發揮監督作用。由銀行和主要的法人股東組成的力量被稱為“內部人集團”,而這些企業之間、企業與銀行之間形成的長期穩定的資本關係和貿易關係便構成一種內在機製對經營者進行監控和製約。其優點是:在正常情況下,經營者的決策獨立性很強,很少直接受股東的影響;其缺點是:經營者的決策不僅包括公司的一般問題,甚至還左右公司戰略問題,當委托—代理關係出現危機時,往往不利於股東的利益。這種模式主要分布於日本和德國。
(3)外部治理模式。這種模式表現為:在股份相當分散的情況下,公司的控製權一般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此時,外部監控機製發揮著主要的監控作用。由於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相當發達,經理市場的隱性激勵和以高收入為特征的顯性激勵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比較明顯。所以,可以將這種治理模式稱為外部治理模式。其優點是:由於受股票市場的壓力很大,股東的意誌能夠得到較多的體現;缺點是:經理層具有很大的獨立決策權,往往對股東不利。這種模式主要分布於英、美國家。
二、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
1.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1)日本文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日本的文化特點是家庭觀念和強調決策的一致性,對不同當事人共同利益的強調和商業關係中的忠誠與信任,進而形成了一種重視長期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的企業治理文化。正因這種企業治理文化,使得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能長期穩定發展並成為世界強國。日本文化的特點在公司治理中的具體表現如下:①日本的“株式會社”(工業集團)內部的公司之間存在著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聯係,而株式會社通過交叉持股和交叉董事關係及共同特點構成一個整體。②株式會社內部的交叉持股長期穩定,市場交易很少。③株式會社內部各公司之間聯係密切,使得信息能夠有效流通,因此,在日本獨立的外部審計不像其他國家那樣普遍。④公司內部的終身雇用政策及其年功序列工資與晉升製度長期一貫,因此,日本的勞動力市場、經理市場是不成熟的。⑤日本的商業活動比較注重協商,隻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訴諸法律,因此,對訴諸法律打官司不太重視。
(2)各有關當事人在企業治理中的作用。①股東:在日本,股東是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當事人,但受日本文化的影響,交叉持股和穩定持股以及人們不把持股僅僅當做賺取利潤的投資方式的觀念,意味著股東不會為追求投資紅利而給企業經營者施加壓力。股東隻是進行被動的控製,隻有在公司出現極端情況時,股東才會進行幹預。因此,日本公司的股東大會通常是儀式性的。同時,法人和銀行股東往往是最大的股東,其持股不是以交易獲得為目的,這也使得經營者受股市的壓力相對較小。②銀行:在日本,由於銀行比較注重建立與顧客長期穩定的關係,往往將其對企業的貸款看成是一種長期投入。同時,日本大公司的內部融資能力不斷加強,加之資本市場的日益發達,因此,日本企業對銀行的依賴性逐漸減弱。然而,日本銀行與公司之間的家族式關係至今仍然很強。③職工:在日本,公司的職工通常都擁有公司的股份;同時日本公司采用的“謀求一致同意”的決策方法,使得“職工參與”管理在日本企業成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④顧客:在日本,公司與顧客的關係一般比較穩定。
(3)公司的監督與管理。①董事會的構成與作用:日本公司的董事會通常規模很大,多的可達30~40人,主要由公司內部從最低層提升起來的終身雇員組成。每個董事負責公司的某一方麵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會作為一個整體對公司的管理負責。其中,少量的非執行董事是工業集團其他公司派來的代表或是來自政府的官員,其職責是給董事會帶來額外的專家知識、代表股東監督管理層的管理行為。董事實際由總裁在與一些關鍵人物商量的情況下確定的,其任期一般為兩年,可以連任。②總裁的作用:在日本,總裁通常是從一般職工逐級提升為董事,最後選拔到總裁位置上的,其退休後常常退到董事長(或會長)的位置上,而董事長隻是一個禮儀性的職位。總裁可以確定自己的退休時間和提名自己的候選人,並提名高級經理人員。③在日本,上市公司有三類專門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監事會的監事、會計監察人、內部審計師。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的監事組成,其中一個為專職,其作用是評價董事的行為,以確保企業按照法律和公司的規章行事,起到一種被動的監督作用;會計監察人是指對財務報告進行年度審計的會計師,一般由財務董事直接向總裁推薦;內部審計師是公司的正式雇員,其職責是對公司的管理控製係統的狀況進行審計,並向總裁報告。
2.德國公司治理模式
(1)德國的曆史和文化對公司治理的影響。①在德國工業化初期,企業主需要從銀行那裏獲得貸款和擔保,因此,銀行不僅向公司提供貸款,還直接對公司進行投資。銀行與企業的關係緊密,除了作為股東外,還派銀行職工進入公司的監事會。所以,德國的上市公司較少。②在德國,監事會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小股東或被動股東的權益。③為了調和勞資糾紛,德國先後通過法律改革的形式,承認職工參與決策的權利,進而形成了企業的共同決策體製。④在德國,公司一般比較注意經營的連續性,因此,其財務報告與評估一般比較謹慎。
(2)有關當事人在企業治理中的作用。①股東:在德國,股東的權利表現在股東會上對一些關鍵事項進行投票決策,包括選聘監事會成員、批準審計師的聘用、批準分紅方案等。②銀行:在德國,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並進入公司的監事會,還有一些銀行代理其他小股東行使投票權。③職工:在德國,職工代表可以進入監事會;同時成立工作理事會,旨在促進職工和雇主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因此,工作理事會也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監督與管理。在德國,法律要求企業建立一個由監事會和管理董事會組成的二元委員會體製,從而形成管理與監督的完全分離。管理董事會負責公司的管理和運作,不必接受監事會的指示;但在製定公司的發展戰略時,必須就計劃中的行動、利潤和公司的發展向監事會彙報。按照有關法規,監事會的職責有:聘用管理董事會董事,決定其報酬並監督其行為;批準年度報告;向股東會提出分紅方案;與管理董事會共同決定外部審計師的聘用等。在德國,審計師的作用是針對公司的年度報告進行分析,判斷其是否按法定要求真實地反映了公司的情況。審計報告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麵向管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完整的審計報告;另一種是麵向股東和貸款人的審計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