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企業集團(1 / 3)

企業集團(Enterprise Group、Business Group或Industrial Group)首先出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在日本“二戰”後經濟複興和後來的經濟發展過程中,企業集團在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以及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於日本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其他發達國家,企業集團也不同程度地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我國企業集團正在快速成長。本節將介紹企業集團的產生及其原因、企業集團的性質和特征、企業集團的模式及選擇以及企業集團的控製等。

一、企業集團的概念及成因

1.企業集團的概念

企業集團是現代企業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式,它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企業之間分工協作高度發達的產物,是企業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的必然結果。它是在現代企業高度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以母子公司為主體,通過產權關係和生產經營協作等多種方式,由多個法人企業組成的經濟聯合體。

企業集團一詞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日本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企業集團進行了定義,金森久雄、荒憲治郎、森口親司在1996年主編的《經濟詞典》中基於具有橫向結合特征的日本六大金融係財閥,把企業集團定義為:“企業集團是多數企業保持獨立性,並相互持股,在金融關係、人員派遣、原料供應、產品銷售、製造技術等方麵建立緊密關係而協調行動的企業群體。”由田一郎在其著作《企業集團經營論》中提出了較廣義的定義:企業集團是“以各成員企業在技術及其他經濟機能上互相補充為目的,以成員的自主權為前提,在對等互利原則下結成的持續長久的經營結合體形態和經營協作體製”。今井賢一和小宮隆太郎主編的《現代日本企業製度》中把企業集團定義為:企業集團“是通過主管兼職或者某種程度的股票持有而確認企業之間存在聯接關係的企業集合,是指采取協作性行動的企業的集團”。狹義的企業集團專指日本的六大金融係財閥,而廣義的企業集團則不僅包括日本的金融係財閥,還包括其他的類型,如日本的企業係列(也稱獨立型企業集團)、美國的財團和巨型混合公司、德國的康采恩、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東南亞的財團或集團等。

企業集團是一種企業聯合形式,產生於資本主義的壟斷組織。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於資本主義生產集中的迅速發展,以自由競爭為特征的資本主義已基本為壟斷所代替。寡頭壟斷企業為了擺脫生產過剩所導致的競爭加劇和價格下降的局麵,開始了一係列組織創新。1865年,在德國首先出現了卡特爾,即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在劃分銷售市場、製定商品價格等方麵通過協議而形成的契約式壟斷銷售聯合體。之後在德國又出現了辛迪加(Syndicat),即同行業企業通過簽訂產品銷售和原料采購協定而建立的供銷聯合體,參加者保持生產和法律上的獨立性,供銷業務則由辛迪加本部統一辦理。由於這兩種形式都是以協議作為企業之間的聯結紐帶,是寡頭壟斷者機會主義的產物,因此極不穩定,而且不受法律保護。有些寡頭壟斷者采取秘密回扣、編製虛假報表和隱瞞銷售額等辦法來增加利潤,當“有效的價格穩定之後,廠商就會脫離卡特爾,而公開殺價以謀求更多的生意”。所以,這些企業聯合隻是一種初級水平的聯合,並不具備形成企業集團的特點。為了解決卡特爾的不穩定性,行業中的大企業采取交叉持股和購買小企業股份的方式,希望通過股份所有權來檢查其他企業對卡特爾協議的執行情況。但是,由於當時公司大多數為合夥製企業,無法通過自由的股權買賣來達到獲得控製權的目的,卡特爾無法介入成員企業的經營與決策,一種新的壟斷組織——托拉斯(Trust)於1882年在美國出現。在這種製度安排下,生產同類產品或生產上有密切聯係的企業,通過合並組成大公司。組成托拉斯的原各公司的法人地位被取消,以該托拉斯大公司的分公司形式而存在,托拉斯組織由董事會掌管所屬全部企業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照股權的多少分得利潤。所以這種企業組織形式與由多個法人企業組成的企業集團也是有本質區別的。

20世紀20年代,一種新的壟斷組織康采恩在德國出現。作為資本主義高度發達的產物,它是最近似於現代企業集團的壟斷組織,它是一種將分屬不同經濟部門的許多企業聯合在一起,而以其中實力最強的一個或幾個的大企業或大銀行為核心,通過持股、控股的方式,控製一大批子公司、孫公司、關聯公司而形成龐大的企業聯合體。參加康采恩的企業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在生產經營的方針政策方麵必須服從核心的統一領導。康采恩是現代企業集團的雛形,但是不能代表現代企業集團。因為康采恩含有自上而下控製的意思,不適合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企業集團。對於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集團,學術界普遍認為應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財閥解散開始。“二戰”後,解散財閥導致企業集團大改組,形成了獨具日本特色的企業集團模式。

我國對企業集團也有許多不同的見解。1987年12月,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經委聯合頒布了《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對企業集團的定義是:“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孫效良主編的《中國企業集團》認為:“企業集團是以一個實力雄厚的企業為核心,用資產和契約紐帶把多個企業聯合在一起的多層次的企業聯合體。”

結合國內外學者有關企業集團的研究成果,可以把企業集團定義為:企業集團是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產權為主要聯結紐帶,以產權和契約等多種紐帶把多個企業聯結起來,具有多層次結構,經濟上統一控製,法律上各自獨立的多法人經濟聯合體(段興民,2003)。

2.企業集團的成因

有關企業集團的成因,存在著中間組織論、內部市場論和資源基礎論等多種解釋。

中間組織論認為,企業集團實際上是一個位於企業和市場之間的中間組織,從交易的角度來看,通過長期、穩定的交易關係的建立,它一方麵回避了市場交易本身的不確定性和高昂的交易成本(與頻繁的市場交易活動相關的搜尋、談判和合同監督成本);另一方麵又避免了在企業內部的科層製下,由於經營規模和範圍的擴大,所導致的管理與協調成本的上升。從生產角度來看,一方麵,長期穩定的生產供應和技術協作關係的存在,有利於生產商和供應商的“共同學習”與技術進步,以及產業鏈條中各個環節之間的有效銜接和“速度經濟”的取得;另一方麵,“準一體化”的生產方式又有利於集團成員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同時也會產生技術壓力,促使其提高技術水平。

內部市場論則認為,企業集團實際上是在集團內部構建起了一種“有組織的市場”。以日本的企業集團,尤其是財閥係企業集團為例,它們大都以大商業銀行和縱向結合的大型工業企業為核心,每一個集團都有主要為集團成員服務的主銀行、保險公司和巨型的綜合商社,從而形成了集團內部的資金市場、人才市場和技術、信息等要素市場。主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長期的融資關係,主銀行通過對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的資金往來,關注著企業的財務健康狀況。這種內部融資市場,擁有“匿名市場”所不具備的優勢,更有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由於組成集團的企業間相互持股關係,集團中的核心層企業不僅向集團下屬企業和外圍企業派出董事、監事,還通過“派遣製”派出高層經理人員。而在一個集團內部,由於內部經理市場和“晉升階梯”的存在,經營者更為注重企業的長期戰略而不是短期利益,這一優勢是外部經理市場所難以有效提供的。青木以一個多階段動態博弈模型,說明了在以下包製為基礎的縱向結合企業集團(以汽車廠商為例)中,由於多個供應商的存在和“麵對麵式的競爭”而導致的供應商技術水平提高和成本下降,而這種效率的提高也是匿名市場所難以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