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私營公司如何確定組織形式(1 / 2)

1.個人獨資企業

這種形式是新創私營公司普遍采取的形式,其優點是並不要求非常正式的結構和程序。

作為單一業主,法律對業主本人和他的企業不加區分。企業是業主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就像他的汽車和住房一樣。因此,如果經營失敗,債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用企業的財產還債,也可以要求業主在《破產法》允許的範圍內用個人財產抵債。

2.個人獨資企業形式有什麼優點和缺點

(1)個人獨資企業形式具有以下優點

①容易組建。起步規模可以很小,甚至可以在家裏開始做起;

②你就是老板。可以隨自己的意願按照個人的方式開展經營;

③所有利潤都歸你自己;

④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把一些經營支出衝抵收入;

⑤不必對外公開任何信息;

⑥不同領域的利潤或損失可以互相衝抵。

(2)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缺點

①你必須對經營中所有的債務負全部責任。如果破產,債權人有權索取和出售企業財產和業主個人物品以抵債;

②可能會感到很孤獨;

③地位低下。

3.合夥企業

合夥經營關係實際上是一種單一業主聯合,通過這種組織方式共同承擔與個人財產相關聯的法律責任。對建立合夥企業幾乎沒有什麼限製,但是合夥關係肯定對合夥人能帶來許多好處。建立合夥企業後,幾個人的資源集中在一起,資本更加雄厚;合夥人可以將各自不同的經營技巧帶入企業;個別人不到位或臨時有事並不會影響企業運營。

(1)合夥經營形式優點

合夥經營具有三方麵的優勢:

①可以獲得較高的啟動資本(假定合夥人都投入資金);

②合夥人之間可以互相增強信心,並能夠分擔責任;

③合夥人之間形成技能互補,某一合夥者專長於某種技術,另一合夥者具有管理天賦,還有人善於理財,以及提出新思想。

(2)合夥經營形式缺點

合夥製有兩個比較嚴重的缺點:

①如果一個合夥人經營中犯了錯誤,比如簽訂了一份後果極壞的合同,那麼,不論你是否同意或了解合同的簽訂,所有的合夥人都必須為此負責。在這種情況下,你的個人財產有可能被拿去抵債,盡管那份錯誤的合同可能與你毫無關係。

②當你的合夥人因某種原因破產時,他的債主有權取得他在合夥企業中的份額。作為單獨的個人,你沒有為合夥人私人債務負責的義務,但是,短期內贖回他的份額可能導致其他合夥人或他們的企業財務上的困難。

4.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其優勢在於:一方麵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其股金不一定非等分為等額股份,因而在設立條件上要求比較低;另一方麵,出資人轉讓股權要受到嚴格限製,出資人之間關係比較密切,一般都要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因而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動性大、股東對公司經營難以控製、公司內部管理層次多、決策程序長、公司設立程序複雜以及成本高等缺點。

基於以上原因,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也僅限於中小企業。

(1)有限責任公司優點

①公司成員(董事和股東)的財務責任僅限於所支付的股份成本;

②有明確規定的管理結構,董事的任命、解雇和退休均有章可循;

③需要額外資本時,可以通過出售股份的方式籌資;

④便於接納更多的成員;

⑤成員的去世、破產或抽走資本不影響企業的經營;

⑥容易安排轉讓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

⑦地位高。

(2)有限責任公司缺點

①需要在公司登記處注冊並備案年度報告和會計報表,而且這些材料必須經過審計。公司的所有細節必須對公眾公開,企業無秘密可言。若不如實報告則要受到懲罰;

②組建費用可能會比較高;

③組建時可能需要專業人員的幫助;

④作為董事,你被看作是公司雇員,因此須按所得稅預先從薪金中扣交所得稅,並以雇員身份和雇主身份交納一類國民保險;

⑤由於銀行、金融機構、雇主、供應商們在進行業務往來時越來越傾向要求公司董事提供個人擔保,有限責任的優越性不斷地受到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