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營企業與私營企業法
私營企業,依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它具有以下特征:
(1)私營企業的投資者須符合法定人數要求。規定除獨資企業投資者為一人外,合夥企業為2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為2至50人。
(2)私營企業的全部資產應歸屬私人所有,其權利主體應為自然人,由此有別於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須雇工在八人以上,以此區別於個體工商戶,規定個體工商戶要求收學徒或請幫工都不得超過七人。
(4)私營企業須是營利性經濟組織,其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營利,使之不同於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5)私營企業的投資者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者,其生產資料的所有與占有、經營的統一、使經營目的與利益直接聯係,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其積極性。
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頒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國家工商局於1989年1月16日公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該辦法於1996、1998年進行了修訂,使之成為規範私營企業的組織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依據。
2.私營企業法的主要規定
(1)私營企業的種類
《私營企業條例》第二章規定私營企業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並具體規定了各類私營企業的法律特征:
①獨資企業,是指由一人投資經營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的企業。這是私營企業中占數量最多的一種組織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主體單一,屬於一人企業性質;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組織形式簡單,設立程序也較為簡便,有利於私人經濟的大量發展。
②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這是私營企業中既重信譽又有較大經濟實力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特征表現為:是一種多主體人企業,而且各主體之間財產關係應屬於按份共有關係;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各合夥人不僅要按協議約定出資,而且要共同經營、共負盈虧。
③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數量的投資者組成,每一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這是私營企業中最有實力也最為規範的企業組織形式,其特征表現為:這類企業皆屬企業法人組織;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財產責任;設立條件、組織形式須符合法定要求。《私營企業條例》對其組織行為具體規定有七項要求,但某些規定不符合《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要求,私人企業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以《公司法》規定為準。
(2)私營企業的設立
①設立主體。規定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人員有農村村民、城鎮待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辭職、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
②設立條件。規定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有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③經營範圍。規定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谘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但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產品。
④設立程序。私營企業無主管部門,因此規定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3)私營企業的管理
①私營企業的勞動管理。規定私營企業招用職工必須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麵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與私營企業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應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②私營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規定私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健全財務會計製度,配備財務人員,建立會計帳簿,編送財務報表,嚴格履行納稅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