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
根據1999年8月30日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是: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其中具有實質性的應為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因為個人獨資企業與其出資者的人格和財產不分,出資對於企業經營及其對外承擔責任沒有意義,關鍵是要完善個人財產監控製度,如建立儲蓄實名製、加強現金管理及限製現金交易、完善不動產(包括重要生產經營設備和交通工具等)登記和公示製度等,以防當事人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應當說,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健康發展的充分必要條件。個人財產監控製度健全了,自然人破產、遺產稅等製度也就水到渠成,具備了得以建立和適用的切實條件。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申請書中應載明的事項有: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並明確投資人是以個人財產出資還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出資。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即發給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後,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應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本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必須注意的是,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7條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也即該法隻適用於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不適用於外國公民和港澳台居民。後者在境內單獨投資經營的,應適用《外資企業法》。這一方麵是吸引外資的需要;另一方麵,允許外國人和境外人士設立個人業主製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做“小生意”,吸收投資不多,卻會對國內就業市場、工商管理、稅收、戶籍和冶安管理等造成困難,後果難以預料,因此該條件規定對於我國轉軌時期的社會穩定也是十分必要的。
3.個人獨資企業的能力和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能力就是自然人經依法核定的經營能力。在當代多數國家包括我國,公民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其中也包括從事商事活動或經營的能力,除遵守法律的特別規定和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到婚齡不得結婚、在職公務人員不得經商等之外,任何自然人可以像選擇做工、務農、從教、行醫、為官等一樣,自由地選擇經商辦企業、成為商人。當他(她)選擇采用個人獨資企業這種形式經商時,企業的能力就是投資者個人權利能力中的經營能力的具體化,也即由企業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審批機關依法認可的自然人的經營資格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也因為企業與其投資者的人格不分,個人獨資企業的能力是由老板的行為來實現的;當然如同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實現一樣,老板也可以通過聘用經理、委托代理人,在繼承的情況下通過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行為來實現企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