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而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合同應當包括《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的內容: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標的;
數量;
價款或者報酬;
質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就買賣合同而言,《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需要,在買賣合同中作出其他約定。
(2)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賣方即出賣標的物,讓渡標的物所有權並取得合同相對方支付貨幣的人,在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為:
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標的所有權於相對人;
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買方;
若標的物有從物時,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一並交付;
應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買方的義務為:
買方即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並向賣方支付貨幣的人,其權利相應地即是賣方的義務,其義務亦即賣方的權利。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接受賣方向其交付的標的物並支付價金。
2.借款合同
私營公司要簽好借款合同首先要清楚何為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用款項的人稱為借款人,出借款項的人稱為貸款人。借款合同的貸款人一類是公民個人,另一類貸款人是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借款人則是具有還款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因此,私營公司當然可以扮演借款人的角色。
(2)借款合同的特點
①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這裏所說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大部分借款合同是人民幣借款合同。貨幣這種特殊的種類物可以依法產生利息,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後,要返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本金,還要支付約定的貨幣利息。
②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
除公民之間借款約定無利息或公民之間借款對是否支付利息約定不明而視為不支付利息之外,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所以說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在我國,國家對借款的利率實行管理,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上下限確定;公民之間借款的利率,不應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
③借款合同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借款人在形式上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借款人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在合同到期時,借款人仍要承擔返還同等數量標的物義務。
④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麵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以銀行或者其他金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合同形式。合同法要求必須采用書麵形式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麵形式,該借款合同無效,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私營公司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一般應以書麵形式定立。
(3)借款合同種類
借款合同有多種形式,私營公司在訂立借款合同之前有必要對借款合同的種類加以詳細的了解。
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劃分為民間借款合同和信貸合同兩大類。
①民間借款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是指公民個人之間,出借人將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貸幣資金借給借款人,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貨幣資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在借貸形式上,有書麵的,也有口頭的,借貸利息,有無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貸。國家對民間借款的管理:一是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不得利用民間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經營或者變相經營金融業務,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②信貸合同
信貸合同是指經營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將貨幣資金出借給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資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作出不同的劃分。
按照貸款資金來源,金融機構的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貸款人(受托人)隻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3.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①租賃物的名稱。即租賃合同的標的,須為有型的、特定的、非消費的;
②租賃物的數量。明確數量可使合同的標的特定化;
③用途。租賃合同中的用途條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條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④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
⑤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⑥租賃物的維修。
(2)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①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②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