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資產,包括庫存、在途和委托加工中的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外購商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存貨依據企業的性質、經營範圍並結合其用途,一般可分為:製造業存貨、商品流通企業存貨和其他行業存貨。製造業存貨主要有: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資、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及自製半成品、產成品。商品流通企業存貨包括:商品、材料物資、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其他行業(一般是指服務業)存貨包括:各種少量物料用品、辦公用品、家具用品等。影響存貨入賬價值的因素:購貨價格,購貨費用,稅金,製造費用。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過購買而取得的存貨的成本由采購成本構成;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資等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的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構成。
企業發出的存貨,可以按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計劃成本核算,但資產負債表日均應調整為按實際成本核算。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周轉材料等存貨,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建造承包企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商品流通企業發出的存貨,通常還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價金額核算法等方法進行核算。
存貨的期末計量有以下規定:
(1)存貨期末計量原則。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存貨成本,是指期末存貨的實際成本。如企業在存貨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計劃成本法、售價金額核算法等簡化核算方法,則成本應為經調整後的實際成本。
企業應以確鑿證據為基礎計算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鑿證據,是指對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有直接影響的客觀證明,如產成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產成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銷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和生產成本資料等。
(2)存貨期末計量方法。
①存貨減值跡象的判斷。
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價格;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於其賬麵成本;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②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產成品、商品和用於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該材料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企業持有的同一項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訂購數量的,應分別確定其可變現淨值,並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別確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金額。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