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設置賬外物資“小金庫”
企業為了給職工搞額外收入,或進行一些非法支出,設賬外物資小金庫。將賬內的一定比例的物資材料移到賬外,置於企業生產經營的體外,作為隨時可供自己調用的物資蓄水池。主要手法有:
(1)購進存貨時即作生產費用或作為待攤費用,未使用便計入成本費用。
(2)領用的材料不用或少用,卻計入成本費用,采用不作退料或假退料、退庫不記賬等方式,積少成多,形成大量賬外物資,將其報出,存入小金庫。
(3)回收的邊、角、廢料不入賬。
(4)盤盈、接受捐贈的物資不做賬。
(5)自製材料不入賬。
(6)外發加工退回材料的餘料不入賬。
(7)接受捐贈的存貨不入賬。按有關規定,接受捐贈的存貨應按發票或報關單等所列金額或同類存貨計價入賬,並計算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存貨不入賬,形成賬外財產或有意將其出售後形成“小金庫”。
例如,某企業車間和管理部門領料,實物以領代耗,將領取的材料物資不用或少用,但賬務處理卻依據領料單將領取的材料物資數額,全部作為耗用記入“成本費用”賬戶。由此而形成的大量賬外材料物資,既不作退庫處理,也不作盤盈入賬,而是將其賣出,獲取的價款存入小金庫,以便給職工購買生活用品或者以發放獎金的名義直接發放現金。
22.監守自盜,虛報損失
保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勾結車間人員,塗改賬目、盜竊財物,或者虛報和誇大損失,將報損材料轉移或貪汙私分;冒領或用假領料單和發料單,盜竊物資,轉移出售;或盜竊財產物資,將所竊物資成本通過打折等手法打入正常領料、發料業務之中。
例如,某企業車間領料員、成本核算員與倉庫保管員,共謀貪汙盜竊電器材料。由領料員填寫領料單,不經車間領導審批,直接到倉庫領料;倉庫保管員不按發料要求進行審核,即簽字發料,隨後合夥將實物偷運出廠。在賬務處理時,隻依據領料單作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的賬務處理,而漏掉了材料入庫和出庫的核算程序。
23.以物易物,虛減收入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隻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本準則;高於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準則。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根據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之間以生產資料對換生活資料,以生產資料對換其他生產資料等,都應視同銷售,作購進和銷售賬務處理,並計算相關稅金。但有些企業在這種非貨幣性交易中,不結算,不走賬,擺脫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為偷逃流轉稅、虛減銷售收入,隱瞞利潤大開方便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