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用應收及預付款掩人耳目(2)(1 / 3)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列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衝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第48條規定: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於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當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損失,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由於以上差異,造成計提金額不同,企業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在當年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範圍內進行納稅調整。其方法是:一是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小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提取限額,則按實際提取數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其差額部分,在以後年度也不得補扣。二是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增提的壞賬準備大於按稅法規定應增提的壞賬準備,或者企業應減提的壞賬準備小於按稅法規定應減提的壞賬準備,均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的企業,壞賬損失的計提應按年末應收賬款餘款乘以一定比例與壞賬準備科目貸方餘款作比較之後計算提取,有些企業在不改變應收賬款餘額的情況下,采取人為提高或壓低提取壞賬準備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壞賬準備,以調節當期利潤。

如某企業領導好大喜功,為了在上級主管部門表現自己的貢獻,人為地調低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這樣就可以達到少計費用、多計利潤的目的;還有的企業為了少繳企業所得稅,擅自調高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以達到多計費用、少計利潤、偷逃稅款的不法目的,根據會計製度的規定,壞賬準備計提比例作為企業的一項會計政策,提取比例有一定的範圍限製,並且變更的話要采取相應的調整方法並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以讓報表使用者能更清晰地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一些企業在提取比例上搞虛假,足以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

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的企業,為了調節盈虧而虛增或虛減管理費用,除了采用提高或壓低計提壞賬準備金的比率外,還采取調增或調減應收賬款數額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壞賬準備金。

例如,某企業當年效益非常好,但企業領導為了給明年的任務打伏筆,便人為地虛增年末應收賬款餘額,多提取壞賬準備金,多計管理費用;壓低本年利潤。相反,有些企業領導為了加官晉爵,搞浮誇,虛減年末應收賬款餘額,少提取壞賬準備金,少計管理費用,調高本年利潤。

【例】查賬人員在對某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收賬款和壞賬準備進行檢查時,發現下列情況:

(1)企業2009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餘額為201萬元,從該年開始企業按製度規定計提3%的壞賬準備。

(2)2010年10月,企業聽說其客戶中有一位債務人因車禍身亡,就將原列作應收賬款的12000元轉作壞賬損失,編製了借記“壞賬準備”、貸記“應收賬款”的記賬憑證,並記入了有關賬簿。

(3)企業2010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餘額為195萬元,企業編製了借記“管理費用——壞賬損失”、貸記“壞賬準備”58500元的記賬憑證,並記入了有關賬簿。

審計調查:

()企業 年 月 日應提取 萬元的壞賬準備。

(2)企業應在核實債務人確實死亡後,將用其遺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作為壞賬處理。查賬人員應檢查這一情況是否屬實。根據現行製度規定,企業確認壞賬必須經企業管理當局批準後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查賬人員應檢查企業是否履行了有關的審批手續,有無任意確認壞賬的情況。

(3)如果企業確實無法收回該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應在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後確認壞賬。企業2010年12月31日應提的壞賬準備的數額為:

1950000×3%-(60300-12000)=10200(元)

因此,企業2010年所提取的壞賬準備是不正確的。企業多提取了壞賬費用,少計了利潤和應收賬款淨額,也少繳了所得稅。

正確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10200

貸:壞賬準備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