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查賬人員在審閱某企業“實收資本”總賬時,發現借方發生額20萬元,時間為企業設立後8個月。查賬人員懷疑投資者隨意抽回投資,使企業經營、債權人利益受到影響。
審計調查:
查賬人員翻閱“實收資本”明細賬,發現在明細賬“實收資本——丙公司”出現借方發生額20萬元,對應科目為“銀行存款”,摘要內容為“丙公司抽回部分投資”。該企業共有四位投資者,注冊資本為300萬元,其中丙公司投入60萬元。據向會計人員及其他三位投資者了解,撤回投資行為並未經其他投資者同意。原因是丙公司現金周轉困難,一時無法貸到款,便從該企業抽回20萬元。
該企業新建更需要資金,抽回投資不利於生產經營,也不符合資本完整原則。告知其他三位投資者,經一起協商後,為了支援丙公司,決定 萬元作為“其他應收款”暫借給丙公司,但丙公司的投入資本仍不變,為60萬元。
在協商的基礎上,並與會計主管部門聯係,確認無違規問題,作如下賬務調整:
借:其他應收款——丙公司200000
貸:實收資本——丙公司200000
69.混淆注冊資本與資本公積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製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1)注冊資本注意事項。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須注意以下事項:
①繳納時間。
注冊資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繳足到位,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20%,其餘部分在公司成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②繳納形式。
注冊資本,可以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但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30%,其餘70%可以是無形資產或者實物資產。
③最低限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繳足到位。
兩名股東及以上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人民幣。
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人民幣。
特種行業,按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2)企業注冊資本的要求。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1\]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納授權資本製,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隻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出資比例結構方麵,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製,而隻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麵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