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看不透的財務報表(3)(1 / 2)

A股份則認為,其對B有限公司的累計投資成本為1.73億多元,占母公司總資產的10%以上,占淨資產的29%。並且,B改製前的2007年及2008年1~7月份產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為4.33億元,公司按股權比例應分享2821.87萬元的收益,對公司的損益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如果對該事項不予以會計處理,公司對C股份有限公司的賬麵投資成本與實際所持股份之股本相差甚大,同時,投資B有限公司近兩年的收益在不轉讓該公司股權的情況下,永遠不能得到體現。這樣可能嚴重影響外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了解與分析。因此,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製度的有關規定,根據重要性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B有限公司決議並實施的利潤轉增資本視為宣告分派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計入損益,並調增公司對C股份有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值。

A股份年報事件在我國頗具代表性。由於種種原因,許多公司常常將利潤轉成對被投資公司的再投資。此時投資方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能否確認為投資收益呢?目前,會計製度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嚴格來說,利潤轉投資相當於股票股利。從理論上來說,被投資公司派發股票股利,既不會減少其資產,也不會減少其所有者權益,但是每股淨資產降低了,表明股份稀釋了;而投資公司既沒有收到資產,也沒有增加所有者權益,僅僅是股票數量增加了,持股比例也未變化,即使股票除權後再填權,股票市值增加,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仍屬於未實現的增值,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一項收益。因此,國外的做法是,投資公司隻在備忘錄上登記所增加的股票數,以表明每股投資成本的減少,在出售股票時,才根據出售價與長期投資的賬麵餘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但是,從A公司年報事件案例可以看出,利潤轉投資不能簡單地套用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在權益法下,當被投資公司公布年報時,投資方即可確認投資收益並相應地調整長期投資價值。這樣,對於被投資公司的增值,投資方能夠及時地在報表上反映出來。因此,利潤轉投資時不應進行會計處理,否則,將造成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的重複記錄。而成本法下,一般不調整長期投資價值,這樣如果被投資公司長期不分配現金股利,投資方就不能確認投資收益,並相應調整長期投資價值,就會出現長期投資價值嚴重低估,從而影響對投資方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正確評估。同時,如果利潤轉投資不能確認為收益,今後隻有在轉讓股權時才能體現收益,那麼投資方的此項投資隻有成本發生,而沒有收益,將違背配比原則;投資方的長期投資賬麵價值將與實際在被投資公司所享有的權益存在重大差異,將違背充分性原則。因此,我們認為,在成本法下利潤轉投資可以確認投資收益,並相應調整長期投資價值。

91.利用時間差調節利潤

一些上市公司為了在年度結束後能給股東一份“滿意”的答卷,往往借助時間差調節利潤。傳統的做法是在12月份虛開發票,次年再以質量不合格為由衝回。較為高明的做法是,借助與第三方簽訂“賣斷”收益權的協議,提前確認收入。

【例】××股份公司於××年12月5日與美國一家公司簽訂協議,以3500萬元的價格向美國公司購買了一批硬件和軟件,同時美國公司同意以12000萬元的價格購買開發出的軟件,合同約定交貨的時間為××年6月和9月,××年12月質量鑒定後予以驗收。××年12月25日,該上市公司與一家外貿公司簽訂協議,以9600萬元的價格“賣斷”軟件,同時確認5100萬元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