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偷稅漏稅令人發指(1)(1 / 3)

偷稅,也即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塗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

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漏稅是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製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與偷稅有著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稅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稅法規定,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規定:對臨時經營者漏稅的,可以按照規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稅務局長批準,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漏稅現象,除了對漏稅者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外,最關鍵的是對漏稅者進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的教育,使得漏稅者懂得稅法,健全財務製度。

95.增值稅隱瞞銷項稅額

隱瞞銷項稅額是目前納稅人偷逃增值稅的主要渠道之一。經分類,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方式:

(1)銷售收入少入賬。

主要做法就是通過少報銷售額,減少稅基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眾多被檢查的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屬於此類,占被檢查企業的18.5%。發現這類企業的辦法主要是通過改變審核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額及其申報稅額。

(2)隱瞞銷售收入零申報。

如果說前類納稅人偷稅手法還有點膽怯和隱蔽的話,那麼這類納稅人偷稅的手法就更加赤裸裸,納稅意識更為薄弱。盡管這類納稅人在被檢查的企業中隻有幾戶,占的比例不到1%,但負麵影響極大。某公司在2008年11月份,實現銷售收入109417元,但11月份竟然進行零申報。

(3)認定一般納稅人之前的銷售收入不申報。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特區內生產企業中,其做法就是通過模糊納稅期限,推遲納稅時間,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發生的銷售收入轉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的銷售收入一起申報地產地銷收入,從而達到免征增值稅的目的。在相關檢查中,隻發現極少數企業屬於這種情況,僅占被檢查企業的0.8%。這極少數企業在2005年12月份以前屬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實現銷售收入208萬元不按時申報,而2008年1月份後,這極少數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於是將前期銷售收入補開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地產地銷收入。這部分應補稅款達35萬多元。

(4)隱瞞原材料的邊角料銷售收入。

有些企業認為銷售產品一定要計算銷售收入,但出售工業原材料或庫存邊角料的銷售收入,似乎可以不計算銷項稅額,這也是偷稅的種類之一。在相關檢查中,發現有幾家企業將銷售原材料和邊角材料不計銷售收入,而分別按衝減庫存“原材料”和直接列入營業外支出,少計銷項稅額達62萬元之多。

(5)隱瞞代銷水電費收入。

按照相關規定,工業小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處)、街道(鄉村)居委會等小型水電經銷管理單位,從事水電經銷管理業務,無論是采用購銷方式,還是采用代銷方式,均應視為銷售行為按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算征收增值稅。但是,在相關檢查中,發現有些物業管理公司代銷水電費收入不申報納稅,一種情況是這些企業財務人員不懂上述規定,另一種情況是有些企業明知規定但有意隱瞞收入,在檢查中,重點查處了幾家企業,共補稅款10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