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偷稅漏稅令人發指(2)(1 / 2)

第六,買賣假發票。目前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有偽造的稅務監製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例】某染織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例。

審計調查:

通過詢問、外調及對該單位賬簿憑證進行全麵檢查發現,為了完成地方政府業績等考核指標,該單位與客戶常州人華某達成“走賬”協議,將華嶽炳個人經營業務在該單位賬戶中反映,該單位將給予華某相應提成(未兌現)。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1)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間,該單位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發票27份,合計涉及銷售額1190614.41元,稅額202404.43元,稅款已作申報處理。

(2)2007年11~12月期間,該單位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常州市錦綸廠等4家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稅款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合計已申報抵扣增值稅43947.45元,虛列成本258514.39元。

(3)2008年1月至10月期間,該單位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東台邦德化纖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開具的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稅款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合計已申報抵扣增值稅98386.52元,虛列成本578744.26元。

上述違法事實(2)、(3)合計申報抵扣增值稅142333.9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34號)第一條之規定,對上述違法事實(2)(3)依法追繳增值稅142333.9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第十九條規定,對上述違法事實(2)(3)中虛列的成本分別調增2007年度和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58514.39元和578744.26元,該單位2007年度和2008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的虧損額分別為2783425.34元和3905568.13元,檢查調增所得額用於抵減該單位當年虧損額,檢查調整後該單位2007年度和2008年度虧損額分別為2524910.95元和3326823.8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上述追繳稅款142333.97元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繳款之日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追繳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繳款之日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006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57號)第四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上述違法事實1係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1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上述違法事實(2)(3)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處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計142333.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