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與和諧農村合作金融構建——兼論農信社的改革與發展(1 / 3)

浙江省農村信用聯社風險管理處 徐國興處長

(浙江大學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高級研修A150班學員)

摘要:本文首先介紹了當前農信社改革的現狀,並分析了改革後公司治理等方麵的問題。

在此研究背景下,將國際公司治理研究領域較為前沿的利益相關者和共同公司治理理論引入到農信社公司治理當中,並結合和諧社會的本質及農信社作為“企業公民”的社會責任,提出了構建“和諧農村合作金融”願景,提出了農信社的長遠發展思路:撤銷縣(市、區)法人,組建省級、國家級二級法人的“下實上虛”模式;成立存款保險公司,以體現存款人的利益;監管者應切實履行“規製”,以體現中央政府的利益,防止其對農信社的監管過度或監管不足,最終以此達到協調多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實現共同公司治理。

關鍵詞:農信社 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 和諧農村合作金融

一、農信社改革現狀及其公司治理的缺失——研究的曆史背景

(一)農信社改革現狀與存在問題

農信社的改革與發展事關農業、農村和農民,在構建和諧社會及新農村建設的曆史時期更顯重要。2003年6月,國務院國發15號文件出台後,全國首批8個省(市)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並成立了省級聯社作為省級管理機構。截至2005年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範圍擴大到了全國29個省(市),分別選擇了省級農村合作銀行、省級農村商業銀行、省級聯社等多種模式。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別通過專項央行票據兌付和地方扶持政策的形式為農信社花錢買改革。

截至2005年底,央行共對2263個縣(市)安排發行專項央行票據1599億元;同時,已組建農村銀行類機構72家,以縣(市)為法人的統一法人機構519家;在管理體製上,將農信社管理職能移交省級政府,初步明確地方政府對農信社的管理職責。

應該說,當前的農信社改革已經基本取得了預期的成果,但諸多新老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化改革。例如:政府過度介入,對農信社自主經營進行幹預,農信社與地方政府及其他職能部門的關係協調問題;股權過於分散,出資人缺位;法人治理結構有名無實,“三會”形同虛設;資本實力較差,抵禦風險能力差;內部控製薄弱,操作風險突出;缺乏一個“管理經營”的國家級組織部門為農信社提供有效、垂直、客觀的服務;省級聯社既是一個市場主體性質的金融企業,又是一個行政機關性質的管理機構,其法律地位不明確,管理邊界模糊,管理能力受到限製,服務功能不齊全,由此作為一個改革期間的過渡性產物,有待進一步深化改革等。

(二)農信社公司治理的缺失:有其形而不具其神

以上諸多問題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農信社公司治理的缺失,有其形而不具其神。公司治理是產權製度的表現形式,對於任何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產權製度和公司治理是基礎,其他諸如管理、人事、科技等方麵的改革都需要建立在一個具有明晰的產權和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的基石之上。雖則目前各地農信社已按照《商業銀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銀監會的規定,設立了“三會”,高級管理層由組織聘任產生,但是其公司治理結構依然存在缺陷,作為股東的社員不想管,也不會管;農信社“內部人控製”現象依然嚴重,內部人不讓社員管;決策權與經營權界定模糊;監事會的作用亦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監事會在大多數情況下由內部人產生,不能對理事會和管理層實行有效的監督。一言以蔽之,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權力與利益有效製衡下的均衡,而目前的農信社公司治理離之甚遠。

如果將我們的視眼置於更為廣闊的整個中國銀行業,不難發現,截至2006年6月底,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發生案件480起,同比減少89起,案件高發的壓力仍然存在,其根源在於公司治理的嚴重缺位,從案件及其對存款人的巨大影響來看,僅僅從事後監管的角度來預防和減少金融案件並不是完全之策,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製才是最優選擇,公司治理不應該停留在口頭或者文件上,應該在實踐中發揮作用。在建設和諧社會及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曆史時期,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信社,應該以什麼樣的原則,構建怎樣的公司治理,其改革與發展應該選擇怎樣的模式和路徑,怎樣才能構築起社會主義新型農村合作金融並實現和諧、可持續發展,麵對以上問題,本文主要從和諧社會的本質、利益相關者理論、共同公司治理、民主管理與製衡機製的關係等方麵做一探索。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與共同公司治理——研究的理論基礎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這一概念最早於20世紀60年代提出,斯坦福大學研究小組認為利益相關者的定義是:對企業來說存在這樣一些利益群體,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企業就無法生存。人們開始認識到,企業存在的目的並非僅為股東服務,在企業的周圍還存在許多關係到企業生存的利益群體。進入20世紀8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弗裏曼給利益相關者下的定義是:能夠影響一個組織目標的實現或者能夠被組織實現目標過程影響的人。這個定義提出了一個普遍的利益相關者概念,不僅將影響企業目標的個人和群體視為利益相關者,同時還將企業目標實現過程中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也看作利益相關者,正式將社區、政府、環境保護主義者等實體納入利益相關者管理的研究範疇,大大擴展了利益相關者的內涵。利益相關者是企業專用性資產的投入者,隻有他們對其專用性資產擁有完整的產權,才能相互簽約組成企業。專用性資產的多少以及資產所承擔風險的大小正是利益相關者參與企業控製的依據,可以說資產越多,承擔的風險越大,他們所得到的企業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就應該越大,那麼他們擁有的企業所有權就應該越大,這也為利益相關者參與企業所有權分配提供了可參考的衡量方法。

從企業的契約理論(新製度經濟學)看,企業不是物質資產的簡單聚合,而是由股東、債權人、企業員工、供應商、客戶、政府、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多邊契約的集合體,是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組成的特別契約,是一係列不完備契約的有機組合,同時還是一種團隊生產的集合,其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相互依賴,任何一方的隨意退出或機會主義行為都有可能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綜上,企業的本質是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集合體,利益相關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有某種形式的投資並且處於風險之中的人,企業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經營者、員工、債權人、顧客、供應商、競爭者、國家等。由於契約的不完備性使得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進而共同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對所有權的擁有是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基礎,也是利益相關者權益得到應有保護的理論依據。一個行業,可以視為一個企業群。因此,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理論可以引入農信社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