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初探出口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2 / 3)

上式中的實際分配率是指進口總額占出口總額的比例,用於計算外銷貨物耗用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2.來料加工稅收政策

來料加工中,國家對進口料件實行保稅,加工增值(加工費收入)部分實行免稅,采用的國產料件進項稅金轉入成本。即:海關對進口材料實行保稅製度,對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而應計入出口貨物的成本。加工企業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稅負就是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金;對於兼營內銷和來料加工業務且來料加工業務不能單獨設賬核算的,則需將公司的全部進項稅額按照一定比例轉出,計入外銷貨物的成本,轉出計入出口貨物成本的進項稅金即企業在加工環節所承擔的增值稅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承擔的增值稅額:企業發生的全部增值稅進項稅額×加工業務收入/公司總銷售收入可見,上述兩種加工業務的增值稅稅收政策均是對進口料件實行保稅,它們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對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以及其他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稅處理上。具體而言,采用進料加工,企業承擔稅負的多少,受到加工業務的進口總額(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和出口總額(外銷收入)的直接影響:在兼營外銷與內銷業務情況下,企業的總銷售收入,耗用國內料件以及企業全部進項稅額的影響是間接的或相對的。而在來料加工方式下,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不僅受到企業全部進項稅額和耗用國內料件的直接影響,在兼營內銷和外銷的情況下,同時還要考慮外銷和內銷的比例。實際操作中,到底應采用何種貿易方式應根據公司外銷收入占公司收入的比例及國內外采購比例來確定。雖然實際工作中企業經營的具體情況有差異,但選擇一種有利的加工方式來進行納稅籌劃還是有規律可循的。

(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案例分析案例一:企業隻經營對外加工業務的情形

某企業從事對外加工業務,一年內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金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保稅金額共1700萬元人民幣(進口環節增值稅率為17%),加工後產品出口金額為17000萬元人民幣。加工過程中,沒有采用國產料件,增值部分主要依靠先進的加工設備和人員勞動形成。生產的產品應繳納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免、抵、退”出口退稅政策,產品出口退稅率為13%。公司沒有其他任何國內采購和銷售業務,生產過程中沒有邊角料等廢料,生產出來的成品均為合格品。

在采用進料加工方式下,根據上述計算公式可以得出: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17000×(17%-13%)-10000/17000×17000×(17%-13%)=280(萬元)

即:該進料加工業務企業實際承擔的增值稅金額為280萬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國家對進口料件10000萬元人民幣的保稅金額同樣為1700萬元人民幣,加工增值的7000萬元人民幣部分(17000-10000),國家實行免稅即免繳增值稅。實現出口後,因沒有交納增值稅,國家也不對企業實行出口退稅。

可以看出:同樣一個加工環節,采用的加工貿易方式不同,將產生280萬元人民幣的差額。顯然,在本例的業務,應該選擇來料加工方式。

如果出口貨物耗用了國內料件,我們來觀察兩種加工方式下企業所承擔的稅負。耗用國內料件(增值稅率為17%)、相應的外銷收入(進料加工方式)和加工費收入(來料加工方式)以及承擔的稅額。

開展國外料件加工複出口業務時,如果出口貨物不耗用國產料件或耗用的國產料件少(國產化率較低),則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反之,則應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原因是:采用來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費的增值稅,雖然對其耗用的國產輔料也不辦理出口退稅,進項稅金轉入成本,但是由於耗用的國產料件少,所以所承擔的稅負並不高。而采用進料加工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因退稅率低於征稅率,其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貨物成本,相比之下,進料加工方式所承擔的稅負較高。但是,隨著出口貨物耗用國產料件的增加,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因其不能辦理退稅,大量的進項稅額轉入成本,出口貨物成本隨著國產料件的增加而增大,企業承擔的稅負增加。此時,若采用進料加工,由於該貿易方式下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仍存在因退稅率低於征稅率而增加出口貨物成本的可能,但與來料貿易方式相比,當耗用的國產料件數額增加(國產化率提高)到一定程度時,進料加工方式下企業承擔的稅負會等於甚至小於來料加工方式下企業所承擔的稅負。

案例二:企業兼營外銷與內銷業務的情形

某公司從事對外加工業務以及國內銷售業務,對外加工出口A產品。加工A產品進口材料成本(海關核銷免稅組成計稅價格)10000萬元,同時還需要耗用國內料件。進口環節增值稅率為17%。適用“免、抵、退”出口退稅政策,A產品征稅率17%,出口退稅率13%。本年公司總的銷售收入51000萬元,所有業務的進項稅額為2040萬元。生產過程中沒有邊角料等廢料,生產出來的成品均為合格品。

在采用進料加工方式下,A產品當年出口銷售收入17000萬元,則: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17000×(17%-13%)-10000/17000×17000×(17%-13%)=280萬元。即:公司就該產品的加工業務所承擔的增值稅額為280萬元。

在采用來料加工方式下,收取的加工費為7000萬元,則公司就此業務承擔的增值稅額:7000/51000×2040=2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