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林木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思想
(一)重視植樹護林
宋代,自開國君主宋太祖開始,曆朝皇帝都重視植樹造林,這種思想成為朝廷上下的主導思想。宋初,麵對戰後百業凋零的衰敗景象,宋太祖於建隆元年(960年)即位伊始就下詔令廣為植樹,並規定了植樹的品種、數量以及考核的方式。詔令稱:“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野無曠土者,議賞。”③《宋史》卷173《食貨上一》。按此規定:第一等戶必須種雜樹100棵,桑棗樹50棵,共計150棵。至第五等戶,也須植雜樹20棵,桑棗樹10棵,共計30棵。而且縣令佐要進行考核,能做到該種樹的地方都種上樹的,將給予獎賞。開寶五年(972年)正月,宋太祖又下詔重申:“應緣黃、汴、清、禦等河州縣,除準舊製種蓺桑棗外,委長吏課民別樹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案戶籍高下,定為五等:第一等歲樹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遞減十本。民欲廣樹蓺者聽,其孤、寡、煢、獨者免。”《宋史》卷91《河渠一》。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也下詔:“令諸路州府各據本縣所管人戶,分為等第,依原定桑棗株數,依時栽種。如欲廣謀栽種者,亦聽。其無田土及孤老殘疾女戶無男丁力者,不在此限。如將來增添桑土,所納稅課並依原額,更不增加。”《宋會要·食貨》63之163.至道二年(996年)再次下詔:“耕桑之外,令益種雜木、蔬果。”《宋史》卷91《河渠一》。由此可見,宋太宗十分重視植樹造林,連續兩年下詔督促植樹,並給予增添桑土者不增稅的優惠。宋神宗時期,朝廷對於植樹更強調的是成活率,並以差減戶租作為獎勵。熙寧二年(1069年)規定:“民種桑柘毋得增賦……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④《宋史》卷173《食貨上一》。到了南宋,朝廷仍采取鼓勵植樹的規定,並提高了官吏和百姓的植樹棵數。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都省言:“淮民複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④《宋史》卷173《食貨上一》。
兩宋時期,人們還注意到蟲害對林木資源的破壞,探索以生物防治辦法來保護林木資源。據莊綽(字季裕)的《雞肋編》卷下記載:宋人曾使用了“買蟻除蛀養柑”的方法。當時,“廣南可耕之地少,民多種柑桔以圖利。常患小蟲損食其實,惟樹多蟻,則蟲不能生,故園戶之家,買蟻於人。遂有收蟻而販者,用豬羊脬盛脂其中,張口置蟻穴旁,俟蟻入中,則持之而去,謂之‘養柑蟻’”。這種利用生物界的生物鏈來防治蟲害,保護林木資源的思想,反映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在保護林木資源方麵的高度智慧。
宋代統治者一方麵鼓勵督促百姓植樹;另一方麵又頒布許多法律,對林木進行保護,嚴禁私自砍伐林木,必須依法進行開采,禁火燒林等。
宋初規定:“毀伐樹木、稼穡者,準盜論。”《宋刑統》卷27《雜律》。毀伐樹木與盜取同罪,可見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宋徽宗政和時規定:“諸係官山林輒采伐者,杖八十。”《宋會要·方域》10之7.宋寧宗慶元年間仍規定:采伐“官山林”者,“杖八十,許人告”,給告者“錢三十貫”《慶元條法事類》卷80《采伐山林》。。
《慶元條法事類》卷80《采伐山林》規定:“諸因仇嫌毀伐人桑柘者,杖一百,積滿五尺,徒一年,一功徒一年半(於木身去地一尺,圍量積滿四十二尺為一功)。每功加一等,流罪配鄰州。雖毀伐而不至枯死者,減三等。”如即使是自家栽種的桑柘等,“非災傷及枯朽而輒毀伐者,杖六十”。
雖然上述法令條文禁止隨意砍伐林木,但現實生活中因建房造屋、造船、柴薪等需要,砍伐樹木又是必然存在的事實,隻是這些砍伐必須依照規定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其一,因建築需要砍伐樹木要事先申請,即“官司興造須采伐者報所屬”,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才可砍伐《宋會要·方域》10之6~7.。其二,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采伐。如春夏是林木生長的季節,為保護其正常生長,法律規定“春夏不得伐木”《慶元條法事類》卷80《采伐山林》。。宋朝規定,軍隊伐木在二月十三日以前,如其後缺少薪柴,則必須申請,被批準後,才可在指定地點限量砍伐。如果擅自砍柴,則“當依軍法。將佐不鈴束,重置典憲”④《宋會要·刑法》2之109.。其三,南宋軍隊砍伐林木時需要有專門的“號”。紹興元年(1131年)規定,諸軍及三衙得旨可打柴,兵士需要持有長官所發給的“號”,而且另有專官監督。如果士兵沒有“號”,或砍伐墳地的林木,巡尉、鄉保可將其捕獲送樞密院聽候裁決,隨行官員也要受到一定的處罰④《宋會要·刑法》2之109.。其四,宋朝十分重視林地被采伐後要即時種植,“以時補足”《慶元條法事類》卷49《種植林木》。。因為采伐不可避免,重要的是采伐後的林地應及時再造,這樣才有源源不斷的林地供子孫後代采伐,而且不因采伐毀壞樹林而影響水土生態。
山林如因人們不慎或故意而引火焚燒,其損失是極其巨大的。對此,宋朝廷一般都予以嚴懲。宋初規定:“延燒林木者,流二千裏。”如果是在外失火而延燒到林木時,減一等論罪。為了保持土地的肥力,宋代農民每年冬季要燒田。政府規定燒田隻能在十月三十日以後到第二年二月一日之前,非時燒田是法律所禁止的。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宋真宗曾重申火田之禁,下詔說:“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諸州縣人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宋史》卷173《食貨上一》。按規定,除開荒墾田處在冬季可焚燒野草外,其他地方不得焚燒。即便是荒田,隻要其上有“桑棗”,也不能放火《宋刑統》卷27《失火》。。《宋刑統·雜律》載:“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南宋寧宗慶元年間規定:“諸因燒田野致延燒係官山林者,杖一百,許人告。其州縣官司及地分公人失覺察,杖六十。”⑨《慶元條法事類》卷80《失火》。而對“告獲故燒官山林者:不滿一畝,錢八貫;一畝,錢一十貫,每畝加二貫(五十貫止)”⑨《慶元條法事類》卷80《失火》。。
(二)植樹護林的目的
宋代朝廷之所以如此重視林木的種植與保護,主要是基於環境保護的目的,宋人雖然沒有明確提出環境保護這個概念,但其行為已具有這方麵的思想意識。除此之外,宋人對林木的種植與保護還具有經濟和軍事上的目的等。
1.宋人對樹木能保持水土、防止洪澇的作用已經有了認識
如宋人魏峴認為:“四明水陸之勝,萬山深秀,昔時巨木高森,沿溪平地竹木,蔚然茂密,雖遇暴水湍激,沙土為木根盤固,流下不多,所淤亦少。”後來由於木材價高,人們競相砍伐,結果“靡山不童,而平地竹木,亦為之一空”,一旦下起大雨,“大水之時,既無林木少抑奔湍之勢,又無包纜以固沙土之積,致使浮沙隨流而下,淤塞溪流,至高四五丈,綿亙二三裏。兩岸積沙,侵占溪港,皆成陸地……由是舟楫不通,田疇失溉……旱勢如焚,田苗將槁”魏峴:《四明它山水利備覽》卷上《淘沙》,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所以他提出應該“植櫸柳之屬,令其根盤錯據,歲久沙積,林木茂盛,其堤愈固,必成高岸,可以永久”《四明它山水利備覽》卷上《防沙》。。
2.宋人懂得通過植樹壯堤防,防河決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月,即詔“沿黃、汴河州縣長吏,每歲首令地分兵種榆柳以壯堤防”《宋會要·方域》14之1.。宋太宗時,王嗣宗通判澶州,在河東西,“植樹萬株,以固堤防”《宋史》卷287《王嗣宗傳》。。宋真宗時,謝德權在汴河“植樹數十萬以固岸”《宋史》卷309《謝德權傳》。;荊湖北路江陵府“瀕大江,歲壞為巨浸,民無所托”,知府袁樞調兵民“種木數萬,以為捍蔽,民德之”《宋史》卷389《袁樞傳》。。鹹平三年(1000年),真宗“又申嚴盜伐河上榆柳文禁”《宋史》卷91《河渠一》。。可見,早在宋真宗鹹平三年之前,宋朝就有禁伐堤岸樹的法令。宋徽宗重和元年(1118年)三月詔:“滑州、濬州界萬年堤,全藉林木固護堤岸,其廣行種植,以壯地勢。”《宋史》卷93《河渠三》。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還令沿海塘堰種植蘆葦,“所築華亭捍海塘堰,趁時栽種蘆葦,不準樵采”《宋史》卷97《河渠七》。。南宋時,結合圩田建設,圩岸“高廣堅致,瀕水種柳榆,足捍風濤,實為水利”閻鎮珩:《六典通考》卷64,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影印本,1990年版。。總之,宋人認識到江河塘堰堤防上種植林木可以起到固定沙土,加固河堤,減緩洪澇災害發生的作用。
3.宋人種植行道樹,既可養護道路、蔭庇路人,又可增補官用木材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太常博士範應辰言:‘諸路多闕係官材木,望令馬遞鋪卒夾官道植榆柳,或隨地土所宜種雜木,五七年可致茂盛,供費之外,炎暑之月,亦足蔭及路人。’從之”《長編》卷87.。仁宗時,陶弼在廣西陽朔,“課民植木官道旁,夾數百裏,自是行者無夏秋暑暍之苦。它郡縣悉效之”《宋史》卷334《陶弼傳》。。由此可見,道旁植樹的好處普遍被人們了解,因此其他郡縣才會紛紛效仿陶弼在陽朔道旁植樹。據《宋史·蔡襄傳》載,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時,福州行道樹“共栽植杉鬆等木三十三萬八千六百株,漸次長茂,已置籍拘管”。從“置籍拘管”可知,宋人對行道樹已登記成冊進行管理。
4.宋人通過植樹來美化環境
宋代皇親國戚和富商大賈往往憑借自己的地位或經濟實力大興土木,營造園苑,並植樹予以美化。據李格非《洛陽名園記》所載,洛陽就有名園19個,栽有牡丹、李、桃、杏、竹、菊、蓮等,園中繁花似錦,古木參天。此外,其他州縣的園林也都以栽植樹木作為園苑的主要景色。如河北路真定府之潭園,“園圍九裏,古木參天”呂頤浩:《忠穆集》卷8《燕魏雜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定州眾春園位處“郡城東北隅,瀦水為塘,廣百餘畝,植柳數萬本,亭榭花卉之盛,冠於北垂”韓琦:《安陽集》卷21《定州眾春園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而相州康樂園內,“南北二園,皆植名花雜果、鬆柏楊柳所宜之木,凡數千株”《安陽集》卷21《相州新修園池記》。。宋代,釋道兩教盛行,僧侶、道士往往占山興寺,建院植樹。如宋真宗景德年間,廬山黃龍寺和尚大超,手種杉木萬株,皇帝賜名為“萬杉”。宋末詩人張孝祥為此吟詩曰:“老幹參天一萬株,廬山佳處看浮圖。”
5.宋人充分認識到林木的經濟價值
宋人重視栽培經濟林木,首先最重要的是桑樹、棗樹。這是因為桑樹可以養蠶織絲布,棗樹則是北方最常見的果樹。宋太祖就曾多次表示“永念農桑之業,是為衣食之源”《宋會要·食貨》1之15.,故常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辟荒田者,止輸舊租”⑧《宋史》卷173《食貨上一》。。此後,宋代曆朝皇帝都注重“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種植也”⑧《宋史》卷173《食貨上一》。。各級地方官吏也教民農桑並舉,積極種樹,“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袁氏世範》卷3《桑木因時種植》。。據《慶元條法事類》卷5《考課》記載,宋代對地方官經濟政績的考核,第一項就是考核“勸農桑”,其內容要求官員填寫出“某官職姓名任內勸誘人戶栽植到下項:桑若幹、柘若幹、棗若幹”。
宋代隨著造紙、造船和建築行業的發展,木材的需求大量增加,價格不斷上漲,刺激經濟林木的生產。當時,鬆、杉、柏、檜、漆、皂莢、椿等已為人們認識到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並被廣泛種植。如皖南歙州、徽州地區很適宜杉木的生長,“土人稀作田,多以種杉為業,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難窮”範成大:《驂鸞錄》,四部叢刊本。。種椿木的經濟收益也很可觀,“三年一斫,種三十畝,一年斫十畝,三年一遍,歲收織百匹,永無盡期”韓鄂原:《四時纂要校釋》卷4,農業出版社,1981年版。。浙江平原、丘陵地帶則廣種烏臼。徐光啟《農政全書》卷38說:“烏臼樹收子取油,甚為民利。他果實總佳,論濟人實用無勝此者。江浙人種者極多,樹大或收子二三石。”
果樹的種植到宋代也日益增多,成為農業中的一個獨立生產部門。我國南方的“桔園甚多”,形成了產桔的中心。如洞庭山一帶,“地占三鄉,戶率三千,環四十裏……皆以樹桑梔甘柚為常產”《蘇學士文集》卷13《蘇州洞庭山水月禪院記》。,“地方共幾百裏,多種柑桔桑麻”莊綽:《雞肋編》卷中,中華書局點校本,1983年版。。如前所引,莊綽《雞肋編》卷下就提到:“廣南可耕之地少,民多種柑桔以圖利。”由此可見,人們把種柑桔作為生活的主要來源。宋代荔枝的種植也日益推廣。荔枝是果中珍品,盛產於南方、西南,“嶺南及巴中,今泉、禇、淳、嘉、蜀、渝、涪州、興化軍及二廣州軍皆有之”唐慎微:《重修政和經史證類備用本草》卷23《荔枝》,四部叢刊本。。宋人十分重視荔枝的經濟價值,不僅販運國內各地,還遠銷海外。每年荔枝成熟之時,“水浮陸轉,以入京師,外至北戎、西夏。其東南舟行新羅、日本、琉球、大食之屬,莫不愛好,重利以酬之,故商人販益廣,而鄉人種益多,一歲之出,不知幾千萬億”蔡襄:《荔枝譜》,百川學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