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至宋代時期,林木是薪炭的主要來源,“民可享其利”。與歐陽修同修《新唐書》的宋祁,在四川益州(今成都)為官時,號召人們廣種榿木、楠木。他說:榿木“厥植易安,數歲輒林,民賴其用,實代其薪……亦得所宜,民家蒔之,不三年材可倍常,(斧而)薪之。疾種亟取,裏人以為利”宋祁:《益部方物略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總之,宋人注重栽種桑棗以及各種果樹等,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其經濟價值,但對保護農作區的林木資源,保護其生態平衡的客觀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
6.宋人植樹造林,用於軍事防禦
北宋王朝自建立以後就一直麵臨著北方契丹和西北方西夏的威脅,這兩個富有進攻性的遊牧民族政權,多次發起戰爭,宋王朝一直處於被動防禦的勢態。由於宋遼邊界位於今華北平原北部一帶,這裏“地廣平,利馳突”,而遼兵恰好多善騎戰,邊界地區廣闊的平原正好為其提供了方便,利於騎兵疾馳而下。如果有眾多林木為阻隔,則可形成天然屏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擋敵騎南下的速度。有鑒於此,北宋不僅有意識地保留邊境地區原有的森林,而且進一步采取措施植樹造林。史載自宋太祖詔令“於瓦橋一帶南北分界之所專植榆柳”始,此後曆朝堅持植樹造林。尤其是雄州李允則,治雄州十幾年,“頗用心於此”,曾“下令安撫司,所治境有隙地悉種榆。久之,榆滿塞下。謂僚佐曰:‘此步兵之地,不利騎戰,豈獨資屋材耶?’”《長編》卷93.宋立國後,多次詔令保護邊界地區的林木,“差官領兵遍植榆柳,冀其成長,以製敵騎”。尤其是北宋中期,對河東與河北等地之“山林險阻,仁宗、神宗常有詔禁止采斫。積有歲年,茂密成林,險固可恃”《宋會要·刑法》2之80.。宋仁宗時有人上疏說:“往歲安撫使賈宗患邊地平坦,不足以待寇,故植榆柳為塞,以絕戎騎之奔突。其後林木既成,虜人患之。”《宋會要·兵》27之28.宋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東頭供奉官趙忠政言:‘界河以南至滄州凡二百裏,夏秋可徒涉,遇冬則冰合,無異平地。請自滄州東接海,西抵西山,植榆、柳、桑、棗,數年之間,可限契丹。’”《宋史》卷95《河渠五》。直至南宋初期,金兵已南下,但這種軍事防禦林還起著作用。宋高宗曾多次指出:“河東黑鬆林,祖宗時所以嚴禁采伐者,正為借此為阻,以屏捍外夷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100.紹熙二年(1191年),光宗曰:“淮上一望都無阻隔,時下栽植榆柳,雖未便何用,緩急亦可為藩籬。”三年,令兩淮、京西、湖北、四川等路,“多種林木,令人防守”《宋會要·兵》29之44.。紹熙四年(1193年)十二月四日,樞密院言:“兩淮、荊、襄控扼去處,全藉山林蔽護,訪聞民間采斫,官司更不禁止。”上曰:“屢有約束,久而人玩,宜再禁戢。”《宋會要·刑法》2之126.總之,宋人善於保護、利用林木,作為邊防要地的軍事防禦林,在“以製敵騎”、“以絕戎騎之奔突”中發揮了作用。當時,河北邊界地區一度榆柳廣布,所種樹木達300餘萬棵,宋人認為“此中國萬世之利也”《宋史》卷347《王漢之傳》。。宋朝廷還專門繪製了《北麵榆柳圖》,真宗曾得意地向大臣出示該圖,並說:“此可以代鹿角也。”《宋會要·方域》12之8.
二、對動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思想
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是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環節之一。宋代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方麵所體現的思想,至今值得我們借鑒。
(一)告示百姓,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古代沒有像今天這麼發達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宣傳媒體,主要是通過在重要場所或交通要道處粉刷牆壁,於其上貼寫詔書,告示百姓,不得違時濫捕禽獸,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等。如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年)詔曰:“方春陽和之時,鳥獸孳育,民或捕取以食,甚傷生理,而逆時令。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持竿攜彈,探巢摘卵,州縣吏嚴飭裏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縣,於要害處粉壁,揭詔書示之。”《宋大詔令集》卷198《二月至九月禁捕獵詔》。
(二)禁止非時濫捕禽獸
如春夏之時正是動物繁殖生育之時,禁止這一時期捕獵,有助於動物的正常生長繁殖。特別是成年鳥獸魚類正在孵卵育雛,如捕殺成年,還會害及大量幼年鳥獸或卵子的生育孵化,因此,這一時期不應對野生動物進行捕獵,是合乎禽獸繁殖生長的自然規律。隻有保護好動物的繁殖生長,合理地利用自然動物資源,才可能使其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建隆二年(961年)二月,宋太祖就曾下詔:“禁春夏捕魚射鳥。”《宋史》卷1《太祖一》。前引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下詔中亦說:“方春陽和之時,鳥獸孳育,民或捕取以食,甚傷生理,而逆時令。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宋真宗時,為了使百姓不在禁獵期隨意捕殺動物,要求地方長官每年春夏時都要向民眾重申這一禁令。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二月詔:“禁方春射獵,每歲春夏所在長吏申明之。”《宋史》卷7《真宗二》。
(三)在圍獵中,反對一網打盡、竭澤而漁,使野生動物資源耗竭,主張網開一麵,讓它們生生不息
《癸辛雜識·癸辛雜識續集上》載:“北客雲:‘北方大打圍,凡用數萬騎,各分東西而往,凡行月餘而圍始合,蓋不啻千餘裏矣。既合,則漸束而小之,圍中之獸皆悲鳴相吊。獲獸凡數十萬,虎、狼、熊、羆、麋鹿、野馬、豪豬、狐狸之類有之,特無兔耳。獵將竟,則開一門,廣半裏許,俾餘獸得以逸去,不然則一網打盡,來歲無遺種矣。’又曰:‘未獵之前隊長去其頭帽,於東南方開放生之門,如隊長複帽,則其圍複合,眾始獵耳,此亦湯王祝網之意也。’”
(四)最高統治者做出表率,停止各地進獻珍禽異獸,不在禁獵季節出獵
宋代時期,由於其自然生態環境與社會環境和當代不同,所以許多今天我國境內多已不存或稀少的野生動物資源在當時還較多,如大象、老虎等,但其數量卻已明顯地減少,甚至有的已很少見。因此,宋代皇帝多次詔令更革傳統習慣,禁止向朝廷上貢馴象及其他珍貴動物。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真宗特地詔令:“罷獻珍禽異獸”《宋史》卷8《真宗三》。,並強調“仍令諸州依前詔,勿以珍禽異獸為獻”《長編》卷79.。史載,慶曆七年(1047年)三月庚午,宋仁宗出獵,因是禁獵季節,從而引起禦史何郯等人的強烈諍諫,認為“田獵之事,具有禮文,行之以時”,要求皇上“動遵法度,不喜弋獵”,結果經“群臣抗言,隨即停罷”。不久,仁宗一時興起,又想出獵,最終同樣受到了群臣的反對,不得不“詔罷出獵”《長編》卷160.。在中國古代君主專製社會裏,皇帝能有如此的詔令發布和從諫罷獵的行動,對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
(五)注意從濫捕亂殺的根源上加以製止
從古代到當代,濫捕亂殺的根源往往是經濟利益,如有的是獲取動物珍貴的皮毛,有的是為了享用美味。宋仁宗時期,官宦爭奇鬥豔,競相奢侈,盛行戴鹿胎冠之風,致使鹿類橫遭劫難,受到大量捕殺。對此,宋仁宗於景祐三年(1036年)六月十五日下詔說:“冠冕有製,蓋戒於侈心;麛卵無傷,用蕃於庶類。惟茲麀鹿,伏在中林,宜安濯濯之遊,勿失呦呦之樂。而習俗所貴,獵捕居多,資其皮存,用諸首飾。競刳胎而是取,曾走險之莫逃。既澆民風,且暴天物。特申明詔,仍立嚴科,絕其尚異之求,一此好生之德。宜令刑部遍牒三京及諸路轉運司轄下州、府、軍、監、縣等,應臣僚士庶之家,不得戴鹿胎冠子,及今後諸色人,不得采捕鹿胎,並製造冠子。如有違犯,並許諸色人陳告,其本犯人嚴行斷遣。告事人如采捕鹿胎人,支賞錢二十貫文,陳告戴鹿胎冠子並製造人,支賞錢五十貫文,以犯事人家財充。”《宋大詔令集》卷199《禁鹿胎詔》。宋仁宗通過下詔書通令全國,一律不準戴鹿胎冠,不得捕鹿取胎,不許以鹿胎製造冠帽,如有違犯即處以重罰。詔令還鼓勵告發,凡告發捕采鹿胎屬實者,獲賞錢20貫;凡告發戴鹿胎冠或製造鹿胎冠者,賞錢更高,達50貫,可見仁宗的用意是想從源頭加以製止。因為如無人敢戴鹿胎冠或製造鹿胎冠,那捕鹿采胎之事自然消失。這道詔令的下達,的確一度刹住了亂捕濫獵鹿類的歪風,保護了動物資源。還有為了禁止因食用野生動物而濫捕,宋真宗還嚴格規定:為保護飛禽走獸,“粘竿彈弓等物,不得攜入宮觀寺院,及有屠宰,違者論如法”③《宋會要·刑法》2之159.。宋神宗時甚至規定:“內庭洎宗室”,不得入市買禽獸以為食,“使民知禁”③《宋會要·刑法》2之159.。正是這種嚴格的禁令,使許多濫捕亂殺的行為從源頭上得到了一定的遏製,從而受到了約束和製止。
(六)重視保護害蟲的天敵,以造福於人類
宋人已有十分明確的利用動物界的食物鏈防治害蟲的思想。五代乾祐元年(948年)發生蝗災,陽武、雍丘、襄邑三縣“蝗為鵒聚食,詔禁捕鵒”薛居正:《舊五代史》卷101《隱帝紀上》,中華書局點校本,1986年版。。這是曆史上保護益鳥以防治害蟲的較早記載。青蛙吞食大量害蟲,對農作物生長有利,這是童叟皆知的事實。宋代禁民捕蛙。宋神宗時彭乘的《墨客揮犀》卷6記載:“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錢塘日切禁之。”又據南宋趙葵的《行營雜錄》記載,宋人不但禁止捕蛙,還對犯禁者予以嚴懲。“馬裕齋知處州,禁民捕蛙”。有一個浪蕩女子為了陷害丈夫,唆使其夫捕蛙,又秘密告官,守城士卒前往緝拿。結果其夫“為門卒所捕,械至於庭”。總之,宋人禁捕青蛙,故大詞人辛棄疾才在《西江月·夜行黃沙道》中寫出“稻花香裏說豐年,聽取蛙聲一片”這樣流傳千古的佳句,表達了宋人保護並利用青蛙消滅害蟲,取得農作物豐收的思想。
三、對水土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思想
(一)對長江流域水土生態的綜合治理思想
宋代以來,由於植被的破壞,水土流失嚴重,江河湖泊等淤積使蓄水泄洪的能力降低,南北水患頻繁。宋遼、宋金的先後對峙,使宋統治者對北方黃河的決、溢、徙所引起的嚴重水災,隻從借河禦敵或漕運的需要出發,著重防治下遊河患,對黃河的治本工作沒有予以認真思考。而南方長江流域的水土生態係統,由於人口的劇增以及土地的開發,其平衡漸形失調,有的陷入幹旱與洪澇的惡性循環中。生態平衡的破壞,直接威脅農業的發展,影響了漕運,對民眾生活產生很大的衝擊。因此,不少人對此進行思考和探討,發表了有關對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的思想。
宋人認為南方長江流域中水土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最主要的是兩個方麵的問題:其一,圍湖為田,使水旱之災加劇。“(紹興)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其禁甚嚴。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宋史》卷173《食貨上一》。以下7個自然段引文未注明出處者,均見於此。紹興二十三年(1153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澇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盡複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由此可見,宋人已清楚地認識到湖泊在水土生態中的重要性,它們起著幹旱時蓄水灌溉、洪澇時泄水分流的作用,如果人類一味地為著擴大耕地麵積,圍湖為田,事實則證明將受到自然界的懲罰。因為湖泊的消失,使水無處蓄積,幹旱時就無水可以灌溉,洪澇時則又無處分流排泄洪水而泛濫成災。其二,荒廢陂塘,也會使水旱之災加劇。陂塘類似於當代的水庫,起著重要的蓄水排洪功能,對農業作用甚大。對於陂塘與農業的關係,宋人也有清楚的認識。《宋史·食貨上一》載:“初,五代馬氏於潭州東二十裏,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曰龜塘,溉田萬頃。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紹興)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複,以廣耕稼。”“慶元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將益甚,無複稔歲矣。’”宋人在實踐中懂得,耕田必須與一定麵積的陂塘配套,才可能獲得豐收,否則,把陂塘也變成耕地,非但不能增加總產量,反而得不償失,減少該地區的總收獲量。
針對上述情況,宋人就圍湖廢塘墾田所帶來水土生態失調而影響農業的問題提出了許多對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六點:
1.還田為湖
如“隆興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聞。’於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浚港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嚐請開鑒湖廢田二百七十頃,複湖之舊,水無泛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田,百姓交佃,畝直才兩三緡。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守臣審細標遷。從之”。這裏,刑部侍郎吳芾算了一筆賬,把鑒湖廢田270頃還田為湖,可使民田9000餘頃無水災之患,增產一倍,其實際的收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