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企業員工手冊典範(3)(1 / 3)

第五十七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三章)獎懲

第五十八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麵提出,部門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麵提出,主管副總裁批準,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主管副總裁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麵提出,主管副總裁,相關委員會評議後,總裁批準,並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布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裁簽署的證書外,不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以;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教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七)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八)發現職責外的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生產或管理製度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有貢獻,並使綜合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較大者。

(二)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三)熱情為用戶服務,經常得到用戶書麵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四)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五)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六十二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麵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準後執行。

(二)批準: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麵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麵提出,主管副總裁審核、批準,報人事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麵提出,主管副總裁審核批準後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嗣怕屬部門經理書麵提出,主管副總裁批準後執行。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準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呂合理指導,(節)輕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對同事惡意辱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物品材料遭受損失或傷及他人,情(節)較輕者。

(十三)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到生產和科研場所參觀者。

(十四)公司另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在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儀器、設備、車輛等和;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工具,未經使用人同意或違反使用製度,擅自操作者。

(七)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八)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四)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者。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二次者。

(八)無故放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