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渠道營銷中的不良行為。渠道營銷既關係到企業產品的銷售,又影響到營銷效率的提高。在現實的營銷活動中,有些企業能正確選擇中間商或通過正常的途徑銷售自己的產品,有些企業則不然,他們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騙買騙賣,或不講商業道德,不講信譽,不尊重當事人的願望,強買強賣,或利用某種優勢,限製競爭,進行壟斷等。
(5)促銷策略中的不良行為。促銷策略的運用是企業營銷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環。隨著買方市場的形成,企業的促銷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為此而展開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在此過程中,有些企業非常重視本企業促銷工作和促銷效果,積極采取有效的促銷方式,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然而有些企業隻注重眼前利益,采取一係列違背道德及法律的營銷手段來獲取高利。其主要表現為在廣告中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宣傳迷信、荒誕和有損民族尊嚴的內容。更值得關注的是虛假廣告,尤其是藥品的虛假廣告,已不僅僅是營銷濫用問題,而且涉及道德和法律。不少產品利用宣傳單、外包裝、燈箱、電視等多種廣告形式,打出“中國公認名牌”、“全國銷量第一”、“博覽會金獎”等字樣,如同一個個光芒四射的亮點吸引著消費者。中國質量萬裏行促進會經過深入調查發現,市場上虛假廣告宣傳的現象比比皆是,層出不窮,後果嚴重,治理整頓到了迫在眉睫的時刻。除了在廣告中存在問題以外,在人員推銷中,還有回扣行賄,吃喝玩樂,庸俗公關;在營業推廣中,用“大放血”、“大降價”等欺詐手段,騙取顧客購買等的不良行為。這一切嚴重地擾亂了整個營銷界的秩序,也不利於企業與消費者互信關係的建立。
2.透析企業不良營銷行為的誘因企業不良營銷行為的產生是多方麵原因造成的,既有內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1)市場法律法規不健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製定了一係列經濟方麵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廣告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與法律健全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這主要表現在:①法律建設不配套、不完備;②操作性不強,原則性條款較多,操作起來彈性較大,使一些經營者容易鑽法律的空子,從事違法營銷活動;③法律建設滯後,一些新的法律沒有及時出台。目前我國仍處在新舊體製轉軌時期,某些法律建設滯後於改革實踐,致使一些不良營銷行為得不到及時治理。
(2)營銷人員素質不高。營銷人員是企業從事營銷活動的主體,營銷人員素質不高是導致企業不良營銷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不少企業的營銷人員大多沒有經過係統培訓,素質普遍低下:其一,思想道德品質不高。有些營銷人員不能堅持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營銷思想,在營銷過程中,損人利己,通過各種不合理、不正當手段牟取私利。其二,營銷觀念陳舊。不少營銷人員缺乏現代營銷理念,認為營銷就是把已有的產品“推銷”出去,因此不惜采取違背法律及道德規範的手段開展營銷活動。其三,業務能力不強。營銷工作對營銷人員的能力要求是多方麵的,既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又要求有豐富的社會、曆史、經濟及法律等方麵的知識,然而現階段,不少營銷人員的業務水平與此要求差距較大。
(3)市場管理不善。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完善市場規則,加大市場管理的力度,然而目前的市場管理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具體表現在:①市場規章製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監督機製。②管理部門分工不明,職責不分,遇到有利可圖的事情,相互插手,利益均沾;遇到棘手的事,則相互推諉,都不負責。③部分管理人員政治思想及業務素質不高,執法不嚴,辦事講究人事關係、權錢關係,或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執法犯法,營私舞弊等,助長了不良營銷行為的擴展。
(4)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企業采取的一切不良營銷行為,歸根到底是為了謀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而消費者作為企業營銷的對象,如果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那麼不良營銷行為就會受到有效的抑製。然而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薄弱為一些企業從事不良營銷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加速了不良營銷行為的蔓延。這主要表現在:①受自身知識及文化素質的影響,缺乏必要的商品知識、技術知識及營銷方麵的知識,對企業不良營銷行為缺乏鑒別力。②主人翁意識與責任感不強,對企業的違法犯罪活動,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③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法律觀念淡薄,對損害自身利益的營銷行為,既不投訴,又不訴諸輿論,更不能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利益。
3.矯正企業不良營銷行為的對策
治理企業不良營銷行為是一項複雜而係統的工作,同時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國家、企業及消費者三方麵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1)宏觀對策。
第一,加強市場法規建設,規範企業的營銷行為。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完善的法律體係對規範營銷主體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有了健全的法律體係,企業的營銷行為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促使企業自覺地規範自身的營銷行為。有人認為可以用道德的力量來製止企業營銷的不良行為,但是道德是沒有強製約束力的,這種軟弱的“負強化”有可能使某些企業經受不住高額利潤的誘惑而做出一些有損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而企業卻逍遙法外。即使企業受到了社會公眾的道德譴責,但如果企業在物質上沒有受到懲罰而又不關心信譽方麵的話,光靠道德約束很難對其發揮作用。因此,必須使某些有關消費者切身利益的道德規範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的手段來強製企業遵守和執行這些倫理道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係列法規都經曆了一個從道德上升為法律的過程。這些法律雖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它對保護消費者利益和誠實經營的企業來說確實起到了重大的保障作用。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加快市場法規建設,並且加強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協調,避免法律衝突,從而盡快建立起完善的營銷法律法規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