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營銷不良症(1 / 3)

毋庸置疑,營銷在現代企業中的作用日趨重要。一些企業言必稱營銷,甚至把身家性命全係在營銷這根稻草之上。營銷策略的確能夠使企業起死回生、宏圖大展。但是,不擇手段地濫用之,就會“自傷經脈”。營銷雖然是個寶,但用濫了,自然也就失去了科學成分。

案例:虛假廣告害人害己,某製藥公司遇到麻煩

據新華網石家莊2002年5月17日電,“徹底治愈腦血栓及腦梗塞後遺症”——這是某製藥公司在河北省某縣中醫院舉行義診活動時,為其A品牌打出的廣告。可該縣患者李某服藥後不僅未能“治愈",反而病情加重,輾轉幾家醫院後最終不治身亡。李的家屬遂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要求某製藥公司賠償10萬元。詳情如下:

2002年5月,某製藥公司辦事處組織有關專家,到某縣中醫院舉行“義診”活動,推銷本公司A品牌。他們打出了“徹底治愈腦血栓及腦梗塞後遺症”的大字橫標;並在現場散發的一份沒有刊號的《中國醫學導刊》上稱:A品牌由“著名博士×盡畢生精力研製成功”,由“國家大型上市企業出品”,是“最新一代心腦血管疾病用藥”,已“成功治愈20萬例冠心病、腦血栓”,還大字標明“一個療程見效、兩個療程鞏固、三個療程康複”;而且在這張四處散發的報紙上還赫然印著某集團董事長與一位國家領導人的合影照片。

據患者李某的親屬介紹,他當時就是看到這些廣告後陪父親來中醫院就診的。經過一番檢查、診斷,“義診專家”開出服用A品牌的藥方。他們花了900元買了兩個療程共12盒藥。可服藥3天後,患者竟出現食欲不振、口語不清、四肢無力等症狀,經與製藥公司辦事處聯係,他們被告知“減半服藥”;到第7天,患者病情明顯加重。當時辦事處派來一位專家診斷說,患者不適合服用A品牌,抓緊喝綠豆湯以解除藥物殘留,並把剩下的藥全部收回。但患者的病並未就此好轉,後來不得不轉院到北京求治,最終還是沒有治好。

縣中醫院證實:“患者在義診現場就診時,神誌清楚,口語較清,能夠單獨行走;服藥後,病情非但未見好轉,反而臥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口語嚴重不清。針對(患者)病情惡化這一現實,我院無能為力,建議病人轉院。後得知搶救無效而死亡。”中醫院負責同誌說,我們當時感到問題嚴重,曾主動協助患者家屬找到辦事處,他們也答應盡快處理。但隨後這個辦事處人去樓空,找不著了。

據縣藥品監督部門的同誌介紹,因為患者已死,所服用的產品也由公司銷售人員全部收回,所以要鑒定患者病重是否與服藥有關已變得十分困難。但可以肯定的是,該製藥公司在該縣的“義診”賣藥活動是不允許的,借“義診”之名賣藥是被嚴格禁止的;更何況該產品是在縣藥監局辦理的外埠藥品登記手續,是不能在市場銷售的。

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某位官員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文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某製藥公司在廣告宣傳中公然使用國家領導人的照片更是不允許的。《廣告法》還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公司所用的“徹底治愈”、“成功治愈”、“著名博士××研製”、“最新一代”等等字句,顯然是違法的,屬於虛假廣告。由此誤導消費者,並給消費者造成危害,應該負法律責任。

專家點撥:

營銷是一門科學,是通過顧客滿意達到顧客忠誠的活動過程,是為顧客創造價值的科學。

1.營銷不良行為的諸多表現

(1)營銷調研中的不良行為。市場調研是現代企業獲取市場信息並據此製定企業經營戰略的必要途徑,能否獲取準確的市場信息,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越來越多的企業充分認識到市場調研的重要性,大力增加市場調研人、財、物的投入,努力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獲取市場信息。然而,企業所需的資料有時是難以獲取或不可靠的。因此,有的企業不按科學的方式進行市場調研,甚至不惜侵犯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情報,或者從事市場調研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真實的信息,而隻是為某一項早已決定的營銷方案提供支持數據。例如,派人打入其他企業內部竊取市場情報;用重金收買競爭對手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使之泄露主要機密等,嚴重地影響到市場調研活動的正常開展。這些不良行為,不僅打破了商家正當的遊戲規則,也嚴重地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利益,給消費者的生活、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2)產品營銷中的不良行為。產品營銷是企業營銷活動的基礎與中心。一些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為導向,實施正確的產品營銷策略,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益。然而,有些企業隻注重眼前利益,不僅不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反而采取不正當手段牟取非法利潤,如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企業過分誇大產品的好處,卻不願披露產品的負麵作用和危害;利用消費者知識的有限性而誤導消費者。比如,國內某知名企業在牛奶中加入一種對人體無益的化學藥品從而使牛奶看上去比較黏稠,就是利用了一些消費者認為黏稠的牛奶可能更純的錯誤觀念;有些企業尤其是高科技電子企業過分地推進產品的升級換代,鼓勵消費者在老產品尚可使用的情況下丟棄不用,不斷更新產品,早買或多買,但事實上在老產品與新產品之間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改進和變化;還有,產品包裝上不予披露有關的商品信息,如產品質量、原料成分和性能用途等;有時企業甚至提供一些虛假的信息,如在產品包裝上標注虛假的生產日期、包裝過度和誇大包裝等,以此誤導消費者。這些行為都是有違道德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發展。

(3)價格營銷中的不良行為。價格營銷是營銷組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關係到企業產品的銷售及利潤目標的實現,而且直接涉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一些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按市場規律從事銷售活動,采取違背社會道德和法律規範的價格手段牟取暴利,如漫天要價,隨意“宰客”;采用短斤少兩,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訂立價格協議,實行固定價格,進行價格壟斷等。企業總是希望出售商品,獲取利潤,因此必須製定合適的價格,但由於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不知道企業實際生產成本的情況下很難判定企業所製定的價格是否合理,這使一些企業有機可乘,攫取高額利潤。在產品價格上通常有兩種營銷的濫用行為,並給消費者帶來不良後果:一是企業憑借自己的壟斷地位製定高價,或者抓住消費者認為價格高就是質量好的心理而誤導需求和愚弄消費者。二是虛構低價以此來招攬和誤導顧客,如企業短期製定高價後又長期打折,或根本沒有製定高價卻宣稱打折。這是一種欺騙行為,因為打折出售意味著對商品的真正價格打折,而不是對人為漲價的價格打折。商家的這些營銷濫用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